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慶藏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

迪慶藏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是迪慶藏族自治州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迪慶藏族自治州國土資源管理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迪慶藏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
  • 成立時間:1996年6月3日
歷史沿革,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歷史沿革

1996年6月3日,根據迪發〔1996〕7號檔案精神,成立迪慶藏族自治州土地礦產管理局。2002年機構改革後,在原州土地礦產管理局的基礎上成立了迪慶州國土資源局,內設辦公室、規劃政策法規科、耕地保護地籍測繪科、礦產開發管理科、地質環境管理科五個職能科室,將原州計畫委員會國土區劃辦、國土整治總體規劃有關的職能,原州國有資產管理局的國有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職能,原城鄉建設局的測繪管理職能劃入州國土資源局。
2010年 根據《中共迪慶州委辦公室 迪慶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迪慶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迪辦發〔2010〕14號),設立迪慶藏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屬迪慶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按照本局職業的調整,內設辦公室、規劃政策法規科、 人事教育科 、土地測繪管理科、礦產開發儲量管理科、地質環境和地質勘查科六個職能科室。截止2010年,全局行政人員13人,工勤人員5人,事業編制人員2人,退休3人,黨組書記1人,局長1人,副局長3人,科級幹部11人。

職責調整

(一)加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力度,嚴歷打擊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嚴防國土資產流失,確保國土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
(二)加強測繪行政管理、行政區域內測繪市場管理和測繪法規規定的項目管理。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依據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計畫和政策建議,參與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法規、執行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省、州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有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查處理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和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土地利用各類現狀數據的責任。執行地籍管理辦法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各縣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監督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迪慶州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規範和監督國土資源有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的審查工作,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有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州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級重大地質專項勘查,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參與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收,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負責有關耕地開發費的徵收和管理使用。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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