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電

農業用電

指農村村隊、國營農場、牧場、電力排灌站和墾殖場、學校、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舉辦的農場或農業基地的農田排澇、灌溉、電犁、打井、打場、脫粒、積肥、育秧、農民口糧加工(指非商品性的)牲畜飼料加工,防汛臨時照明和黑光燈捕蟲等用於相關農業生產和加工用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用電
  • 外文名:Agricultural use
  •  性質:用電
  • 屬性:農業
  • 排灌:服務中的排澇、灌溉
簡介,用電範圍,

簡介

農業用電在我國指排灌、農業生產、農副產品加工用電。在一些已開發國家,農業用電不僅包括種植業和畜牧業用電,甚至農業前部門(為農業提供生產資料的部門)和農業後部門(農產品加工、儲藏、運輸、銷售等部門)的用電也包括在內。農業用電負荷一般屬三級用電負荷,但排灌用電在防洪、抗旱階段不允許長時間停電,以保證農業豐收。

用電範圍

1.排灌
農、林、牧、水利業生產、服務中的排澇、灌溉、噴灌、噴滴等的用電。
2.農副業
包括農村個體工業生產加工用電;飼料加工用電;村民自用糧油加工用(如脫粒、磨粉、榨油等);以及家庭飼養(養雞、養鴨、養豬、養魚、養牛和其它家禽家畜和獸類飼養)等的用電。
3.農業
⑴種植業:①糧食作物種植業:包括稻穀、小麥、玉米、高梁、穀子、黃豆、青豆、薯類及其它雜糧作物等的種植。②經濟作物種植業:包括棉花、麻類、糖料、油料、菸葉、藥材、香料等的種植。③蔬菜瓜果種植業:包括各種蔬菜、菜用瓜、果用瓜、番茄、菜用豆、食用菌類、茭白、藕、芋頭、生薑等的種植。④果樹種植業:包括柑桔、蘋果、梨、桃、荔枝、香蕉等的種植。⑤茶、桑種植業:包括茶樹、桑樹的種植。
⑵其它農業:包括綠肥作物、飼料作物、花卉、葦子、蒲草等的種植;野生植物的果實、纖維、樹膠、樹脂、油料以及野生藥材、菌類、柴草等的採集。常年從事農業種植業、畜牧業為主兼營其它農業的,仍列入有關的種植業、畜牧業,不列入本類。鄉、鎮企業和農村個體工業中,凡符合工業生產條件的,應列入有關的工業行業,不列入其它農業;不夠工業生產條件的,列入本類。
4.林業
包括採種、育苗、植樹造林、森林撫育、跡地更新、森林保護、天然林場的經營管理以及對橡膠、漆樹、油桐、咖啡、可可、花椒、胡椒等林木種植及其林產品的採集。木村採運不列入本類。
5.畜牧業
(1)畜飼養放牧:包括豬、羊、牛、奶牛、馬、驢、騾、駱駝等的飼養和放牧業。
(2)家禽飼養業:包括雞、鴨、鵝、等的養殖業。
(3)其它畜牧業:包括兔、蠶、蜂等小動物飼養;野生動物的狩獵、誘捕、獵物飼養,以及野生動物產品的採集。
6.漁業
(1)海水漁業:包括海水養殖、海洋捕撈。即利用海水進行魚、蝦、貝、珍珠、藻類(如海帶、海白菜、紫菜)等水生動、植物的養殖和對海洋水生動、植物的捕撈。
(2)淡水漁業:包括淡水養殖和捕撈。即包括在內陸水域進行魚、蝦、蟹、貝類、珍珠、藻類等水後動、植物的養殖和捕撈。
7.水利業
包括從事灌溉、水庫、堤壩、閘涵、江河治理、防洪除澇等水利設施和水利工程的管理機構,以及水利設施作業單位、水土保持單位等。
8.農、林、牧、漁、水利服務業
(1)農業服務業:包括為農業生產服務的拖拉機站、種子公司(站)、農業技術推廣站、農業機械推廣站、植物檢驗站、治沙單位等。
(2)林業服務業。
(3)畜牧服務業:包括獸醫院、獸醫站、配種站、動物檢疫單位及牧區草場經營保護單位等。
(4)漁業服務業。
(5)其它農、林、牧、漁、水利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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