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生產經營範圍

軍隊生產經營範圍,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軍隊生產經營要立足於搞實業,主要是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工礦業等。軍辦企業在完成指令性軍品生產任務的前提下,應積極發展民品和外貿產品;養殖、種植業,可與地方企事業單位合資經營;倉庫、醫院、科研、修理、工程、技術院校等事業單位,在確保完成軍內任務的前提下,可發揮多種功能,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允許部隊單獨承包或軍地合作承包國家和地方的建設項目、運輸任務, 以及承包國家的荒山、荒地、荒灘,進行開發和植樹造林等,所需機械、車輛等裝備用生產資金購置,動用兵力按規定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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