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文官

中華民國時期軍事職官的類別之一。指在軍隊中服務的秘書、書記、司書、普通科學及外國語教官、譯述員(翻譯)、報務員、譯電員、打字員等及其他文職人員。北洋政府時期,軍用文官與軍用法官、軍用技術人員及軍用政治訓練人員等,同為軍屬。國民政府官制規定:軍官佐任用軍用文官之職者,仍保有其軍官佐之身份,但不計算為軍職之年資。民國四年(公元1915年)擬定之陸海軍軍用文官補官規則規定,敘補文職分薦任和委任兩種。1937年制定(1940年公布)之軍用文官任用暫行條例規定,軍用文官分簡任、薦任和委任三種;其官等分:同中將、同少將、同上校(以上為簡任)、同中校、同少校(以上為薦任)、同上尉(以下為委任)、同中尉、同少尉、同準尉九等,其薪俸與軍官佐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