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資金互助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

農村資金互助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7年1月通過的指引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資金互助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
  • 銀監號碼:發〔2007〕10號
  • 時間: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 工作指引:明確組建標準程式和申請材料要求
農村資金互助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組建工作程式,(一)籌建工作程式,(二)開業工作程式,審核內容,(一)籌建,(二)開業,有關要求,(一)機構名稱,(二)發起人資格,(三)設立方式,(四)股權設定和股權結構,(五)理事長、經理任職資格,(六)申請材料報送格式及要求,(七)試點期間,農村資金互助社申報材料目錄,籌建,開業,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農村資金互助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07〕10號
各銀監局:
為做好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試點工作,現將《農村資金互助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銀監局速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監分局。組建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農村資金互助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

為規範農村資金互助社組建工作,進一步明確組建標準、程式和申請材料要求,提高市場準入效率,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章和檔案,現對農村資金互助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如下:

組建工作程式

(一)籌建工作程式

1.確認組建對象。地方政府積極引導,幫助組織推動,銀行業監管部門給予具體政策指導,依據《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確定的組建條件確定組建對象。
2.成立籌建工作小組。選擇5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有投資意向,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在當地有一定威望,明確承諾作為組建發起人的農民和小企業法人代表,組成農村資金互助社籌建工作小組(推舉組長1名),負責各項籌備工作,並作為農村資金互助社籌建和開業的申請人。
3.開展組建可行性研究。籌建工作小組應對當地經濟金融情況、組建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來業務發展規劃、風險控制能力等進行分析研究,擬定可行性研究報告。
4.擬定籌建方案。籌建工作小組應擬定籌建工作方案,全面安排領導組織、註冊資本、股本結構、股權設定、股金認購、組織管理架構、機構選址、管理制度制訂計畫、理事、經理配備和從業人員配置等事項。
5.確定發起人。籌建工作小組應制定募股方案和發起人認股說明書,按照公開、公正和自願的原則徵集發起人。如遇特殊情況,發起人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發起人簽署發起人協定書。
6.預先核准名稱。籌建工作小組在申請籌建前要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預先核准擬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名稱。
7.申請籌建。在各項籌備工作完成且符合要求後,籌建工作小組向銀監局提出籌建申請,銀監分局同意受理後,在20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主要包括受理情況、申請材料完整性、申報前的各項工作完成情況、是否符合規定的設立條件等)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銀監局審批;銀監局所在城市的鄉(鎮)、行政村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局負責受理。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籌建期為批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申請人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銀監局提交籌建延期申請。銀監局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決定,籌建延期最長期限為3個月。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由決定機關辦理籌建許可註銷手續,收回籌建批准檔案。

(二)開業工作程式

1.籌資驗資。銀監局批准籌建後,籌建工作小組負責組織完成股金認購。發起人認繳全部股款後,籌建工作小組應聘請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資,按期提交驗資報告。
2.選舉社員代表。社員超過100人的農村資金互助社,可選舉不少於31名社員代表組成權力機構,社員代表應按社員數量比例或入股比例分別從農民社員和農村小企業社員中選舉產生。
3.提名理事、經理和監事擬任人選。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理事、監事和經理擬任人選由籌建工作小組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與銀監分局溝通後向創立大會提名。5名及以上社員聯名可以向籌建工作小組推薦人選。
4.召開創立暨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召開創立暨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籌建工作報告、章程草案、基本管理制度,選舉理事、監事。召開理事會選舉理事長,通過理事會議事規則,聘任經理、聘用工作人員。召開監事會選舉監事長,通過監事會議事規則。理事、經理和監事採取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方式,候選人人數不少於應選人數的2倍。
不設理事會的,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經理,經理在徵求監事會意見後聘用工作人員。
5.申請開業。各項籌建工作完成後,籌建工作小組向銀監分局提出開業申請,銀監分局負責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所在城市的鄉(鎮)、行政村農村資金互助社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局負責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或銀監分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書面決定。
6.領證註冊。銀監局或銀監分局核准開業後,籌建工作小組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決定機關領取金融許可證,並按規定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7.開業。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在取得金融許可證、營業執照,刻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準備就緒後開業。籌建工作小組應事先向開業審批決定機關報告開業日期。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申請人應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銀監局或銀監分局提交開業延期申請。銀監局或銀監分局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農村資金互助社未在前款規定時限內開業的,由決定機關辦理開業許可註銷手續,收回開業核准檔案和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審核內容

