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設要求

農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設要求是一個試行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設要求
  • 對象:農村危房
  • 目的:改造
  • 狀態:試行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危改房建築應符合以下要求:,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危房改造的質量水平,規範工程建設與驗收,制定本最低建設要求。

第二條

凡列入政府補助範圍的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的建設與驗收應執行本最低建設要求。

第三條

農村危房改造住房(以下簡稱危改房)除應符合本最低建設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和當地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標準的規定。

第四條 危改房建築應符合以下要求:

1.寢居、食寢和潔污等功能分區,設定獨用臥室、獨用廚房和獨用廁所。
2.一人戶建築面積不小於20平方米,兩人戶建築面積不小於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戶建築面積不小於人均13平方米。
3.室內淨高不小於2.40米,局部淨高不小於2.10米且其面積不超過房屋總面積的1/3。

第五條

危改房選址應選擇安全地段。對於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土石流、洪水、山洪等災害的地段應採取技術措施處理。

第六條

危改房地基為軟弱土、可液化土、濕陷性黃土、膨脹土、凍脹土、新近填土或嚴重不均勻土層時,應做地基處理,達到地基設計承載力要求。

第七條

危改房基礎應根據房屋荷載情況、相關規範規定的房屋降沉要求等選擇毛石基礎、混凝土基礎、磚放腳基礎、灰土基礎等基礎形式,達到基礎設計承載力要求。

第八條

危改房主體結構應根據相關標準和規範確定的當地抗震設防烈度,按照《農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試行)》(建村〔2011〕115號)採取抗震措施。

第九條

危改房牆體應符合以下要求:
1.布置完備,在平面、豎向與門窗洞口形成圍合空間。
2.符合相關規範規定的安全性要求,無豎向歪斜。
3.表面平整,有防水防潮處理措施,外牆勒腳做防水處理高度不低於0.6米。當採用灰漿抹面時,抹面層乾淨整潔,沒有明顯龜裂、空鼓、剝落現象。當外牆採用清水磚牆時,進行勾縫處理。

第十條

危改房門窗應符合以下要求:
1.根據使用需要合理設定門窗,玻璃、窗扇、門板等構件完備,耐久性符合要求。
2.門窗洞口頂部應按照相關規範要求設定過梁,門窗整體達到正常使用及遭遇暴雪、大風、暴雨時的安全性要求。
3.安裝到位,門窗框、扇無變形,開啟靈活,關閉嚴密。門窗框與洞口邊緣連線緊密、抹灰平整,窗台表面處理平整。

第十一條

危改房設定梁、柱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達到設計、施工規範及設計承載力要求。
2.表面平整,截面尺寸準確,梁的撓度變形及柱的垂直度符合相關規定。主要受力和連線部位無露筋、蜂窩、空洞、夾渣、疏鬆、明顯裂縫、孔洞、腐蝕、蟲蛀等現象。

第十二條

危改房樓板應符合以下要求:
1.兩層或兩層以上時,設定完整樓板,拼縫緊密。
2.達到相關設計、施工規範及設計承載力要求。8度及8度以上抗震設防區禁止採用預製混凝土樓板。
3.表面平整,無明顯的豎向撓度變形、裂縫。當採用現澆混凝土樓板時,主要受力和連線部位不得有露筋、蜂窩、空洞、夾渣、疏鬆等現象。

第十三條

危改房樓梯應符合以下要求:
1.兩層或兩層以上時,設定樓梯。
2.設定樓梯時,樓梯板、欄桿、扶手等構件應完備,達到相關設計、施工規範要求。

第十四條

危改房設定陽台、露台時,梁、柱、板、牆體等構件應符合本最低建設要求的相關要求,並根據相關規範要求設定防護欄桿。

第十五條

危改房屋面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圍護構件完備,耐久性符合要求。
2.屋面結構安全可靠,屋面整體達到正常使用及遭遇地震、暴雪、大風、暴雨時的安全性要求,無漏雨、滲水現象。
3.採用坡屋面時,瓦片鋪設整齊、勻稱,貼上牢固,搭接嚴密,檐口平直。當屋頂存在掉落灰土、煙塵等隱患時,應採取隔層措施,隔層結構安全、構件完備和平整潔淨。
4.採用平屋面時,屋面找坡符合相關規範要求,找坡面層平整,無積水、明顯裂縫等現象。

第十六條

危改房室內地面應硬化,硬化層密實、平整。

第十七條

危改房室內環境應符合以下要求:
1.朝向良好,至少有一個房間能獲得日照。
2.臥室、起居室、廚房直接自然採光。
3.臥室、起居室、廚房、廁所直接自然通風。

第十八條

危改房宜按相關標準、規範和要求設定室內給水排水、照明、採暖以及防雷等設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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