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徵稅

追溯徵稅

追溯徵稅,追溯徵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一般不得追溯徵收,但如果滿足一定的條件,就會導致有限度的追溯徵收。WTO反傾銷協定第10.6條規定,最終反傾銷稅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對實施臨時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供消費的產品徵收。該措施的作用在於防止進口商在反傾銷救濟手段採取之前大量突擊進口被調查產品,規避反傾銷措施。正確認識追溯徵收反傾銷稅的規定,對合法保護國內產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追溯徵稅
  • 外文名:Levied retroactively
意義,徵稅條件,案例,

意義

WTO反傾銷協定第10.6條規定,最終反傾銷稅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對實施臨時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供消費的產品徵收。該措施的作用在於防止進口商在反傾銷救濟手段採取之前大量突擊進口被調查產品,規避反傾銷措施。我國1997年第一起反傾銷案,即對美國、加拿大和韓國的新聞紙案中就已經涉及該問題。在以後的多起案件中也涉及,但至今還沒有這方面的實例。我國《反傾銷條例》第44條對此做了原則規定,但缺乏可執行的認定標準和操作規則。因此,正確認識追溯徵收反傾銷稅的規定,對合法保護國內產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徵稅徵稅

徵稅條件

第10條關於追溯徵收反傾銷稅的規定:WTO反傾銷協定第10.6條規定,最終反傾銷稅可以對實施臨時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供消費的產品徵收的條件是:
(1)已作出關於傾銷和由此產生的對國內產業的損害的最終肯定裁定。
該條本身就假定了傾銷和損害成立的最終肯定裁定已經作出的先決條件,如果沒有這個條件,就不能決定徵收反傾銷稅,也就談不上決定追溯徵收反傾銷稅的問題。在產業損害類型上沒有特別要求,即只要損害存在即可,不論是對國內產業的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或對國內產業建立的實質阻礙。
(2)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的歷史記錄或進口商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出口商實行傾銷,且此類傾銷會造成損害。
此項條件是選擇性條件,即只要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的歷史記錄”或“進口商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出口商實行傾銷,且此類傾銷會造成損害”的一個條件即可。前一個條件是客觀條件,即被調查傾銷產品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的歷史記錄。被調查傾銷產品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記錄並不局限於對調查主管機關所在國本國的國內產業有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記錄,而應包括對其他國家國內相關產業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記錄。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的歷史記錄的信息可以來源於WTO反傾銷措施委員會發布的各成員方提供的半年期報告。《協定》第16.4條明確規定,“各成員應立刻通知委員會其採取的所有初步或最終反傾銷行動。此類報告應可從秘書處獲得,供其他成員審查。各成員還應每半年提交關於在過去6個月內採取的任何反傾銷行動的報告。半年期報告應以議定的標準格式提交。”後一個條件是主觀條件。《協定》對於認定“進口商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出口商實行傾銷”及“此類傾銷會造成損害”沒有規定客觀標準,調查主管機關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
(3)傾銷進口產品在短期內大量進口。
對於如何確定傾銷進口產品是否在短期內大量進口,《協定》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如何理解短期內大量進口,反傾銷調查主管機關具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
(4)傾銷產品可能會嚴重破壞即將實施的最終反傾銷稅的補救效果。
傾銷產品是否可能嚴重破壞即將實施的最終反傾銷稅的補救效果,主要是根據傾銷產品的時間和數量及其他情況(如進口產品的庫存快速增加)予以確定。
根據《協定》第10.6條規定,對在實施臨時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供消費的產品追溯徵收反傾銷稅必須在最終認定傾銷和損害成立之後。但是,如果要等到最終裁定作出後才來確定是否對實施臨時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供消費的產品追溯徵收反傾銷稅,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因為進口產品已經完稅通關,而使得追溯徵稅無法真正實施,導致最終追溯徵稅的決定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因此,《協定》第10.7條作了確保最終裁定後根據第10.6條追溯徵收反傾銷稅的可能性的規定。
但第10.7條規定的措施與臨時反傾銷措施不同,二者的適用時間和適用條件都是不同的。臨時反傾銷措施只能在肯定性初裁作出後且不得早於發起調查之日起60天內才可以採取。第10.7條規定的措施可在案件發起調查後的第10.7條規定的措施不同於第10.6條追溯徵收反傾銷稅,它是另一種類型的措施,是為了保留追溯徵稅的可能性,允許調查主管機關事先採取一些保護性和預防性的必要措施。二者的適用時間和適用條件都不同。
第10.6條規定的措施必須在最終肯定性裁定作出後才適用,第10.7條規定的措施可以在發起調查後適用。第10.6條措施的適用必須符合前述分析的條件,適用第10.7條規定的措施僅需有充分證據滿足第10.6條所列條件。第10.7條的措施與法律訴訟開始時的保全措施幾乎相同。

案例

2012年7月和11月,中國在對歐盟和美國、韓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的發起“雙反”調查之後,中國商務部於11月26日又發起了對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的追溯徵稅調查。這是我國首次對外發起追溯徵稅調查。
2016年8月4日,歐委會對原產於中國的冷軋鋼板產品做出反傾銷調查終裁,決定實施稅率為19.7%-22.1%的最終反傾銷措施,並採取追溯徵稅措施,這是近日歐盟對中國鋼鐵產品連續採取的第二次貿易行動。與7月29日歐盟宣布對中國螺紋鋼徵收18.4%-22.5%反傾銷稅,僅相差7天不到。
對此,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負責人表示,歐盟針對進口冷軋鋼板產品採取保護措施,將會顯著抬高其國內價格,影響市場供給,削弱歐盟相關下游製造業的競爭力。中方高度關注歐委會在本案中調高歐盟產業目標利潤率以及實施追溯徵稅措施的做法。中方注意到,歐盟曾數次採取進口登記措施,但最終並未轉化為追溯徵稅措施,本案成為近年來首個對進口商追溯徵稅的案例。此舉增大了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嚴重影響了正常的國際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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