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加快推進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不斷增強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能力,提高動物衛生水平和畜產品質量安全,促進動物及動物產品貿易,根據《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部組織有關單位起草了《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見》(附後),現徵求你單位意見,請於3月3日前將書面修改意見反饋我部獸醫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見
  • 目的:加快推進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
  • 意見部數:五部分
  • 發布時間:2010年
  • 參考書籍:《動物防疫法》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徵求《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見》意見的函
農辦醫函[2010]1號
聯繫人:侯玉慧 陳國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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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檔案: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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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加快推進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不斷增強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能力,提高動物衛生水平和畜產品質量安全,促進動物及動物產品貿易,根據《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就加快推進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開展無規定動物疫病區(以下簡稱“無疫區”)和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實施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的必要性
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是指在某一特定區域內,通過利用天然屏障或建立人工屏障,對區域內易感動物採取檢疫監測、流行病學調查、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等綜合措施,對一種或幾種特定動物疫病進行持續控制和撲滅,不斷減少疫病發生幾率直至達到並維持免疫無疫或非免疫無疫狀態。實行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是國際通行做法,是由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倡導,被世界大多數國家所認可,並經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對在一定區域內實現動物疫病控制和撲滅,促進動物及動物產品貿易,保障畜牧業健康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意義重大。
(一)實施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是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法》,有效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病的重要舉措。我國地域廣闊,各地自然條件、生態環境、經濟水平、動物衛生和疫病狀況、動物疫病防控水平以及畜牧業養殖情況等不同,難以完全在統一管理模式下,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按照《動物防疫法》規定,要求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這是我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措施,也是國際社會普遍認同的基本做法。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歐盟、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畜牧業已開發國家為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先後制定了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規。巴西、智利、阿根廷、泰國等國家近年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開展無疫區建設,有效控制和消滅了口蹄疫等重大動物疫病,通過了歐美等貿易國的評估認可;泰國成功開展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有效控制和撲滅了禽流感等重大動物疫病,實現了禽類產品對歐盟的出口。
(二)我國無疫區示範區建設實踐證明,實施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是有效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病重要措施。2001年,我國在自然條件好、相對封閉、易於管理的膠東半島、遼東半島、四川盆地、松遼平原和海南島五片區域,開展無疫區示範區建設。參照OIE《陸生動物衛生法典》要求,通過加強和完善動物疫病控制體系、動物衛生監督體系、動物疫情監測體系、動物防疫屏障體系建設,開展口蹄疫、雞新城疫、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動物疫病免疫無疫區建設。通過近年來我國無疫區示範區建設實踐表明,目前6省示範區內實現了無4種重大動物疫病疫情發生,海南免疫無口蹄疫區已通過農業部評估認可,無牛瘟國家也取得國際認可,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措施在全國範圍得到普遍認可,並取得了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實施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是適應畜產品國際貿易要求,促進我國畜產品貿易的必由之路。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基本要求。動物疫病一直是制約畜牧業發展和動物產品質量安全主要因素之一,WTO《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以下簡稱《SPS協定》)規定,各成員國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並實現無疫區,在進行國際貿易時,各成員國家應認可來自無疫區的動物產品。WTO/SPS委員會根據《SPS協定》制定了成員國無疫區認可程式和有關要求,要求所有成員國,必須履行相關義務,在畜產品進口貿易中,可要求進口國家和地區畜產品必須來自無疫區,同時也承擔相關義務,出口貿易畜產品必須滿足無疫要求。對動物疫病實施區域化管理,加強無疫區建設和評估,並通過國際組織評估和貿易夥伴國認可,可極大促進我國動物及動物產品貿易。
