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椅擊劍

輪椅擊劍

輪椅擊劍運動是根據下肢殘疾運動員(包括截肢脊髓灰質炎腦癱截癱)的特點而專門設計的一項運動,對於觀眾來說,輪椅擊劍運動最讓他們感到與眾不同的,就是比賽雙方運動員的輪椅都固定在可調節軌道的框架上進行比賽,然而,儘管坐在這樣的輪椅上,運動員只能自由移動他們身體的上半部分,但他們出劍的速度並不比健全運動員慢,甚至要更快,1960年在羅馬舉行的第一屆殘奧會上,輪椅擊劍成為正式比賽項目;2003年第六屆全國殘運會成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輪椅擊劍
  • 類型:下肢殘疾運動
  • 起源:1960年
  • 屬性:正式比賽項目
項目簡介,功能測試,測試1:上身伸展能力,測試2:側平衡能力,測試3:腹部伸展能力,測試4:持劍的側平衡能力,歷史沿革,比賽項目,規則要點,具體分級,場地裝備,輪椅擊劍台,輪椅,防護措施,觀賽禮儀,

項目簡介

輪椅擊劍是一項適合於脊髓損傷(四肢癱或截癱)、下肢截肢、腦癱或其它肢體殘疾運動員參加的運動項目。根據運動能力損失程度的不同,參賽運動員被分為A、B兩個級別。A級有良好的坐姿平衡,軀幹可以向各個方向靈活的轉動,持劍手沒有任何功能喪失;B級選手的軀幹活動度和持劍手有非常嚴重的功能障礙。
輪椅擊劍廣州亞殘運瞬間輪椅擊劍廣州亞殘運瞬間

功能測試

功能測試(在輪椅上進行)包括對伸展能力的評估、向不同方向的胸部側傾能力(持劍或不持劍的情況下)的測量。被測試的動作是重複比賽中的技術動作,如:手持劍的時候突然的身體側傾,伴隨肘部伸展,胸部的快速回位(或向相反方向的傾斜)。據此來評定在測試中的得分,這些測試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運動員在比賽中被對手擊傷。測試中得分情況如下:
0分——完全不具備身體功能,不能實施技術動作;1分——非常差的動作執行能力,能夠進行最小幅度的活動;
輪椅擊劍輪椅擊劍
2分——比較弱的動作執行能力,能夠進行中等幅度的活動;
3分——正常的動作執行能力。

測試1:上身伸展能力

包括對背部肌肉組織伸展能力的評估:被測試人坐在輪椅上,先使其處於前傾的狀態,而後讓其通過收縮背部的肌肉和保持上肢的平衡努力回到正直的坐姿。

測試2:側平衡能力

將被測試者的上肢固定,測量其側平衡控制能力:被測試者彎曲自己的軀幹,向左和向右最大限度的傾斜,直到其失去平衡。這樣,就可以評估出其軀幹側面肌肉的功能和腹部側面肌肉的功能。

測試3:腹部伸展能力

與測試1相似,對軀幹的伸展能力進行評估,但側重點主要是腹部肌肉的能力。測試中,要求被測試者將兩手置於頸後,這樣就可以排除上肢運動帶來的慣性作用和軀幹背部肌肉能力的輔助。

