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2014年10月28日,由農業部在其官方網站刊登農業部副部長陳曉華專訪文章而推行。

中央審議通過了有關農民股份合作和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標誌著中國布局農村集體資產產權試點工作即將全面展開。試點的目標在於探索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明晰產權歸屬,完善各項權能,激活農村各類生產要素潛能,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這是農村改革一項重要頂層設計,是農村集體經濟改革重大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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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背景

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等問題日益突出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的改革任務,這是一項牽一髮而動全身的改革,需要試點先行。
中國農村集體資產總量不斷增加,已成為農村發展和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推進中,農村經濟結構、社會結構正在發生深刻變化,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農村情況千差萬別,集體經濟發展很不平衡,要搞好制度設計,有針對性地布局試點。
改革試點將兼顧東中西不同區域,選擇若干有條件的縣(市)為單位開展,試點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試點過程中,要防止侵吞農民利益,試點各項工作應嚴格限制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

目標原則

試點方案提出了改革試點的目標原則:要通過改革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明晰產權、完善權能,積極探索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不斷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不斷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在堅持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在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建立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陳曉華強調,在改革試點中,要堅持正確的改革方向,既要發揮集體的優越性,又要調動農民的積極性,激活農村各類生產要素潛能,探索發展壯大股份合作經濟的途徑;要堅持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守住防止集體資產被侵蝕和農民利益受損害的底線,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要堅持尊重農民民眾意願,確保農民民眾成為改革的參與者和受益者;要堅持重點突出和風險可控,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改革內容

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
這是改革試點的重要基礎。重點是探索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具體辦法;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備案機制;依法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落實好農民對集體經濟活動的民主管理權利。
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
這是改革試點的重要目的。要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要求,從實際出發,進行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對於土地等資源性資產,重點是抓緊抓實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在充分尊重承包農戶意願的前提下,探索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對於經營性資產,重點是明晰集體產權歸屬,將資產折股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探索發展農民股份合作。對於非經營性資產,重點是探索集體統一運營管理的有效機制,更好地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社區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務。鼓勵在試點中從實際出發,探索發展股份合作的不同形式和途徑。

社會影響

進行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明確任務,是農村集體經濟的重大制度創新,對於維護農民的合法利益,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具有深遠的影響。
這項改革十分複雜,涉及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涉及諸多法律政策的修改完善。加之,中國農村情況千差萬別,需要進行試點,通過試點探索路子和辦法。
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搞好這項改革,一項重要基礎工作是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探索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進展

2014年12月,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制定《關於引導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正在徵求相關意見,等待會簽。
2016年12月26日,發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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