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建設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辛集市建設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建設用地容積率的規劃管理,根據有關法規和技術規範,參考石家莊市及其它同類城市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辛集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擬定規劃條件應符合本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批准後按控規執行。
第三條居住用地容積率規定上限指標,並按下表執行。
用地
高度容積率
7公頃以下
7公頃以上
多層(4-6)
≤1.5
≤1.4
中高層(7-9)
≤1.7
≤1.6
高層(10以上)
≤2.5
≤2.3
第四條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容積率規定指導指標,並按下表執行。
用地規模
2公頃以下
2公頃以上
容積率指導指標
≤4.5
≤3.5
第五條舊區改建項目容積率不大於3.5。建設項目代拆城市道路、城市綠地等公益設施用地的,可採用容積率補償辦法,代拆的面積參與容積率指標計算,即在原定容積率基礎上乘以代拆係數,代拆係數=拆遷用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但不超過1.1倍。在舊城改造中,市政府確定的拆遷補償安置新占地,容積率不超過2.8。
第六條城市重要節點、標誌性建築、市委、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超高層建築容積率指標根據審定的具體方案另行確定。
第七條工業建築容積率一般不低於0.8。
第八條容積率指標只計算地上建築面積;地下建築容積率指標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第九條建築物層高超出標準層高規定的,容積率指標按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
第十條本規定由辛集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法批准實施後,本暫行規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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