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供站正規化建設規定

《軍供站正規化建設規定》在1995.02.15由民政部, 後勤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供站正規化建設規定
  • 頒布單位:民政部, 後勤部
  • 頒布時間:1995.02.15
  • 實施時間:1995.02.15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期國防建設和軍事運輸的需要,加強軍用飲食供應站(以下簡稱軍供站)正規化建設,實現軍供工作制度化、程式化、標準化,提高軍供站快速供應能力和綜合保障能力,根據《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管理辦法》和國家、軍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常設軍供站和軍用供水站。軍人接待轉運站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軍供站正規化建設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新時期軍事戰略對軍供工作的要求,遵循為部隊服務、為國防建設服務的宗旨,支持正確的辦站方向,搞好平戰結合、綜合利用,按照“鞏固、完善、發展、創新”的方針,推動軍供工作不斷發展,圓滿完成各項軍供任務。
第四條 軍供站應通過全面落實本規定,逐步實現組織健全,設備先進,訓練有素,管理科學,反應快速,保障有力的奮鬥目標。
第五條 軍供站正規化建設應以完成軍供任務為中心,以提高軍供質量為重點,提高隊伍素質,完善激勵機制,健全保障體系,搞好綜合利用,促進軍供站建設全面發展。
第六條 軍供站正規化建設應依據本規定在當地政府民政部門領導和軍交部門指導下組織實施。
第七條 軍供工作是“雙擁”工作的重要內容,是當地人民政府工作的一部分,民政部門應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加強同有關部門的聯繫,共同完成軍供任務。
第二章 組織建設
第八條 軍供站應設立黨、團、工會等組織。
第九條 民政部門應根據軍供工作需要,設定軍供站下屬組織管理部門。
第十條 軍隊站應將平戰結合、綜合利用工作納入本站組織管理範疇,建立健全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軍供工作領導小組是當地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有關單位(部門)完成軍供任務的組織機構,應由政府主要領導掛帥,吸收民政、鐵路、交通、糧食、燃料、衛生、公安、財政、工商、稅務、通信、電力、供水、軍代處等有關單位(部門)的領導參加。
第三章 隊伍建設
第十二條 軍供站領導班子成員應由政治思想好、事業心強、熱愛人民軍隊、有較強組織管理能力的同志擔任,並保持主要領導的相對穩定。
第十三條 軍供站應經常開展形勢教育、國防教育、傳統教育、宗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職工政治思想覺悟,增強國防觀念和軍供責任感。
第十四條 軍供站應加強對幹部職工的業務培訓。新職工上崗前須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後再上崗。
第十五條 軍供站應有1~2名等級廚師和一批素質較高的服務人員,提高烹飪技藝和服務水平。
第十六條 軍供站幹部職工應做到思想過硬,業務精通,作風紮實,技術熟練。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七條 軍供站應制定明確的工作職責和個人崗位職責,做到定崗定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十八條 軍供站應在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領導和軍事代表辦事處的指導下,積極協調鐵路、交通、糧食、燃料、衛生、公安、財政、工商、稅務、通信、電力、供水等有關單位(部門),優質、快速、準確、安全、保密地完成軍供任務。其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管理辦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為部隊服務、為國防建設服務。
(二)保障平時和戰時過往部隊、入伍新兵、退伍老兵及支前民兵、民工運輸途中的膳食、開水及軍用馬匹的草料、飲水供應。有住宿條件的軍供站應保障過往部隊中轉休息。
(三)研究改進供應的方式、方法,不斷改善供應條件,提高軍供質量和應急保障能力。
(四)加強軍供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職工的政治、業務素質。
(五)統計分析軍供任務完成情況,總結工作,交流經驗。
(六)在保證完成軍供任務的前提下,利用軍供設施、設備為社會服務,增強軍供站的生機與活力。
(七)負責提出軍供站房舍改(擴)建和維修計畫,並組織實施。
(八)完成當地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站長、副站長崗位職責是:
(一)負責全站的領導工作,組織全站人員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各項政策和有關規定。
(二)組織領導全站職工做好軍用飲食供應工作,保證優質、快速、準確、安全、保密地完成軍用飲食供應任務。
(三)負責與軍事代表辦事處、車站、港口、部隊等有關單位的聯繫,搞好協條,做好軍供領導小組交辦的日常性工作。
