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企業利潤分配表及編制

農業企業利潤分配表及編制,利潤分配表是反映企業利潤分配情況和年末未分配利潤結餘情況的報表。“本年實際”欄,根據當年“本年利潤”、“利潤分配’科目及所屬明細科目的紀錄分析填列。“上年實際”欄,根據上年“利潤分配”表填列。其中,“利潤總額”項目應反映上年“利潤總額”項目加、減“上年利潤調整”項目後的數字。“應交所得稅”項目應反映上年“應交所得稅”項目加、減“上年所得稅調整”項目後的數字。如果上年度利潤分配表與本年度利潤分配表的項目名稱和內容不一致,應對上年度報表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本年度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上年實際”欄內。“利潤總額”項目,反映企業全年實現利潤,如為虧損,則以“一”號在本項目填列,本項目數字應與“損益表”中“利潤總額”項目的“本年累計數”一致。“應交所得稅”項目,反映按規定應交納所得稅的農業企業應交納的所得稅額。“應交包乾利潤”項目,反映企業按財務包幹辦法和承包契約等規定,由財政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核定的應上交的利潤。“包乾補貼轉入”項目,反映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按規定撥入的財務包乾補貼款和外虧款。“應交特種基金”項目,反映企業應上交財政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年初未分配利潤”項目,反映企業上年末未分配的利潤。如果為未彌補虧損,以“一”號在本項目內填列。本項目的數字應與上年利潤分配表“未分配利潤”項目的年末數一致。如因某種原因需要對上年利潤和利潤分配進行調整的,調整數應在本表“上年利潤調整”項目單獨反映,不調整本項目數‘。其中,調整增加利潤應交納的所得稅,還應在“上年所得稅調整”項目單獨反映:如為調減利潤沖抵的所得稅,用“一”號反映。“應付利潤”項目,反映企業應付給投資者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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