測試4:持劍的側平衡能力

與測試2相似,但是測量起來更為困難,因為在測量過程中,被測試者必須手持劍,劍的重量會明顯地降低其在身體側傾過程中保持平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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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在進行測試2和測試4的過程中,被測試者的上肢(與被測試者身體移動的方向相反)既不能抓握輪椅,也不能依靠手扶輪圈和輪椅扶手,以保證測量結果的有效性。
對於一位脊椎損傷(截癱或脊髓灰質炎)運動員來說,根據國際輪椅體育運動聯合會(ISMWSF)和國際殘疾人體育組織(ISOD)的規定,其肌肉力量測試的評分在0~5之間。國際輪椅體育運動聯合會(ISMWSF)額外增加的測試項目有:肩部測試、大拇指力量測試、臀部和膝蓋的轉動能力測試、足部平伸能力測試。不包括手指的擴展能力測試。
對於患有腦癱、肌肉張力障礙或手足徐動症的運動員來說,根據以下活動控制能力對其進行評分:
1分——不具備運動功能,不具有或具有最小程度的運動協調能力;
2分——僅僅能夠非常緩慢並非常困難地完成一些連續性動作。如果快速重複某個動作,則其運動幅度最大不超過正常值的25%;
3分——同上。如果快速重複某個動作,則其運動幅度最大不超過正常值的50%;
4分——輕微的運動不協調和/或運動幅度最大不超過正常值的75%;
5分——正常的運動協調能力。
由於先天畸形造成傷害,導致殘疾人運動員動作僵硬或者是潛在的運動範圍受限的情況時,評分表述如下:
0分——無運動能力;
1分——最小的運動幅度;
2分——達到正常運動幅度的四分之一;
3分——達到正常運動幅度的二分之一;
4分——達到正常運動幅度的四分之三;
5分——正常的運動幅度。

歷史沿革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由於戰爭造成受傷人數劇增,許多醫生試圖減輕這些殘疾人的癱瘓程度,他們從研究及文獻中發現“運動”是對殘疾人進行治療及康復的有效方式。因此,殘疾人運動才開始被採用,先盛行於英國、美國、德國,而後才傳入其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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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在英國政府要求下,格特曼博士(Dr.Ludwig Guttmann)在斯托克·曼德維爾醫院成立脊髓損傷中心,把運動當作殘疾人主要的康復治療方法。1953年,格特曼博士在斯托克·曼德維爾醫院首次創立了輪椅擊劍運動。在1960年於羅馬舉行的第一屆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會上,輪椅擊劍運動就被列為正式比賽項目。當時只有男子佩劍個人賽和團體賽以及女子花劍個人賽。從那以後,歷屆殘奧會都設有輪椅擊劍比賽項目。1964年在日本東京舉行的第2屆殘奧會上,輪椅擊劍運動增加了男子重劍個人和團體比賽。1968年第3屆殘奧會,又增加了男子花劍個人和團體比賽項目。
由於擊劍運動起源於中世紀歐洲,在當時被視為是一項貴族運動。因此,自輪椅擊劍運動問世以來,在歐洲就一直非常流行,但直到最近10年左右,才在北美洲和亞洲推廣開來。當時,全世界有24個國家和地區開展了此項運動。輪椅擊劍運動在中國還不普及,只有上海江蘇等部分地區開展。
2004年,雅典殘奧會的輪椅擊劍比賽,吸引了來自17個國家和地區的近百名運動員參加。比賽共設15個小項。中國殘奧會代表團首次派出輪椅擊劍隊(由3名男選手組成,分別是張蕾、張沖和胡道亮)參賽,就獲得了公開級男子花劍團體賽金牌和公開級男子重劍團體賽的銅牌;此外張蕾還獲得A級男子花劍個人賽銀牌。中國香港隊在參賽各隊中成績最為突出,獲得8金、5銀、1銅。

