退港貨

退港貨是指退運進出口貨物是指貨物因質量不良或交貨時間延誤等原因,被國外買方拒收退運或因錯發、錯運造成的溢裝、漏卸而退運的貨物。

如何辦理退運貨物進口?
退港貨物的處理相對來講比較繁瑣,需要根據貨物的不同情況來選擇具體的退運方式。
第一種方式:一般貿易進口
如果貨物出口時按照正常的報關報檢程式出口,則一般進口時可以按照一般貿易進口的方式進來。
具體又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情況一、已辦理退稅,退關退貨的處理。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發生退關退貨後,出口企業必須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補繳已退(免)的稅款,如果退運的貨物已經申報辦理退稅的,並分別依以下情況予以處理:
(一)如出口企業將退關退運貨物加工整理,更換相同規格型號的貨物重新出口,或將退運貨物退給供貨企業不再出口的,出口企業應持有關憑證到其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及“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出口企業或供貨企業憑證明單沖減當期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
(二)出口企業將退關退運的貨物轉為內銷的,應持有關憑證到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轉內銷證明單“”,作為其內銷時進項抵扣憑證。
情況二、已申報、未辦理退稅、退關退貨的處理
出口企業將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後,貨物發生退貨而轉作內銷或部分內銷的,企業須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其應退稅款在退稅總額中予以扣除或比照已退稅業務補交稅款(已申報資料正常辦理退稅)。同時,外貿出口企業還應填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簽章後,作為內銷時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企業申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留存退稅機關。
情況三、未申報退稅,退關退貨的處理 對出口企業尚未申報退稅卻已發生退關退貨並轉作內銷的,由於有關原始單據在企業,由出口企業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原始單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書面申請報告及原始單據上籤注“未辦理
第二種方式:快遞進口
如果貨物出口時是通過買單或者委託其他進出口公司出口,退運時通常可以考慮快遞進口的方式。這樣手續簡單,而且時間處理上比較短,一般當天上午申報,下午即可放行到貨。
第三種方式:貨入保稅區加工復出口
由於保稅區有境內關外的政策,從國外退運的貨物退到保稅區還等於貨物留在國外,還沒有進入國內海關所管轄的範圍 無需向海關申請退運貨物.此種處理方式的優點是:
1、無須辦理複雜的退運手續,無需向海關申請退運貨物 無需交納保證金無須報進口關。
2、複雜問題簡單化 節約時間、成本. 特別從香港碼頭提貨到福田保稅區(帶辦理手續時間) 只需三個小時國內廠家可以自帶工人到區內維修,成本是在香港維修費用三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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