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起重機(輪胎吊)

輪胎起重機

輪胎吊一般指本詞條

輪胎起重機(mobile crane)利用輪胎式底盤行走的動臂旋轉起重機。它是把起重機構安裝在加重型輪胎和輪軸組成的特製底盤上的一種全迴轉式起重機,其上部構造與履帶式起重機基本相同,為了保證安裝作業時機身的穩定性,起重機設有四個可伸縮的支腿。在平坦地面上可不用支腿進行小起重量吊裝及吊物低速行駛。它由上車和下車兩部分組成。上車為起重作業部分,設有動臂、起升機構、變幅機構、平衡重和轉台等;下車為支承和行走部分。上、下車之間用迴轉支承連線。吊重時一般需放下支腿,增大支承面,並將機身調平,以保證起重機的穩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輪胎起重機
  • 外文名:mobile crane
  • 別名:輪胎吊
  • 類別:起重機械
  • 釋義:輪胎式底盤行走的動臂旋轉起重機
  • 優點:輪距較寬、穩定性好等
簡介,組成,設計外包,定義,分類,開發流程,發展趨向,起重吊裝,

簡介

按底盤的形式分輪胎起重機和汽車起重機兩種:前者採用專用底盤,車身短,作業移動靈活;後者的起重作業部分安裝在汽車底盤上,車身較長,具有載重汽車的行駛性能,可單機快速轉移或與汽車編隊行駛。與汽車式起重機相比其優點有:輪距較寬、穩定性好、車身短、轉彎半徑小,可在360°範圍內工作。但其行駛時對路面要求較高,行駛速度較汽車式慢,不適於在鬆軟泥濘的地面上工作。利用輪胎式底盤行走的動臂旋轉起重機。由上車和下車兩部分組成。上車為起重作業部分,設有動臂、起升機構、變幅機構、平衡重和轉台等;下車為支承和行走部分。上、下車之間用迴轉支承連線。吊重時一般需放下支腿,增大支承面,並將機身調平,以保證起重機的穩定。
輪胎起重機輪胎起重機

組成

動臂的結構形式有桁架臂和伸縮臂兩種。前者用鋼絲繩滑輪組變幅,臂長可摺疊或接長,其長度較大;後者為多節箱形斷面伸縮臂架,用液壓缸伸縮和變幅。行駛狀態因外形尺寸小,適應快速轉移工地的需要。工作機構可以是機械式、液壓式和電動式。液壓式具有結構緊湊,操作方便,易於調速和實現過載保護等優點。輪胎起重機通常用於裝卸重物和安裝作業,起重量較小時,可不打支腿作業,甚至可帶載行走。具有機動性好,轉移方便的特點,適用於流動性作業,套用廣泛。其基本技術參數為:起重量、起升高度、幅度、載荷力矩和整機自重。輪胎起重機的額定起重量受動臂強度和整機穩定限制,隨幅度而變化,為防止超載必須裝有力矩限制器。汽車起重機由於行駛速度快,轉移靈活,汽車底盤及其零件供應較方便等優點,特別是伸縮臂式汽車起重機,發展很快。輪胎起重機則朝提高機動性和越野性方向進一步發展。多邊異形斷面伸縮臂、盒形輻射式底架、活動式配重等新型輪胎起重機不斷出現。

設計外包

定義

輪胎起重機設計外包服務:是指企業客戶聘請專業的輪胎起重機設計服務商,為企業客戶提供全方位的CMD技術服務,來增強企業技術優勢、降低開發成本的行為。

分類

開發性設計 :套用成熟設計經驗或具有可行的新技術,設計新型輪胎起重機,主要包括功能設計和機構設計。
升級性設計:根據使用經驗和技術發展對已有的輪胎起重機設計更新升級,以提高性能、降低製造成本或減少運行費用。
衍生性設計:為適應新的需要對已有的輪胎起重機作部分的修改或增刪,從而發展出不同於標準型的衍生產品。
系列化設計:以一種輪胎起重機為母本,設計出一系列與之功能相同外形相似,但功率、噸位、尺寸有所不同的一系列產品。
輪胎起重機

開發流程

一、制定需求分析。根據功能、性能、作業環境等因素,與客戶共同制定詳細的用戶需求說明書,進而確定開發目標。
二、初步方案設計。根據需求分析,進行方案制定,包括功能及參數設定、基礎計算、繪製初步三維總等工作,進而與客戶進行初步審查。
三、詳細方案設計。聽取初審意見,實施方案設計。修改細化三維模型總圖,繪製零件三維圖,對結構部件進行有限元分析及動態模擬。進而與客戶進行二次審查。
四、最終方案確定及圖紙繪製。聽取二審意見,修改方案設計。繪製平面圖(如零件圖、部件裝配圖和總裝配圖,塗裝圖等),出零件表、易損件清單。
五、製作全部技術檔案,包括宣傳及技術樣本、產品使用說明書。

發展趨向

輪胎起重機的發展趨向是:大型化、高效、安全、減輕自重,進一步提高起重性能和行駛機動性。

起重吊裝

起重吊裝“十不吊”規定:
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
2. 起重指揮應由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無指揮或信號不清不準吊。
3. 鋼筋、型鋼、管材等細長和多根物件必須綑紮牢靠,多點起吊。單頭“千斤”或綑紮不牢靠不準吊。
4. 多孔板、積灰斗、手推翻斗車不用四點吊或大磨板外掛板不用卸甲不準吊。預製鋼筋混凝土樓板不準雙拼吊。
5. 吊砌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塊夾具,吊磚必須使用磚籠,並堆放整齊。木磚、預製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穩妥,疊放不齊不準吊。
6. 樓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7. 埋入地面的板樁、井點管等以及粘連、附著的物件不準吊。
8. 多機作業,應保證所吊重物距離不小於3米,在同一軌道上多機作業,無安全措施不準吊。
9. 六級以上強風區不準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載荷不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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