比賽項目

男子有花劍重劍佩劍三個劍種,女子只有花劍和重劍兩個劍種。比賽包括個人賽和團體賽,團體比賽每隊有3名運動員參加,其中至少有1名B級的運動員。

規則要點

由於將輪椅固定在比賽場地上的技術不斷改進,輪椅擊劍項目的比賽規則也相應不斷地進行了適應性修改。主要規則如下:
(1)運動員之間的距離,以手臂較短的運動員持劍抬平手臂,劍尖觸及對方肘部的距離為準(花劍其劍頭應觸到對方小臂內側)。並且,經雙方運動員同意,選手之間的距離一旦確定,就不得再做改動。
(2)比賽中,雙方選手的輪椅不得移動;運動員的臀部不能離開輪椅,雙腳必須在踏板上保持固定,運動員的腳利用地面取得有利條件則為犯規。
(3)如果運動員失去平衡,或改變了坐姿,或輪椅鬆動,或觸地夾子脫離,裁判員都應立即停止比賽。
(4)輪椅擊劍比賽為了減少擊劍框架的調整時間,經常使用每場比賽後讓一位運動員留在場上的編排順序,儘量要保證足夠的工作人員能讓運動員儘快上、下擊劍框架。
(5)在比賽中,擊中有效部位也會因功能分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A級為腿部以上部位,B級為腰部以上部位。
(6)主要的競賽規則與健全人擊劍比賽規則相似。運動員的身上裝有感應線,與一個信號盒相連,這個信號盒能夠記錄劍觸擊的情況。擊劍手每次擊中對手有效的目標區,都會獲得一個有效分。
(7)在正式比賽開始之前,國際輪椅擊劍委員會授權的分級專家認真地對每一位運動員進行檢查、測試,確定其功能等級。運動員必須嚴格遵守分級規定,不能夠參加超過自己級別的比賽。B級的擊劍運動員可以參加A級的比賽,必須在註冊時說明情況,並且在這次比賽的整個過程中只能參加A級的比賽。沒有按照規定參加屬於自己級別比賽的運動員,不能夠獲得任何排名積分。
(8)在任何一次比賽中,選手都不能同時報名參加兩個以上劍種的比賽,包括個人賽和團體賽。

具體分級

凡是使用輪椅的運動員都可以參加輪椅擊劍的比賽,包括:截肢、截癱、腦癱運動員。從1988年漢城殘奧會開始,引入並開始使用一套新的輪椅擊劍運動員功能分級系統。1987年在格拉斯哥舉行的歐洲輪椅擊劍錦標賽上,德國人Rita Strohm首先提出了這一新的分級系統的提案,稍後做了部分修改便形成了最後在漢城殘奧會上出現的版本。這一新的功能分級系統充分考慮到了各種影響因素,從而使得不同種類殘疾(截肢、脊髓灰質炎、腦癱和截癱)運動員有機會共同參加比賽。
在完成分析評估和功能測試之後,就要根據以下標準進行功能分級:
1A級——運動員持劍手使用不利,坐立時不能保持平衡。不具備有效地克服重力的肘部伸展力,手部沒有殘留功能,從而不能通過繃帶將劍固定在手上。這一功能級別與原有的ISMGF中的1A級相當,介於脊椎損傷的C5和C6級之間。
1B級——運動員坐立時不能保持平衡,並且持劍手有障礙。具有肘部伸展功能,但手指無靈活性,必須使用繃帶將劍固定在手上。此級別相當於完全的癱瘓中的C7/C8級,或不完全損傷的更高級別。
2級——運動員具有中等的坐立平衡能力,持劍手正常。相當於截癱類的D1~D9級(功能測試1和功能測試2總得分不超過4分),或不完全的癱瘓(持劍手有最小限度的障礙,坐立平衡能力良好)。
3級——運動員具有良好的坐立平衡能力,無腿部支撐,持劍手正常。如:截癱中的D10 至 L2級(較為理想的功能測試1和功能測試2:得分為5~9之間)。運動員為雙腿膝蓋以上截肢(有小部分殘肢),或D10級以上的不完全損傷,或其他類似的殘疾情況也可以包括在這一級別中,但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腿部能幫助運動員保持坐立平衡。
4級——運動員具有良好的坐立平衡能力,有下肢支撐,持劍手正常。如:L4級以下的損傷,或其他類似的殘疾情況(測試3和測試4評估得分最低為5分)。
最低程度的損傷——與膝蓋以下截肢相當的下肢殘疾。
在運動員由於腦部損傷導致殘疾或有其他疑點的情況下,必須觀察運動員進行擊劍活動時的情況,以完成評估。讓運動員親自參與到分級工作程式中是最重要的,實際上分級委員會在職責範圍內已經採取了讓運動員對分級結果簽名認定這樣的措施。
分級:根據運動能力損失程度不同,參賽運動員被分為A、B兩個級別。
A級:上述3級和4級
B級:上述2級和上述1A和1B級

