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侵權制度發達於美國。在美國,輔助侵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輔助侵權包括誘導侵權(Inducing Infringement)和狹義的輔助侵權(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誘導侵權是指積極誘使他人侵犯專利的行為。而狹義的輔助侵權,又稱典型的輔助侵權(Classic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則僅指提供發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供他人侵犯專利之用的行為。在美國,對輔助侵權概念的使用經歷了從廣義到狹義的演變,這一過程中的分水嶺即1952年美國專利法修正案。該修正案將誘導侵權與輔助侵權寫進法典,並明確將輔助侵許可權定在狹義範圍之內。自此以後,輔助侵權一般均在狹義意義上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輔助侵權
- 類型:經濟術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