(四)組織領導軍供站正規化建設,監督檢查各項制度和各職人員崗位職責的執行情況。
(五)組織研究改進制膳、供膳方法,改善供應條件。
(六)組織進行政治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的政治、業務素質。
(七)總結軍供工作經驗,報告軍供工作情況。
(八)組織制定本站設施、設備改(擴)建和維修計畫,並組織實施。
(九)組織領導本站的平戰結合、綜合利用工作。
(十)組織全站職工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任務。
(十一)協助黨支部書記做好全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二)副站長是站長的助手,站長不在時代理站長工作。
第二十條 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崗位職責是:
(一)負責全站的思想政治工作,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方針政策。
(二)負責黨建工作,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
(三)組織全站的政治學習,對職工進行理想、道德、法制、國防觀念和時事政策教育。
(四)搞好本站的安全、保衛和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和各類事故發生。
(五)組織開展“兩個文明”建設,適時評選和表彰先進,推動軍供站工作深入開展。
(六)協助站長做好軍供工作,組織完成各項軍供任務。
(七)副書記是書記的助手,書記不在時代理書記工作。
第二十一條 值班員崗位職責是:
(一)了解和掌握全站情況,堅守崗位,嚴防發生各類事故。
(二)接收供應通報,做好供應準備工作,協助站領導組織完成軍供任務。
(三)做好電話記錄和接待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妥善處理有關事宜。
(四)加強值班檢查工作,遇有特殊情況,及時請示報告。
(五)認真填寫值班日誌,交接清楚值班期間承辦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管理員崗位職責是:
(一)負責供應管理工作,在站長領導下組織完成軍供任務。
(二)負責安排主副食譜,並及時下達給有關人員。
(三)負責與軍代表、軍運員、部隊聯繫,協助部門負責人組織部隊就餐。
(四)負責食品、物資、器材、設備的購置與管理,掌握庫存物資數量。
(五)負責全站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的購置與發放工作。
(六)統計軍供任務完成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會計員崗位職責是:
(一)負責編制經費預、決算,掌握經費開支情況。
(二)負責辦理經費收支記帳、結帳、核銷工作。
(三)嚴格履行財會制度,健全財務手續,按政策規定和財務標準辦事。
(四)填寫過往部隊主副食品出庫單,搞好一伙食成本核算。
(五)負責職工工資編報、發放工作。
(六)負責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和有關財務檔案、報表等資料。
第二十四條 出納員崗位職責是:
(一)保管現金,嚴格執行現金、支票管理使用制度。
(二)負責辦理現金收支業務,填寫記帳憑證。
(三)負責報銷有關費用,發放工資。
(四)收取就餐部隊的糧票和一伙食費。
(五)負責同會計員核對帳目,清點庫存現金。
第二十五條 採購員崗位職責是:
(一)負責與商業、糧食、燃料等供應部門建立聯繫,共同制定供應辦法,建立軍供食品、物資供應網。
(二)負責採購各種主副食品和馬草、馬料等。
(三)認真執行採購、入庫規定。
第二十六條 保管員崗位職責是:
(一)負責全站備品、用具和器材保管工作。
(二)負責建立物品帳目,嚴格履行出入庫手續。
(三)負責清點庫存,核對帳物,編制庫存物品明細表。
(四)負責保管物品,防止丟失、損壞、霉爛、變質。
第二十七條 化驗員崗位職責是:
(一)協助衛生防疫部門做好過往部門主副食及開水化驗工作。
(二)負責向有關人員報告化驗結果。
(三)檢查化驗單填寫是否規範,保存化驗單存根。
(四)對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炊事班長崗位職責是:
(一)負責炊事班的組織領導工作,搞好主副食調劑,帶領全班保質保量地完成主副食製作任務。
(二)會同保管員、管理員共同辦理主副食品和其它物品出庫手續,嚴格掌握出庫物品的數量和質量。
(三)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監督、檢查主副食加工製作程式和食堂衛生工作。
(四)負責餐具管理、使用和消毒工作。
(五)指導炊事人員安全操作炊事機械。
第二十九條 炊事員崗位職責是:
(一)負責製作主、副食品。
(二)負責加工清洗製作主、副食品的原料。
(三)負責擺放餐具,並分發主、副食品。
(四)負責洗刷消毒餐具和廚房、餐廳衛生。
第三十條 餐廳服務員崗位職責是:
(一)負責食堂勤務工作。
(二)負責擺放桌凳,洗刷消毒餐具,清理打掃餐廳。
第三十一條 鍋爐工崗位職責是:
(一)負責供汽、供水工作,保障部隊開水供應。
(二)負責抽樣送檢,保證水質符合標準。
(三)搞好節煤、節水、節電工作。
(四)負責鍋爐、電機等設備維修養護,保證安全。
第三十二條 汽車司機崗位職責是:
(一)負責軍供站和為部隊送餐的運輸工作。
(二)遵守交通法規,保證行車安全。
(三)負責車輛保養工作,確保技術狀態完好。
