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礦產品級差收益

農礦產品級差收益亦稱“土地級差收入”。自然條件較好或距市場位置較近的生產者多得的那部分收益。有多種情況: (1)自然條件較好的農業生產者或礦藏開採條件較好的企業產品有較低的個別價值,在相同的收購價格下可多得收益。(2)自然條件較好的農業生產者或成礦條件較好的礦產品質量較高,在相同的成本下可賣較高的價格,從而多得收益。(3) 距離市場較近的農礦生產者比距離市場較遠的生產者運輸費用可以相對地低些,或可以賣較高的價格,從而多得收益。

上述多得的收益都與土地、礦藏的自然條件等級或運輸條件等級相聯繫,故稱級差收益。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礦山為國家所有,承包或委託給企業經營,農村土地為集體所有,承包給家庭經營。由於土地、礦山條件優劣和運輸條件好壞所引起的級差收益仍然存在。社會主義農 (礦) 產品級差收益應通過地區差價或資源稅在國家、企業、集體、個人之間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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