(四)實施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是促進現代畜牧業發展,保障畜產品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加快推進新農村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現代畜牧業生產得到快速發展。實施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有利於畜牧業結構調整,突出養殖業優勢產區,最佳化畜牧產業結構;有利於畜牧業生產方式由散養向集約化、標準化、產業化轉變,提高畜禽養殖規模化水平,保障區域內畜牧業穩定持續發展,增加市場競爭力,提高畜牧業產業效益;有利於增加農民收入,擴大農民轉移就業渠道,不斷改善農民生活,繁榮農村經濟,統籌城鄉發展,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維護農村社會安定和諧。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預防為主”,按照OIE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原則和我國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要求,借鑑世界上畜牧業已開發國家區域化管理經驗,結合當地畜牧產業特點、動物防疫基礎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分階段、分區域對嚴重威脅危害畜牧業發展及公共衛生安全的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建立健全無疫區及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和評估認可機制,從點到面壓縮重大動物疫病流行區域和範圍,逐步消滅重大動物疫病,提升動物衛生防控能力和水平,使我國畜牧業發展水平和動物疫病防控能力與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總體水平相協調,促進畜牧業穩定健康發展,促進動物產品國際貿易,確保畜產品公共衛生安全,實現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增效。
(二)基本原則
1.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各地應根據當地自然地理條件、貿易需求、動物疫病狀況和流行病學規律,結合畜牧產業特點、動物防疫工作基礎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多種因素,遵循OIE《陸生動物衛生法典》和國家區域化管理相關標準、原則和要求,科學設計,合理規劃布局,制定可行實施方案,全面落實。應優先將畜牧業主產區、養殖密集區和大型畜牧業龍頭企業納入區域化管理範圍,選擇相應的區域化管理模式,選擇一種或幾種重大動物疫病開展無疫區或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並根據動物疫病流行情況,選擇相應防控策略,建立免疫無疫區或非免疫無疫區。
2.完善措施,依法實施。實施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應根據不同地區特點,按照OIE有關原則及我國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技術標準的規定,實施科學的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措施,分區域逐步控制和淨化重大動物疫病。為保證無疫區建設有法可依,應在有關國家法律及農業部發布的有關規章、制度、規範、標準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區域化管理地方立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制度,明確區域範圍、類型、疫病種類和保障措施,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依法實施區域化管理,開展無疫區和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工作。
3.明確責任,穩步推進。實施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是《動物防疫法》規定各級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實施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機制制度,按照屬地管理、政府負責的原則,各地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建立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牽頭,發展改革、財政、交通、林業等多部門共同參與的無疫區建設組織協調機制,大力推進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工作。根據不同地區特點、不同區域化管理模式及建設目標,完善區域化管理措施,規範無疫區建設。對條件成熟的無疫區,及時申請國家評估,適時推動國際認可。
(三)目標
從2010年開始,用五年時間,科學制定並實施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規劃,在全國範圍內逐步分階段分病種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進行區域控制和淨化,全面推進無疫區建設。對現有無疫區示範區和各省無疫區開展國家評估驗收,選擇部分有條件的集約化畜禽生產企業開展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試點,建立健全與國際接軌的動物疫病區劃評估認可機制;對通過國家評估認可的無疫區,申請OIE評估認可。從2015年開始,按照“建設一片,鞏固一片,擴大一片”的原則,將毗鄰同類型無疫區逐步整合,科學規劃,增加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的疫病種類,擴大無疫區建設範圍,逐步建立跨省區連片無疫區,逐步將國家級種畜禽場、國家畜禽種質資源保護場和國家級龍頭企業等納入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範圍,從源頭上控制和淨化畜禽疫病,提高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促進畜產品出口。
三、不斷探索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模式
各地選擇基本條件較好的區域,按照《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範》(農醫發[2007]3號)開展無疫區和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一是動物疫病狀況清楚。要根據各地畜牧業養殖方式和不同區域地理和社會經濟狀況,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掌握和了解相關區域內特定動物疫病狀況及其發生風險。二是具有一定的畜牧業基礎。實施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的區域,應為畜牧業較發達、產業布局合理、規模化產業化水平較高,且有較好的動物防疫工作基礎的地區。三是具有一定自然屏障或者可監控措施。區域周圍具備海洋、沙漠、河流、山脈、鐵路、高速公路等自然屏障基礎,或考慮結合行政區劃,設定和維護緩衝區或監測區等監管措施。
