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人員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而被要求或自行提出不參加本案訴訟活動的人員。包括:(1)辦理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2)辦理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的審判人員。(3)在訴訟,中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以上人員如果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可能影響正確處理案件的,應當迴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迴避人員
- 屬性:法律術語
迴避人員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而被要求或自行提出不參加本案訴訟活動的人員。包括:(1)辦理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2)辦理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的審判人員。(3)在訴訟,中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以上人員如果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可能影響正確處理案件的,應當迴避。
迴避人員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而被要求或自行提出不參加本案訴訟活動的人員。包括:(1)辦理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2)辦理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的審判人員。(3)在訴訟,中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的書記...
迴避之人包括本族五服以內,及親姑、姊妹之夫與子,母、妻之親兄弟子侄等。殿試、朝考之閱卷官亦不用新貢士之父兄。舊時防止官吏徇情的制度。例如一般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職務,親屬在同一地區或同一機構任職者,則較低級之人員應迴避,予以改調。古代防止官員徇私的制度。一般規定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職務,...
所謂國家公務員迴避制度,就是為保證有權機關公正、嚴格執法,當相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行政事務有一定利害關係時,根據法律規定的範圍和程式,使其迴避的一種法律制度。簡介 在我國的制度設計中,針對公務員的選用規範設計了迴避制度。在我國公務員法中確立了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和公務迴避三種不同但...
任職迴避亦稱“職務迴避”。公務員不得擔任與其法定親情關係有直接關聯的職務的制度。任職迴避中的親屬關係包括:(1)夫妻關係;(2)直系血親關係;(3)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姨舅、堂(表)兄弟姐妹、侄(外甥)子女等;(4)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
自行迴避又稱主動迴避,是指具有法定迴避情形之一的有關辦案人員自行要求迴避。偵查人員的迴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經有迴避決定權的組織和人員決定同意自行迴避的,即發生自行迴避的效力。自行提出迴避的人員,應退出對該案件的承辦或停止有關本案的職務活動。但是,...
就自行迴避和申請迴避而言,決定權在相關機關的負責人或者負責的相關機構,本人或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是提出請求,而無權決定迴避的最終適用。(1)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具有應當迴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他們迴避的,應當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或者縣級以上公安...
民事訴訟中的迴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有關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時,不得參與案件的審理,已經參與的要退出該案訴訟程式的制度。迴避制度最典型地體現了程式正義的特點和要求。定義 民事訴訟中的迴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公務員迴避制度是為了防止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為親屬徇情營私而對其任職和執行公務所採取的一種限制性的措施。包含兩個內容:(1)親屬迴避。凡屬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以及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有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凡有兒女姻親關係的,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
申請迴避,是指應當迴避的人員具有法定的迴避情形卻沒有自行迴避時,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申請迴避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重要訴訟權利之一,人民法院有義務在開庭時按照法定程式告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該案的審判組織情況和他們享有申請迴避的權利,並詢問他們是否...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是為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維護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的法規。2019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政策全文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
不難看出,地區迴避制度確實與民主選舉制度形成了衝突和矛盾,而緩解與消除這種衝突矛盾的方法,一是加強立法工作,二是在實際工作中注意理論聯繫實際,堅持以人為本的執政方針,堅持人民利益高於一切,保證行政最有效率。3、 地區迴避與迴避人員的生活保障 實行地區迴避制度,一部分領導幹部需要調整工作地區,要妥善解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迴避的理由詞目 拼音 基本解釋1 基本解釋2 迴避制度 法律概念 我國檢察官法迴避原則 歷史上的迴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迴避的理由詞目 拼音 基本解釋1 基本解釋2 迴避制度 法律概念 我國檢察官法迴避原則 歷史上的迴避 展開 概念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係而不...
鄉級機關、縣級機關、設區的市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適用地域迴避的人員是擔任上述機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包括鄉、縣級黨政正職、紀委書記、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黨委組織部長、人事局長、監察局長、公安局長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第二十三條:監察官擔任縣級、設區的市級監察委員會...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迴避,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中央機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第十九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7日人事部發布的《國家...
根據西方國家的訴訟理論,迴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確保法官、陪審員在訴訟中保持中立無偏的地位,使當事人受到公正的對待,尤其是獲得公正審判的機會。因而,迴避的對象主要限於那些製作裁判書的法官和陪審員,迴避也主要在法庭審判階段適用。我國的迴避制度不僅適用於審判人員,而且也適用於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甚至適用於...
(2)審查。行政機關負責人在收到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迴避請求時,應當儘快給予審查。迴避審查以書面形式為主,必要時也可以當面聽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陳述。(3)決定。迴避請求經審查後,行政機關負責人如認為迴避情形成立的,應當立即終止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處理本案的職權,並任命另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接替此案的處理。...
刑訴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的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
公務員迴避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中,為了防止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親朋好友徇私舞弊,而對其任職和執行公務等做出的事前限制性措施。迴避制度以親屬迴避為核心,通過組織限制和自覺任職、公務迴避,減少或消除親屬在同一部門、同一機關聚集的可能性,保證公務員客觀公正地行使職權,防止腐敗的發生。特點 公務員迴避的特點有:1....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迴避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了健全乾部人事管理制度,促進國家行政機關的廉政建設,消除親屬聚集所帶來的危害,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公正廉潔,依法執行公務,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迴避的親屬關係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包括擬制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關係;近姻親關...
揀選人員迴避,官制名,清代官場迴避制度之一。清代授官制度內,凡屬揀選的官缺,例由吏部奏請特派大臣若干名,共同在應揀人員內進行挑選,擬定正陪名單, 帶領引見, 由皇帝授給官職。嘉慶九年(1804),因發現有的赴挑大臣,將自己的至親挑入補放名單,遂定製:凡候揀人員,與欽派前往挑選的大臣有祖孫、父子...
民事審判中有關迴避制度的規定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以上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公務迴避是公務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若與所處理的事項存在利害關係,應當依法終止職務行為並由其他公務員行使相應職權的制度。公務迴避中的利害關係既包括本人和法定的親屬關係人員,也包括師生關係、同學關係、戰友關係、同鄉關係、上下級關係、敵意關係、競爭關係等。根據公務所涉及的領域不同,分為執行內部公務的迴避、...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親屬關係 需要迴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係:(1)夫妻關係。夫妻關係是血親...
法官任職迴避,是指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隸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
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分別由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上述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人民法院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12號)於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法發〔2000〕5號)即行廢止;本規定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
被告人或自訴人;日本只規定檢察官、被告人有申請權;法國則規定被告人或者他的律師、公設律師(公訴人)有權申請陪審官迴避。在中國,有權申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迴避的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時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迴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法院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法院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書記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所在單位的院長、檢察長或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的迴避,應當由指派或聘請...
不論其結果是否正確,在法律上應一律視為無效,即程式違法,結果無效。二是對審計人員應當迴避、而不主動申請迴避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迴避,並視隋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三是對審計迴避人員在決定迴避前已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分情況進行處理,對審計事項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另行獲取審計證據。
第十一條 經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需要實行地域迴避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在任期內調整的,在任期內予以調整;任期內難以調整的,任期屆滿後予以調整。第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迴避意見報黨委(黨組)決定前,可以聽取領導幹部本人及相關人員的意見。第十三條 領導幹部有需要迴避的情況不及時報告或者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