(四)負責車輛使用登記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職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本職工作。軍供站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站實際情況,對各職人員崗位職責進行補充和調整。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條 軍供站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到照章辦事,有條不紊。
第三十五條 計畫、總結制度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根據地方政府、軍隊及業務部門的有關要求,結合本站實際情況,制定工作計畫,做到有計畫、有步驟的安排工作。
(二)每年年終制定下年度工作計畫,半年有小結,年終有總結。
(三)工作計畫變化、調整、修訂情況及對工作計畫的要求。
(四)完成大批或重要軍供任務後,進行工作總結的要求和內容。
第三十六條 請示、報告制度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對請示、報告的要求。
(二)請示、報告的時間、內容、範圍、程式等。如大批軍供任務前後,向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請示報告。
(三)每年年初和年終將工作計畫和總結按時上報。
第三十七條 教育、訓練制度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每年對職工進行形勢教育、國防教育、傳統教育、宗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訓練的內容、形式和要求等。
(二)每年年初研究制定教育訓練計畫,安排落實教育訓練內容、時間和人員情況。
(三)開展較大規模的教育訓練活動,組織考核,對不合格者重新安排訓練等。
(四)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經費,保障教育訓練工作的開展。
(五)教育訓練考核與工作考評、晉級、表彰的關係。
第三十條 值班制度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軍供站應設有值班室和值班電話,實行24小時輪流值班制。值班人員必須是本站正式職工,站領導應參加值班或帶班。
(二)值班人員必須嚴格履行職責,不得擅自離崗或隨意找人頂替。
(三)建立專門的值班日誌,按要求填寫有關內容。
(四)嚴格遵守交接班時間,認真履行交接班手續。
(五)站領導值班有事臨時外出,應指定代班人,並將去向或聯繫電話告知值班員。
第三十九條 勞動管理制度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遵守工作時間,堅守工作崗位。
(二)聽從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
(三)搞好崗前培訓,堅持考核制度。
(四)愛護設施設備,加強維修養護。
(五)遵守作業程式,保證勞動安全。
第四十條 安全保密制度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遵守保密守則,嚴守軍事秘密,不向親屬和站外人員泄露軍供情況。
(二)供應通報由軍供站領導或值班員負責接收和傳遞,並指定專人保管。在一般情況下,其他人員不接收供應通報。
(三)秘密以上檔案由專人負責管理,建立嚴格的傳閱手續,閱後及時歸檔。
(四)部隊進站就餐時,值班和門衛人員加強警衛,不準無關人員入內。
(五)對來站住宿的旅客,嚴格登記手續。
第四十一條 財務管理制度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嚴格遵守財會制度和財務紀律,加強財務檢查、監督和管理。
(二)按規定編報預、決算和各種財會報表。
(三)按照預算經費指標,精打細算,做到專款專用。
(四)經費報銷由站領導審批,數額較大的開支須經站務會研究決定。
(五)及時結帳,手續齊全。
第四十二條 物資設備管理制度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各種物資設備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二)建立健全帳目,定期清點核對帳物。
(三)建立健全物資設備使用規定,外借須經站領導批准。
(四)定期維修各種設備,保持技術狀態完成。
(五)物資設備的報廢、處理須經站務會審定。
第四十三條 衛生制度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認真執行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防疫等有關規定。
(二)炊事人員定期檢查身體,患有傳染性疾病的不得上崗;搞好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澡、勤換衣、勤理髮、勤剪指甲,保持工作服整潔。
(三)供應部隊的飯菜和開水,經化驗合格後方可供部隊食用。
(四)供餐後及時洗刷、消毒炊具、餐具,清掃餐廳和操作間。
(五)定期清掃庭院、房舍,消滅蚊蠅、蟑螂、老鼠。
第四十四條 廚房、餐廳管理制度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認真執行食品衛生法,嚴格衛生制度。
(二)專人管理主副食品和炊具、餐具,按規定使用。
(三)正確操作各種炊事機具,定期檢查,及時保養。
(四)加強防火、防盜、防毒和滅鼠、滅蠅、滅蟑螂工作。
(五)制膳期間,嚴禁非工作人員進行操作間。
第四十五條 獎懲制度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結合年終工作總結,組織評選先進個人。
