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採購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六條對軍事採購法規的制定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即軍事採購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隊採購
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六條對軍事採購法規的制定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即軍事採購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和一些市場經濟已開發國家的規定,一般是把軍事採購中涉及民品或者保密程式不高的採購項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但是,從我國實際情況看,各級軍事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軍事裝備和軍用物資,涉及到國家的安全和機密,其採購過程不可完全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可能完全按照本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式進行採購。因此,本法未將軍事採購納入其調整範圍,而規定軍事採購法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雖然軍事採購不執行本法的規定,但是軍事機關採購軍事貨物、工程和服務,同樣需要實行規範的政府採購制度。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打贏高技術條件下局部戰爭的要求,中央軍委於2001年11月向全軍和武警部隊批轉了總後勤部制定的《深化軍隊物資、工程、服務採購改革總體方案》,將軍事採購制度改革推向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為逐步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軍事採購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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