場地裝備

輪椅擊劍台

(1)輪椅擊劍場地,是一個帶有固定軌道的矩形金屬台,輪椅通過特殊的器械牢牢地固定在軌道上。
(2)輪椅與連線兩個軌道框架的中心軸的夾角為110度。
(3)輪椅前輪的最前端要正好在中心線上,其他輪子也必須在擊劍台之上。
(4)擊劍台及軌道設計要易於調整,以適應不同手臂長度的運動員進行比賽。
(5)軌道設計要易於調整寬度,如果經過調整後,輪椅寬度仍然不適合軌道寬度,就必須更換輪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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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比賽的一個回合中間,不能對輪椅的距離、角度和寬度進行調整。
(7)所有正式的輪椅擊劍比賽使用的擊劍台,都必須經過國際輪椅擊劍委員會的驗證。

輪椅

(1)輪椅是比賽裝備的一部分,因此必須加以控制。參賽選手輪椅的椅背、座墊、框架、扶手和輪子都要貼上選手的參賽號碼。製作輪椅的材料不能夠太堅硬。
(2)選手坐在輪椅上時,椅背的最低高度為15厘米,並與水平面垂直。如果由於運動員特殊的身體狀況,需要將椅背的角度進行調整,則必須經過賽事組織者和分級師討論決定。
(3)持劍手臂一側不允許安裝輪椅扶手。
(4)選手坐在輪椅上時,非持劍手臂一側的輪椅扶手的最低高度為10厘米。輪椅扶手必須正確安裝,以保證絕對安全。
(5)輪椅必須完全絕緣或使用可拆卸的接地外罩。
(6)輪椅座墊不是必需的。若要使用座墊,則座墊大小必須與輪椅座位大小一致。座墊的厚度最大不能夠超過10厘米,需要有一定的硬度,不能夠傾斜,邊緣必須是柔軟的,並且能夠對摺。使用分級師認定的醫用座墊要受到控制。
(7)輪椅高度從地面到扶手不能超過53厘米。
(8)座位寬度為運動員坐在輪椅中間時,每側不能超過其臀部3厘米。
(9)輪椅輪子的規格必須符合正式的固定軌道的尺寸。
(10)允許用帶子將運動員固定在輪椅上。

防護措施

選手的服裝由防護夾克、面罩和手套組成。參加重劍比賽的運動員腿部必須用防護罩或防護裙保護起來,否則禁止上場參加比賽。

觀賽禮儀

擊劍運動是講究禮儀的一項運動。一方面要求比賽者要按照賽事自身的規則要求進行競技,另一方面也對觀眾的文明舉止有較高的要求。輪椅擊劍比賽中,假如在一旁觀看的觀眾不懂比賽規則,就有可能在叫好的時候出錯。所以,爭做輪椅擊劍運動文明觀眾的第一條準則就是要明白輪椅擊劍比賽的得分標準,搞清楚什麼燈亮了是得分了;而哪種情況下,亮燈卻意味著無效進攻。
同時,運動員在賽場上英姿勃發、鬥志昂揚,動作靈活犀利,具有非常強的觀賞性。這些精彩的場面常能激發觀眾的激情與熱情。但是,觀看輪椅擊劍賽事,應該注意把為選手加油助威的熱情在適當的時候合理地顯現出來。跟很多賽事一樣,輪椅擊劍比賽的賽場也需要保持安靜,尤其是在主裁判宣布比賽“開始”時,觀眾就必須安靜下來,這樣才能夠幫助運動員營造一個可以全神貫注進行比賽的優質環境。
作為一名文明的觀眾,在選手們奮力搏擊的時候就應該注意不要走動、說話。否則,如果賽場環境比較混亂,主裁判有權暫停比賽,環視賽場以強調賽場秩序。如果運動員有出色的表現,做出了精彩的技擊或躲閃時,請您在主裁判喊“停”後再喝彩歡呼。無論裁判器是否亮燈,只有主裁判喊“停”,這一輪交鋒才告結束。為了能使運動員們集中注意力發揮出最好的狀態和最高的水平,避免無謂身體傷害,觀眾們在輪椅擊劍賽場欣賞優雅激烈的比賽時,尤其需要注意一點:保持安靜!
還有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堅決不要使用閃光燈,這樣會分散參賽選手的注意力!
文明觀賽從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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