(一)籌建

1.籌建申請材料完整,附屬檔案齊全;
2.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關於業務發展、風險控制的分析合理可行;
3.籌建工作方案中關於募集資金、組織架構和內部控制機制建設的落實措施合法合規、切實可行;
4.發起人符合入股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條件,發起人協定書內容合法,簽訂程式合法有效;
5.發起人認股說明書內容齊全、翔實,信息披露恰當;
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開業

1.開業申請材料完整,附屬檔案齊全;
2.章程(草案)的內容完備且合法合規;
3.社員符合入股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條件;
4.股權設定、股本結構合法合規;
5.驗資報告合法合規,附屬檔案齊全;
6.驗資機構資質合法;
7.審議通過的各項決議程式合法,內容和要素齊全且合法合規;
8.組織架構、職責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業務發展規劃符合監管要求;
9.理事、理事長、經理符合任職資格條件;
10.從業人員符合要求;
11.營業場所和安全防範設施等相關資料齊全;
12.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有關要求

(一)機構名稱

農村資金互助社冠名為:“××縣(市)××鄉(鎮)××(字號)農村資金互助社”或“××縣(市)××村××(字號)農村資金互助社”。

(二)發起人資格

符合入股條件的農民和農村小企業在自願基礎上可以作為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發起人。
農民發起人的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滿3年)在入股農村資金互助社所在的鄉(鎮)、行政村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誠實守信、聲譽良好,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達到章程規定的入股金額起點要求。
農村小企業發起人的註冊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在入股農村資金互助社所在鄉(鎮)或行政村內,具有良好信用記錄、上一年度盈利、年終分配後淨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併會計報表口徑)、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達到章程規定的入股金額起點要求。

(三)設立方式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採取發起方式設立。發起人認購股金應當實行平價方式。籌建工作小組制定的發起人認股說明書須在轄區內進行公告,時間不少於7日,股金認購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

(四)股權設定和股權結構

單個農民或農村小企業持股比例均不得超過農村資金互助社股金總額的10%,持股比例超過5%以上的,應經銀監分局批准。銀監局所在城市的鄉(鎮)、行政村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監局批准。

(五)理事長、經理任職資格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理事長、經理應具備高中或中專及以上學歷,在上崗前應通過相應的從業資格考試。

(六)申請材料報送格式及要求

申請書的主送機關為決定機關,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局”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分局”。籌建申請材料一式兩份,一份報送銀監分局,另一份報送銀監局;開業材料一份,報送銀監分局,銀監局所在城市的鄉(鎮)、行政村農村資金互助社開業材料報送銀監局。申請材料的紙張應為標準A4紙規格,須用中文簡體仿宋GB2312小三號字型書寫,並裝訂成冊,各部分之間應有明顯的分隔標識,並與目錄、頁碼相符。

(七)試點期間

農村資金互助社申請人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快組建的申報和審核速度,從申請籌建開始至掛牌開業原則上要求在三個月內完成。試點期間應將試點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籌建工作方案、籌建和開業批覆報銀監會備案。