(二)對完成專項任務成績突出的予以獎勵。
(三)對先進個人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以精神獎勵為主。
(四)對不服從管理、違反紀律、拒不完成任務的個人給予批評教育和處分。
(五)對玩忽職守、貪污盜竊等違法行為,視情交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軍供站應根據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五條的要求,制定符合本站實際情況的各項工作制度,並定期組織檢查,抓好落實。
第六章 工作程式
第四十七條 軍供站應制定科學的工作程式,做到嚴密、合理、實用。
第四十八條 軍供站的主要工作程式是:
(一)軍用飲食供應任務組織工作程式;
(二)軍用飲食供應作業程式;
(三)軍用飲食緊急供應作業程式。
第四十九條 軍供站幹部職工應嚴格按照各項工作程式作業。軍供站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站實際情況制定其他工作程式。
第七章 工作資料
第五十條 軍供站應有完備的工作資料,做到全面、完整、準確、完用。
第五十一條 軍供站應具備下列工作資料:
(一)上級有關檔案、規章、辦法。
(二)基本建設原始資料。
(三)固定資產、設施設備資料。
(四)人員編制人事檔案資料。
(五)全國、軍區或相鄰軍供站分布圖。
(六)軍供任務統計資料。
(七)供應通報及化驗單存根(按保管年限)。
(八)工作計畫、總結及請示、報告(按保管年限)。
(九)教育訓練情況。
(十)其他。
第五十二條 各種資料要集中存放,專人保管,擺放整齊,及時補充,注意保密,實現資料管理檔案化。
第八章 設施設備
第五十三條 軍供站應加強設施設備建設,有計畫、有步驟完善設施設備,提高供應能力。
第五十四條 軍供站應設定廚房、餐廳、倉庫、鍋爐房、辦公室、宿舍、廁所、活動場地、盥洗設施,並根據需要設定汽車庫、遛馬場和飲馬設備。有條件的還應設定住宿設施。
第五十五條 軍供站應設有通信設備、茶爐(鍋爐)和必要的炊事機具及機動車輛。
第五十六條 軍供站應加強設施設備使用管理和維修養護,保持設施設備完好。
第五十七條 重要軍供設施的新建、改建及拆除,應徵求軍代處的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和軍區軍事交通運輸部審批,並報民政部門和總後勤部備案。
第九章 綜合利用
第五十八條 軍供站必須按供應通報要求,優質、快速、準確、安全、保密地完成軍供任務。
第五十九條 膳供應須保質保量,接待服務應熱情周到。
第六十條 軍供站必須保證採購的主副食品新鮮、無霉變,並嚴格按程式進行檢驗,杜絕發生食物中毒。
第六十一條 軍供站應根據軍事運輸組織的需要保障供應,做到不漏供、不錯供、不晚供,保證列車、輪船等正點。
第六十二條 軍供站應制定應急供應方案,保障緊急情況下的軍用飲食水供應。
第六十三條 軍供站應積極研究改進制膳設備和供應方式,提高供應質量。
第十章 綜合利用
第六十四條 軍供站必須在保證完成供任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軍供設施設備為社會服務。
第六十五條 軍供站綜合利用的項目應與軍供工作相適應,不得經營危及軍供安全、保密、衛生的項目。軍供站一般不得與境外商人聯合開發經營,確需聯營時,須徵得軍代處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並報民政部和總後勤部備案。
第六十六條 軍供站綜合利用工作必須站長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經營方式可採取不同形式的集體經營或承包責任制,嚴禁將軍供站承包給任何個人。
第六十七條 軍供站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合法經營。
第六十八條 軍供站應把綜合利用工作納入正規化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統籌管理,把握方向,健康發展。
第六十九條 軍供站綜合利用的收入套用于軍供事業。主要用於添置改造設施、設備;積累資金,發展生產;改善職工生活和福利待遇;補貼過往部隊一伙食費和接待等。
第十一章 考核評比
第七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每1~3年組織一次軍供站正規化建設考評,軍區每3~5年組織一次考評,民政部和總後勤部不定期組織檢查或抽查。
第七十一條 考核評比按《軍供站正規化建設考評批准》組織實施。
第七十二條 考核成績評定實行千分制,採取加分和扣分相結合的辦法,基本分與加分之和減去扣分為最後得分。950以上的優秀,600~950分為合格,不足600分為不合格。
第七十三條 組織考評單位應根據考評成績發給相應的合格證書或先進單位證書,並對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不合格的單位,應限期達標。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由民政部、總後勤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和軍區軍事交通運輸部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1989年民政部、總後勤部下發的《軍供站正規化建設要求》([1989]後交字第150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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