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於加強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的意見

2014年3月17日,農業部以農牧發〔2014〕5號印發《關於加強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加強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的重要意義、明確加強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加強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的措施要求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關於加強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的意見
  • 文號:農牧發〔2014〕5號
  • 發布時間:2014年3月17日
  • 發布單位: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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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於加強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的意見
農牧發〔20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農業)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草原管護員是基層管護草原的重要力量,是草原監理隊伍的有益補充。自2011年國家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政策(以下簡稱草原補獎政策)以來,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取得了積極進展,在強化草原管護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壯大草原管護力量,加強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主要內容

一、充分認識加強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的重要意義
(一)加強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是強化基層草原管護工作的迫切需要。草原是我國陸地面積最大的綠色生態系統,在生態文明建設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提到五位一體總布局的戰略高度,為草原事業發展提供了難得歷史機遇,同時也對加強草原保護建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草原法對加強基層草原保護建設監管工作作出明確規定。《國務院關於促進牧區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7號)也明確要求設立草原管護公益崗位。在當前貫徹落實草原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任務更加繁重的新形勢下,迫切需要加強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進一步壯大草原管護力量,切實將草原法律法規貫徹到基層,將各項政策任務落實到草場和牧戶。
(二)加強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是落實草原補獎政策的重要舉措。《農業部財政部關於2011年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政策實施的指導意見》(農財發〔2011〕85號)明確提出,要加強草原管護,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管護聯動網路。各地按照要求,積極推進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目前全國已聘用草原管護員8萬多人。兩年來的實踐證明,草原管護員隊伍在強化禁牧區巡查、核定草畜平衡區放牧牲畜數量、保護草原圍欄設施、發現和制止草原違法行為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確保草原補獎政策取得實效做出了積極貢獻。
(三)加強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是發揮農牧民民眾主體作用的有效途徑。草原是農牧民的家園,加強草原保護建設,必須調動和依靠農牧民民眾的力量。農牧民長期生活在草原,對本地草原、牲畜等情況比較熟悉,便於監督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實情況,便於及時發現和制止草原違法行為。建立以農牧民民眾為主體的草原管護員隊伍,充分發揮農牧民民眾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作用,有利於調動農牧民民眾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積極性。
我國草原面積大、管護任務重,草原地區大多地處偏遠、交通不便,草原管護任務十分繁重。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工作剛剛起步,目前還存在省區間進展不平衡、管理不夠規範、草原管護員補助標準較低等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的重要意義,認真研究解決隊伍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推進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草原管護能力和水平。
二、明確加強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按照黨的十八大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總要求,從保護草原生態環境、促進草原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高度出發,以壯大基層草原管護力量、適應草原保護的實際需要為目標,加快建立一支“牧民為主、專兼結合、管理規範、保障有力”的草原管護員隊伍,充分發揮農牧民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作用,促進草原法律法規和草原補獎政策更好地貫徹落實。
(二)基本原則
明確目標,加快建設。明確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的目標,採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與草原管護工作實際需要相適應的草原管護員隊伍。
創新形式,注重實效。結合草原管護工作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因地制宜聘用專職或兼職草原管護員,注重調動草原管護員的工作積極性。
完善制度,規範管理。建立健全草原管護員選聘、培訓和考核制度,強化和規範對草原管護員的管理,確保草原管護員發揮應有作用。
三、加強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的措施要求
省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積極爭取相關部門對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工作的支持。地市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協調解決本轄區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縣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承擔起草原管護員選聘、培訓、管理和考核的主體作用,紮實推進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
(一)明確草原管護員職責。結合本地草原管護工作的實際需要,科學設定草原管護員崗位。規定草原管護員在宣傳草原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實、制止和舉報草原違法行為、保護草原圍欄設施、報告草原火情和鼠蟲災害情況、掌握牧戶牲畜數量和超載情況、配合開展草原生產力監測等方面的具體職責,細化、量化工作任務,明確工作要求。
(二)嚴格草原管護員選聘。建立健全草原管護員選聘制度,明確聘用要求,規範選聘程式,並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選聘草原管護員。原則上應當從當地農牧民、防疫員、村幹部等人員中選聘熱心草原管護工作、責任心強、身體健康、熟悉本村情況、能夠勝任草原管護工作的成年人擔任草原管護員,切實把好草原管護員的“入口關”。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選聘專職草原管護員。決定聘用的,由縣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與草原管護員簽訂聘用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加強草原管護員培訓。建立健全草原管護員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制度。縣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要綜合運用培訓班、以會代訓、個別輔導等多種形式,紮實做好草原管護員崗前培訓,將草原法律法規和政策、草原監管技能和知識等作為主要培訓內容,使草原管護員掌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基本技能。定期組織交流培訓,總結管護工作中取得的經驗,學習更新相關知識,不斷提升草原管護員履職能力,提高草原管護水平。
(四)強化草原管護員管理。建立健全草原管護員巡查制度和對草原管護員的考核和獎懲制度。縣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通過檢查巡查日誌、聽取匯報、走訪調查等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草原管護員進行考核和評價,並將考核評價結果與補助報酬掛鈎。對工作表現突出的草原管護員給予表彰、獎勵;對不能勝任工作、考核不合格的草原管護員予以解聘。要加強對草原管護員監督管理,強化業務指導,嚴肅工作紀律,規範草原管護行為。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強化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實。要加強溝通協調,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力爭將草原管護員補助經費納入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建立草原管護員補助經費的長效保障機制,逐步提高草原管護員補助標準。要積極改善草原管護員工作條件,為草原管護員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草原管護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進一步提高草原管護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農業部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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