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迴避
- 歌曲原唱:姚冠宇
- 發行日期:2025年8月26日
迴避,漢語詞語,拼音huí bì,指因利害關係為避免偏私而採取的避讓措施,包含法律、科舉、行政等多領域制度。該詞既作動詞也作名詞,英文譯作“avoid”,法律層面要求司法人員退出與己相關的案件偵審活動。其制度內涵涵蓋三方...
迴避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與案件存在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情形,不得參與案件辦理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案件處理的客觀性。該制度適用於審判、檢察、偵查人員及翻譯、鑑定、勘驗等訴訟參與人,包含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和指令迴避三種類型。迴避情形涵蓋近親屬關係、利害關聯、違規接觸當事人等,申請需在案件審理...
任職迴避是指國家機關及國有企業中對存在特定親屬關係的人員在職務任用上作出限制的人事管理制度,旨在防止利益衝突並保障履職公正性。該制度依據《公務員法》及2020年修訂的《公務員迴避規定》 [11-13],明確迴避範圍包括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等)及近姻親關係(含配偶的父母、三代以...
法定迴避是指司法人員因存在法定情形而退出案件處理的制度,旨在保障訴訟公正性,涵蓋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刑事訴訟領域。該制度包含自行迴避與申請迴避兩種形式,適用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及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等。法定迴避情形包括:與案件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存在近親屬關係、案件處理結果與本人或近親屬...
刑事迴避是指與案件有法定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關係的人員及機構,不得參與該刑事案件的處理的一種刑事訴訟制度。刑事迴避制度起源於古羅馬的“自然正義”原則,歷來被稱為公正司法的“第一道防線”。定義 刑事訴訟中的迴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因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係
行政迴避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係,為保證實體處理結果和程式進展的公正性,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請求,有權機關依法終止其職務的行使並由他人代理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迴避是行政程式法上的基本制度。它作為一項保障行政公正的法律制度之所以為人們所關注,...
申請迴避,是指應當迴避的人員具有法定的迴避情形卻沒有自行迴避時,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申請迴避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重要訴訟權利之一,人民法院有義務在開庭時按照法定程式告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該案的審判組織情況和他們享有申請迴避的權利,並詢問他們是否...
迴避行為指個體試圖阻止、逃離或減少與主觀厭惡的負性刺激接觸的行為,英文對應術語為'avoidance behaviour'。研究顯示,人的心理行為表現與趨近和迴避這兩種基本行為模式密切相關,動機具有方向和強度兩個維度。與迴避行為相對的是趨近行為,後者指試圖接近獎賞等正性刺激的行為。神經科學研究發現,前扣帶皮層至丘腦中背核...
迴避關係指因親屬或利益關聯需避免直接接觸的社會關係(尤其適用於性別不同的親屬之間),在公務員招錄中,報考者需主動申報是否存在需迴避的親屬關係。該關係涵蓋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四類親屬。同一機關內不得擔任存在隸屬關係的職務,亦禁止在監察、審計、人事及財務部門任職。任職迴避程式包括申請...
迴避人員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而被要求或自行提出不參加本案訴訟活動的人員。包括:(1)辦理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2)辦理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的審判人員。(3)在訴訟,中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以上人員如果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可能影響正確處理案件
自行迴避是指審判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等辦案主體在存在法定迴避情形時,主動提出退出案件辦理程式的司法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規定,適用主體需在與案件存在利害關係、近親屬關係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等情形時啟動該程式。不同辦案人員的迴避決定權由特定主體行使,如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偵查人員迴避,...
民事訴訟中的迴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有關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時,不得參與案件的審理,已經參與的要退出該案訴訟程式的制度。迴避制度最典型地體現了程式正義的特點和要求。定義 民事訴訟中的迴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迴避心理是一種由主觀因素主導的防禦性行為模式,常表現為個體在面對壓力或社交情境時選擇退縮。其核心特徵包括自卑、社交逃避、對外界評價敏感等,嚴重者可能發展為迴避型人格障礙。心理學研究指出,通過客觀自我認知、系統性心理干預等方式可逐步克服迴避型人格障礙。產生因素 迴避心理的產生與個體的主觀認知密切相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