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地理屏障、區域和資源優勢、畜牧產業布局,選擇適合當地的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模式。一是動物疫病區域區劃模式。區域具有一定規模,集中連片,區域與相鄰地區間必須有足以阻止疫病傳播的地理屏障或人工屏障,對缺少有效屏障的區域,應建立有足夠面積的緩衝區和監測區;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能滿足開展動物疫病區化管理工作需要。區域可以是一個省的部分或全部,也可以是毗鄰省的連片區域。二是生物安全隔離區劃模式。可選擇國家級種畜禽場、國家畜禽種質資源保護場、國家重點畜產品出口企業的國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開展生物安全隔離區示範區建設。相關企業應為獨立法人實體,生物安全隔離區的各生產單位應具有共同的擁有者或管理者,並建立統一的生物安全管理體系,其組成應包括種畜禽繁育場、商品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廠、飼料廠、無害化處理場等。有關生產單位應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種畜禽繁育場還應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當地獸醫部門應對生物安全隔離區實施官方有效監管。
根據採取不同免疫措施,無疫區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免疫無疫區。各省根據當地與毗鄰地區動物疫病流行狀況、貿易需求開展實施免疫政策的區域化管理。二是非免疫無疫區。對區域內易感動物不實施規定動物疫病的免疫,免疫動物不能進入區域內。
根據當地防控工作實際,科學選擇控制動物疫病種類。優先選擇當地影響畜牧業發展、公共衛生安全及畜牧業貿易的重大動物疫病實施區域化管理。實施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的疫病種類不宜過多,按照“成熟一個評估驗收一個,逐步增加控制疫病種類”的原則,待條件成熟後,通過評估驗收,逐步增加動物疫病種類。
四、加強無疫區和生物安全隔離區的建設與評估
大力推進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按照《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號)要求,加強無疫區和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與評估工作。一是制定區域化管理規劃與計畫。各地應根據本省畜牧業生產現狀,在準確掌握動物繁育、飼養、流通、進出口、屠宰、加工和疫情信息等基本情況和區域動物衛生狀況風險評估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的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規劃與計畫,明確區域化管理實施步驟、控制和消滅動物疫病種類、區域模式和類型,採取的相應保障措施等。二是加強動物疫病防控體系建設。建設動物疫病控制體系,完善區域內各級實驗室,區域內實驗室具有開展免疫、診斷、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的設施設備和能力。建設動物衛生監督體系,建立區域內動物及動物產品全程監管體系,完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設施設備。建設動物防疫屏障體系,在進入區域的主要交通道口設立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和畜產品的指定通道,區域內設定無害化處理場、動物隔離場。建設與隔離、消毒、無害化處理工作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建設動物疫情監測體系。完善省、市、縣、鄉疫情信息報告和檔案資料管理設備;完善重大動物疫病應急反應體系,進行突發動物疫情應急物資、技術、資金和人力儲備。建設生物安全隔離區示範區。各地根據本省實際情況,選擇1-2個申請的養殖企業按照國家標準,開展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試點。指導企業制定生物安全管理規範,建立與生物安全隔離區管理相適應的獸醫實驗室。三是切實做好評估驗收工作。主要包括無疫區和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前後的評估驗收。在建設前,各省應對建設區域的自然條件、畜牧業養殖水平、動物疫病狀況、貿易需求、經濟能力以及建設方案可行性進行充分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農業部備案,各省已經開展實施區域化管理的,儘快將建設情況報農業部備案。在建成後,無疫區建設單位應按照我國當前已有的評估制度和評估程式開展自我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適時申請國家評估驗收工作。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將納入國家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名錄,並予以公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法制建設。加強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立法工作,加快推進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實施條例制定,進一步明確實施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的主體、區劃類型、財政和技術保障措施、市場準入機制、評估認可機制等。
(二)加強組織管理。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建立由畜牧獸醫部門牽頭,發改、財政、林業、公安、工商等部門組成的無疫區建設組織機構,充分發揮各部門資源優勢;及時協調建設無疫區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三)加強政策扶持。加強無疫區建設投入,制定生物安全隔離區企業在稅收等方面鼓勵扶持政策,積極鼓勵和引導企業參與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積極爭取發改、財政等部門支持,在安排政策經費項目時,向無疫區建設傾斜。
(四)加強隊伍保障。建立健全各級獸醫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職能,穩定和強化基層動物防疫體系,加強獸醫隊伍培訓,建立適應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工作機構和隊伍。
(五)加強流通控制。活畜禽長途調運,加大了動物疫病的傳播風險。各無疫區建設單位應按照無疫區建設要求,嚴格控制無疫區外的易感動物引入,建立健全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準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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