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地方法規,發布日期2000-05-29。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702
  • 發布文號:青政[2000]34號
  • 發布日期:2000-05-29
  • 生效日期:2000-05-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經貿委關於青海省加快
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2000〕34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經貿委擬定的《青海省加快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的實施方案》已經國家經貿委和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加快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是黨中央、國務院發展農村經濟,開拓農村市場,提高農民生活水平,促進農村電氣化事業發展的重大措施,也是對我國長期形成的農電體制和農電市場管理秩序的一次重大調整,涉及面廣,影響深遠。因此,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農村電力體制改革的組織、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及時協調處理改革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把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各項目標落到實處,加快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真正實現城鄉電力一體化管理,實現城鄉用電同網同價,減輕農牧民負擔,建立起符合全省農牧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電力體制。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加快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的實施方案
(省經貿委 二000年五月八日)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關於加快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99〕2號)精神,結合我省農村電力管理實際,為推動全省城鄉電力一體化管理,加快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實現城鄉用電同網同價,制定本方案。
一、農村電力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省共有42個縣(區)、437個鄉、4111個行政村、64.99萬戶農牧民。目前,全省縣、鄉、村、農戶的通電率分別為97.6%、78.49%、81.29%和84.94%。全省農村電網共有110千伏變電所10座,110千伏線路396公里,35千伏變電所61座,35千伏線路1852公里,10千伏線路10689公里,農村低壓線路12394公里,配電變壓器8000台。42個縣(區)中,年用電量超過1億千瓦時的縣(區)有5個,超過5000萬千瓦時的有7個,超過1000萬千瓦時的6個,超過500萬千瓦時的1個,500萬千瓦時以下的有23個。
截止1998年底,全省尚有無電縣1個,無電人口集中縣5個、無電鄉94個,無電村770個,約9.95萬戶農牧民未用上電。縣級以下年用電量24億千瓦時,農業人口年均人用電量僅為11.89千瓦時,平均每月不到1千瓦時,線長、面廣、居住分散、負荷小是青海農村電力現狀的主要特點。
(一)管理模式
全省目前主要分為直供直管、聯網運行或躉售和地方小水(火)電自供自管三種經營管理模式。
1、直供直管
青海電網(以下簡稱省網)直供直管縣(區)電力企業18個,占42.86%,其人、財、物隸屬於省電力公司,生產經營直接受省電力公司所屬的各地區供電局領導。省網供電區農村用電量(不含縣城用電量)年均僅為2億千瓦時。農村用電執行省物價局批准的一縣一價的到戶電價,其中照明為0.55--0.65元/千瓦時,動力為0.55--0.646元/千瓦時,農村工業為0.412--0.472元/千瓦時,農業排灌0.147--0.177元/千瓦時。全省農村低壓線損率平均為20.71%。18個縣(區)供電企業共有職工996人(不含鄉鎮電管站人員)。
2、與省網聯網運行和躉售
地方小電網與大電網聯網運行和躉售的縣(區)電力企業5個,占11.90%,其人、財、物隸屬於地方政府,與省電力公司屬經濟合作,躉售買賣關係。
3、地方小水(火)電自管自供
以地方小水(火)電為主,自成供電系統的縣(區)電力企業19個(有7個將與大電網聯網運行),占總數的45.24%。其中格爾木市電網隸屬於省水利廳管理;其餘由地方政府管理,省水利廳實行行業管理,省電力局進行業務指導。
(二)農村電力體制
1、省網直供直管縣(區)已形成了省、地、縣、鄉四級農村電力體制,均由省電力局直接管理。鄉(鎮)電管站屬農村民眾性的管電組織,已由縣電力局實行代管。共有222個鄉鎮電管站,545個鄉鎮電管員,3801名村電工。
2、與大電網聯網運行或躉售縣(區)電力企業是相對獨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大多數未設鄉(鎮)電管站,農村用電由縣電力企業直接管理。
3、地方小水(火)電供電縣(區)實行自建、自管、自用,發供用一體化管理。
(三)存在問題
1、由於我省地廣人稀,居住分散,經濟發展水平落後,農村居民生活用電每月人均不到1千瓦時,各縣電力企業年售電量很小,部分縣(市)機構雍腫、負債嚴重。
2、由於地緣因素和歷史原因,形成了若干個不同的供電區域和供電模式,甚至在省網供電區域內亦存在網中網。管理體制較為複雜、混亂,鄉級躉售、單位轉供、個人轉供電和“人情電”、“關係電”、“權力電”等現象在少數鄉村依然存在。農村電價高,農民負擔較重。
3、農村電網結構不合理,設施落後老化,農村電力資產缺乏正常投資渠道,長期投入不足。加上農牧區居住分散,供電半徑長,電網損耗大,線損居高不下,農村供電成本高,鄉、村、戶通電率遠遠低於全國平均水平。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按照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以國務院國發〔1999〕2號檔案精神為指針,緊緊圍繞電力為農業、農民、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宗旨,以減輕農民負擔、開拓農村市場、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為目的,堅持政企分開,減少中間環節,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規範農村電力市場秩序,整頓農村電價,提高農電管理水平,為促進全省農村經濟快速、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政企分開、一縣一公司、縣鄉電力一體化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方向,使農電體制改革與全省電力工業體制改革相適應,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2、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必須與農村電網建設、改造相結合,與整頓農村電價、規範農村用電秩序相結合,與加強農村電力管理和改善服務相結合。
