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試行)

辰谿縣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試行)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確保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範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辦事處、各鄉(鎮),縣直各單位負責組織,協調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在自身職責範圍內發布政府信息。
(一)行政機關製作並保存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二)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四條 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須公開的政府信息,在檔案上蓋章,署名的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該政府信息的義務。
第五條 行政機關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事先應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機關應格其意見和依據以書面形式回復。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機關書面回復同意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
(三)書面回復不同意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與涉及到的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經溝通協調,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本級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共同協商解決。
第六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執行。未批准的,不得發布該政府信息。
第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