農村資金互助社申報材料目錄

籌建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機構性質、組織形式、名稱、業務範圍、擬註冊的資本金額和住所、發起人基本情況及出資比例、是否符合設立條件。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當地經濟金融情況、組建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同業狀況、設立後所能提供的服務)、未來業務發展規劃(擬設機構開業後三年的資產負債規模、盈利、不良貸款比例、資本充足率等預測)、風險控制能力。
3.籌建方案。內容包括籌建工作的領導組織、註冊資本、股本結構、股權設定、股金認購、組織架構、理事和經理配備、從業人員配備、選址方案(地址、營業場所取得方式、面積、營業設施和安全防範設施的配備計畫)、主要管理制度制訂計畫、籌建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等。
4.發起人認股說明書。內容包括本次股金髮行概況(股權設定、入股起點金額、股金總額)、認購人的條件、權利和義務、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預測、面臨風險因素及主要對策、認購資金運用、未來股利分配政策、發起人認股預先登記日期、本次認購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發起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附錄和備查檔案說明等。
5.發起人協定書。內容包括:總則、經營宗旨、機構性質、名稱、住所、業務範圍、註冊資本、股本結構、股權設定、發起人入股金額和入股比例、發起人權利和義務、籌建工作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附則。發起人應在發起人協定書上籤名蓋章,或委託代理人簽名蓋章。
(1)農村小企業發起人名錄包括企業法人代碼、住所、成立日期、擬認購股金數、淨資產占總資產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狀況、歸還金融機構貸款情況。
(2)農民發起人名錄包括每個農民身份證號碼、住址、擬認購股金數(簽字冊、委託書與名錄不報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驗收時現場審查,在審核報告中反映)。
6.農村小企業同意出資入股的決議、營業執照複印件。
7.農村小企業關於對入股資金來源合法性、其本身及關聯企業入股情況、其本身與農村資金互助社不發生違規關聯交易關係、提供資料真實性以及向境內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情況(包括所持股份與股份比例等情況)出具的書面聲明。
8.聯繫人、聯繫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和聯繫地址(郵編)。

開業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開業機構名稱、住所、業務範圍、發起人認購股金、註冊資本、股本結構、股權設定、資本充足率、章程情況,創立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及通過的各項決議情況,擬聘任經理,經營方針及計畫、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等情況是否符合開業條件。
2.籌建工作小組關於對擬任職理事、經理任職資格進行審核的請示。
3.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和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4.章程(草案)。
5.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1)驗資報告。應詳細說明農村小企業社員資格的審驗情況。
(2)附屬檔案。包括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匯總表、註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農村小企業社員投資資格一覽表(列示每個農村小企業社員淨資產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狀況、近2年歸還銀行貸款等情況)、入股社員名冊及其出資額(農村小企業要有住所和法人代碼)和出資比例、驗資事項說明;農村小企業社員入股憑證複印件;法定驗資機構及註冊會計師的資質證明。
社員名冊、農民社員入股憑證複印件存於農村資金互助社,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驗收時進行現場審驗,不須報送受理決定機關。
6.擬任職理事、經理名單一覽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現工作單位及職務,在農村資金互助社擬任職務)以及相關資格證明資料:
(1)任職資格申請表(申請表中內容應如實填列,籌建工作小組應加蓋公章)。
(2)對擬任人的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鑑定。
(3)離任審計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4)居民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和國家認可的學歷證明材料複印件。
(5)個人承諾書(理事、經理要對個人有否大額負債、違法違紀行為及是否能夠誠信和公正履職進行承諾)。
除理事長外,其他理事擬任人不提供綜合鑑定和離任審計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7.監事會成員名單和簡歷。
8.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表(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擬從事崗位、工作經歷、學歷等)。
9.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等相關材料。
10.創立暨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的有關決議:
(1)審議通過章程草案的決議;
(2)審議通過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議;
(3)審議通過選舉理事、監事、選舉或聘任經理的決議;
(4)審議通過崗位設定、職責分工及主要管理制度的決議;
(5)審議通過理事會議事規則的決議;
(6)選舉理事長的決議;
(7)審議通過監事會議事規則的決議;
(8)選舉監事長的決議。
各項決議應該註明決議編號、實到人員占應到人員的比例、通過決議的贊成、反對和棄權人數及比例並由監票人、唱票人和計票人簽字,選舉理事、監事,選舉或聘任經理的決議應註明當選人的贊成、反對和棄權人數及比例,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應由全體到會社員或代表簽名,理事會、監事會決議應由理事、監事簽名。
11.主要管理制度,內容包括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財務、信貸、安全保衛等管理制度。
12.籌建批覆或延期籌建批覆的複印件。
13.聯繫人、聯繫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和聯繫地址(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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