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財產權

農民財產權

徵用一畝農用地,給農民補償僅為幾萬元甚至數千元;一經出讓,地方政府卻可能獲利數十倍乃至更多。如此懸殊“價差”,曾引發土地糾紛不斷。農村土地制度關乎農村的根本穩定,也關乎中國的長遠發展,其核心是要保障農民的財產權益,底線是嚴守18億畝耕地紅線。農民財產權益包括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法律賦予農民的財產權利,也是農民權益的重要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民財產權
  • 性質:農村土地制度關乎農村的根本穩定
  • 核心:保障農民的財產權益
  • 分類:農業
土地財產權利,尊重農民選擇,保障農民土地,寫進政府報告,歷史條件制約,維護合法權利,

土地財產權利

農村土地制度關乎農村的根本穩定,也關乎中國的長遠發展,其核心是要保障農民的財產權益,底線是嚴守18億畝耕地紅線。始終注重保護法律賦予農民的財產權利,調動農民積極性。
徵用一畝農用地,給農民補償僅為幾萬元甚至數千元;一經出讓,地方政府卻可能獲利數十倍乃至更多。如此懸殊“價差”,曾引發土地糾紛不斷。

尊重農民選擇

從十八大強調“改革征地制度”,到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保護農民的財產權利,都體現了國家對農民合法利益的保護。未來城鎮化進程,重要的一點就是尊重農民的選擇權,杜絕“替民做主”,要著力破解土地城鎮化和農民城鎮化不匹配的問題,讓土地“紅利”更多惠及於農。將來農業經營形式會多樣化,但家庭經營任何時候都是最基本的形式。培養一代新型農民,鼓勵有文化和農業技能的青壯年農民留在農村,事關農業長遠發展,要作為一項基礎性重大工程來抓。
農民財產權
城鎮化的快速發展,為解決好“三農”問題創造了有利條件,但並不會自然帶來農村面貌的較快改變。農村建設應保持農村的特點,有利於農民生產生活,保持田園風光和良好生態環境。不能把城鎮的居民小區照搬到農村去,趕農民上樓。要長期堅持把國家基礎設施建設的重點放到農村。

保障農民土地

要合理引導人口流向,既要採取措施讓具備條件的農民工在就業所在地逐步安家落戶,又要引導產業向內地、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轉移,讓更多農民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是法律賦予農民的合法財產權利,無論他們是否還需要以此來作基本保障,也無論他們是留在農村還是進入城鎮,任何人都無權剝奪。推進集體土地徵收制度改革,關鍵在於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分配好土地非農化和城鎮化產生的增值收益。應該看到,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犧牲農民土地財產權利降低工業化城鎮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條件大幅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要精心設計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加快開展相關工作。積極創造條件,妥善解決好農村留守兒童、婦女、老人問題。

寫進政府報告

中國5日首次將保障農民財產權益寫進政府工作報告。專家們認為,這是中國保證農村地區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之一。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點難點仍然在農村;必須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底線是嚴守18億畝耕地紅線。”
農民財產權益包括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法律賦予農民的財產權利,也是農民權益的重要保障。

歷史條件制約

在中國現行土地制度下,農村土地屬於集體,農民承包土地經營權。但受歷史條件制約和相關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影響,中國已有的承包地確權頒證工作尚不完善,如有的地方承包地塊、面積、契約、證書沒有落實到戶,多數地方存在承包地確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等問題。
確權不能先行,不僅難保證農民的流轉權益,而且也不利於土地作為生產要素在更廣闊的市場平台得到充分配置。當前,大量農民資產長期低效運行,並沒有為農民增收發揮有效作用。用好用活這些資產和資源,既是發展農業農村經濟的需要,也是保護農民和農村集體財產權利的要求。”
政府在保護農民財產權益上做了大量工作,改革征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中央一號檔案又提出,要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建立新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不能單兵突進,必須與農村產權改革結合起來。他們進一步指出,其中,在農地制度改革中,關鍵是不斷擴大和積極保護農民的土地權利。而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可啟動農村沉睡資本,也可實現城市資金流向農村。長期研究基層農村問題的安徽省知名社會學家王開玉指出,保障農民權益還要開展農村房屋確權頒證和明確集體資產權屬主體,同步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建立新型的股份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聯社等,保證農民土地收益公平實現。
農民財產權
同時,可以探索在政策層面上放寬對農民財產發展權的限制,包括土地、宅基地抵押貸款等,把農民理論上的財產轉變為貨幣和資本形態的財富。在國家、集體和農民個人之間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也是保障農民權益的重要方面。

維護合法權利

農民的財產權利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公民的財產權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這一點毋庸置疑,特別是2004年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使憲法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更加有力。但是,一直以來,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存在著一個突出問題,即城鎮居民的財產權利概念清晰,而農民的財產權利概念模糊。
農民財產權利的模糊主要體現在房屋產權與土地產權兩方面,而房屋產權和土地產權之所以模糊,其根源在於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在法律上土地集體所有的表述不清,集體和農戶之間的權利邊界一直都處於含混狀態。這種不清晰嚴重影響了農村土地的流轉,更使得農民在拆遷和征地過程中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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