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經濟純收入

農村經濟純收入亦稱“收益”。從農村經濟總收入中減去農村經濟總費用後的餘額。要在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進行分配。其分配項目有: 國家稅收、鄉村統籌、集體提留和個人所得。將農村經濟純收入與農村經濟總收入相比,可以計算純收益率; 與農村經濟總費用相比,可以計算費用收益率。

農村經濟總收入是農民在當年從事集體和個人家庭經營的收入中,可以用於抵償本年生產開支,並在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進行分配的一切實際收入的總和。從收入來源看,包括鄉村企業收入、集體統一經營收入、聯戶企業收入和農民家庭經營收入; 從生產部門看,包括農業、林業、牧業、副業、漁業、農村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等各項生產經營收入和利息、租金等其他收入。但不包括那些不能用來分配的收入,以及屬於借貸性質和暫收性質的收入,如未完成品價值、貸款收入、預購定金、國家投資、農民投資等。農村經濟總收入,一律按實際價格計算。對外出售產品按實際售價計算,自產自用產品按國家牌價作價計算,各種服務業按實際收入計算。農村經濟總收入是從財務核算的角度、從收入的角度來說明農民全年從事集體和個人家庭生產經營中所得到的實際收入,反映當年農村經濟生產經營的規模、水平、發展速度、產業結構和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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