3、加大各級政府監督管理農電工作的責任,加強各級電力公司經營農電的責任。
4、堅持區別情況、因地制宜地進行改革,處理好政府與電力企業、中央電力企業與地方電力企業的利益關係以及電力企業與農民的利益關係。
三、目標
從1999年起,用三年左右時間,理順並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基本符合我省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實際的農村電力體制,完成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任務,建立起省、縣(地)兩級電力經營實體,最終實現城鄉電網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統一價格。
1、實行政企分開,將縣級管電職能移交縣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對省電力公司所屬直供直管縣根據售電量、網架及用電營業區劃分情況,結合實際,進行公司化改制,能設立一縣一公司的儘量設立一縣一公司,也可以幾縣組建一個公司。對鄉供電營業所的改革,可以一鄉一所,也可以幾鄉一所,但不能過多、過亂。對原代管的鄉鎮電力管理站全部改制為縣級供電企業的派出機構--鄉鎮供電營業所,實現縣鄉電力一體化管理。
2、對與省網聯網或即將聯網運行的縣和躉售縣,視不同情況,可由省電力公司進行上劃或代管,並逐步改組成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同時,在各鄉鎮成立供電營業所,對農戶用電實行統一管理。
3、對地方自供自管的縣級供電企業,按照電力工業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因網制宜,根據不同情況進行改革,條件成熟的可參照直供直管縣、躉售縣的改革原則和步驟進行改革。
4、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要著重解決供電設施陳舊、供電能力不足和綜合線損率高等問題。經過改造,把農村電網建設成安全可靠、經濟運行的電網,使農村電網10千伏高壓線損率降到10%以下,低壓線損率不超過12%。
5、要切實加強農村用電管理,全面推行“三公開”(電量公開、電價公開、電費公開)、“四到戶”(銷售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以戶)和“五統一”(統一電價、統一發票、統一抄表、統一核算、統一考核)管理,從根本上杜絕亂加價、亂收費、亂攤派現象。在一戶一表的基礎上,用戶按照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定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國家規定的電價交納電費,有權拒交超過表計電量和國家電價外的一切收費,使農牧民用上放心電、明白電、滿意電。
6、培養和造就一支技術過硬、吃苦耐勞、熱心服務的農村電力隊伍,要以高標準規範農電隊伍,實行統一考核、競聘上崗、契約制管理的用工制度,嚴格按定員定編組織生產,嚴格操作制度。逐步使農電管理工作達到高標準、高質量、高效率、高效益的要求。
7、通過整頓電價、改革體制和改造電網,到2002年,實現青海電網供電區內城鄉用電電價同網同價目標。
四、具體內容
(一)對省電力公司所屬的18個直供直管的大通、湟源、湟中、西寧郊區、民和、樂都、平安、互助、化隆、循化、尖扎、共和、貴德、興海、同德、海晏、門源和剛察縣電力局,在原縣和地區供電(電力)局的基礎上進行縣(地)電力公司改制,使其成為經營實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運營。
1、將政府職能交由相應政府綜合經濟部門,實現政企分開。
2、對轄區內電力資產進行清產核資,將產權屬鄉村所有的農村電力資產,按照自願上交、無償劃撥方式交由縣(地)級電力公司統一管理,統一維護,建立起清晰的產權關係。
3、加大改革力度,分流原電力企業職工到鄉鎮供電營業所,同時招聘部分優秀農村電工予以補充,以切實加強農電隊伍建設。
4、對省網供電區域內的“網內小網”的供電企業,如樂都的高廟電建隊、民和的官亭農電隊,按照無償移交電網的原則由縣電力企業直接管理,對人員實行定員定崗、擇優聘用。
5、取消化隆、尖扎等縣的躉售鄉和大通、湟中的轉供鄉,改由縣(地)電力公司直接管理。
(二)與省網聯網互供和躉售的同仁、澤庫、河南、貴南、瑪沁縣和省網即將延伸到的祁連、德令哈、甘德、達日、烏蘭、都蘭、天峻縣的體制改革,可由省電力公司直接管理或在產權關係不變的前提下,由省電力公司代管。也可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通過參股入股等方式,逐步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對省網暫時延伸不到的班瑪、瑪多、久治、玉樹、雜多、稱多、治多、囊謙、曲麻萊、格爾木、柴旦和茫崖等縣,按照縣鄉一體化的要求,因地制宜,區別情況,與直管直供縣同步進行改革。
(四)鄉(鎮)電管站的體制改革,一律按照國家經貿委《關於加快鄉(鎮)電管站改革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國經貿電力〔1999〕294號)精神進行。
五、組織實施
(一)具體時間安排
1、直供直管18個縣(區)供電企業,1999年開始由省電力公司按照農村電力體制改革的具體方案,組織好試點工作。到2000年底直供直管縣中40%的縣完成縣鄉一體化改革,到2001年底完成剩餘部分。
2、聯網互供、躉售和省網即將延伸到的12個縣供電企業,按照改革內容的要求2000年內理順體制,2001年完成30%縣鄉電力一體化改革,2002年全部完成。
3、省網目前沒有延伸到的12個自管自供縣供電企業,2002年基本完成縣鄉電力一體化的改革。具體時間表為2000年完成10%,2001年完成30%,2002年完成剩餘部分。
4、省網範圍內的轉供、躉售鄉及鄉電管站的體制改革,原則要求2000年底前完成。
(二)我省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省經貿委牽頭會同省計委、省財政廳,組織省水利廳、省電力公司、各地方政府具體實施,並協調解決在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三)全省農村電力體制改革的具體操作
1、對直管直供縣、聯網互供、躉售和即將延伸到的縣實行直管或代管的縣級電力企業的改革,根據全省農村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由省電力公司制定實施辦法,報省經貿委審查批准後實施。
2、自管自供縣級供電企業的改革,由州(地)、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全省農村電力體制改革方案制定,縣鄉電力一體化的實施辦法報省經貿委審批後組織實施。
3、格爾木市的縣鄉電力一體化改革,由省水利廳根據全省農村電力體制改革方案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由省經貿委審批後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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