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工程審計

轉包工程審計是對轉包工程是否正常的審計。國務院1983年頒發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承包單位可將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給其他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契約。承包單位對發包方負責,分包單位對承包單位負責。

但承包單位不得通過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而“從中漁利”。因此,轉包工程審計,一般包括檢查承包單位有無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出賣公章、帳戶,坐收管理費而從中漁利的情況。但必須劃清轉包工程與分包工程的界限,前者是指全部工程,後者是指部分工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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