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擁模範城(縣)創建命名管理辦法

《雙擁模範城(縣)創建命名管理辦法》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雙擁模範城(縣)創建命名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國擁﹝2010﹞2號
  • 發布時間:二○一○年三月一日
  • 發布單位: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
關於印發《雙擁模範城(縣)創建命名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擁﹝20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雙擁工作領導小組:
現將新修訂的《雙擁模範城(縣)創建命名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
二○一○年三月一日
雙擁模範城(縣)創建命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做好新時期擁軍優屬、擁政愛民(以下簡稱雙擁)工作,進一步加強軍政軍民團結的指示精神,推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活動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創建雙擁模範城(縣)活動,是雙擁優良傳統的繼承與發展,是做好雙擁工作的重要載體,是鞏固和發展軍政軍民團結、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雙擁模範城(縣)是雙擁工作成績突出,具有榜樣和示範作用,並經過規範的推薦評選程式命名的先進典型,是所命名城(縣)黨委、政府、駐軍領導機關和全體軍民共同的政治榮譽。
第四條 創建雙擁模範城(縣)活動,要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眼於鞏固和加強軍政軍民團結、促進軍民融合式發展,把擁軍優屬與擁政愛民結合起來,把發展社會生產力與提高部隊戰鬥力結合起來,把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與生態文明建設結合起來,促進雙擁工作整體水平提高,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與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
第五條 雙擁模範城(縣)分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
第六條 全國雙擁模範城(縣)的命名範圍:省(自治區)轄市(不含所轄縣和市),直轄市轄區(縣),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省級雙擁模範城(縣)的命名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七條 命名雙擁模範城(縣)應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 全國雙擁模範城(縣)數量控制在納入考核評選城(縣)總數的15%以內。各省、自治區推薦全國雙擁模範城(縣),縣級行政區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於推薦總數的40%。省級雙擁模範城(縣)的命名數量、省(自治區)轄市和縣級行政區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九條 對在雙擁模範城(縣)創建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從實際出發制定。
第二章 雙擁模範城(縣)的標準
第十條 雙擁模範城(縣)的基本標準:
(一)組織領導堅強有力。地方黨委、政府和駐軍領導機關把雙擁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部隊建設的總體規劃,納入黨政軍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範圍,有明確的任務目標、具體的實施計畫、完善的保障措施。堅持黨委議軍會議、軍地聯席會議等制度,雙擁工作重點難點問題得到及時解決。雙擁工作領導機構健全,成員單位職能作用充分發揮,雙擁辦實行軍地合署辦公,有工作人員和經費保障,組織、協調和指導雙擁工作有力。
(二)宣傳教育廣泛深入。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把以愛國主義為核心,以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為重要內容的國防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及部隊教育規劃,列入宣傳、教育、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部門的年度工作計畫,有部署,有檢查,有總結。有適應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教育制度和教育設施,教育對象、時間、內容落實,愛國擁軍、愛民奉獻的社會氛圍濃厚。
(三)擁軍工作紮實有效。把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積極探索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路子,推動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又好又快地發展。大力支持軍事鬥爭準備,配合部隊完成訓練演習、戰備執勤、科研試驗和搶險救災等多樣化軍事任務成效明顯。廣泛開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擁軍,協助軍隊實施人才戰略工程,大力支持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積極支援重點軍事工程建設,軍事設施保護完好。軍供站正規化建設成效顯著,應急保障能力強。支持部隊後勤保障社會化,優惠政策配套,優質服務到位。
(四)擁政愛民成果顯著。充分發揮軍隊優勢,積極參加和支援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中部地區崛起、東部地區率先發展,大力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做好扶貧幫困、助學興教和民族團結進步等工作。奮勇參加搶險救災,在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鬥爭中發揮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協助地方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妥善處置各種突發事件。
(五)政策法規落到實處。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國防建設和加強軍政軍民團結的法律、規章、政策、制度,並根據形勢發展,不斷完善與之相配套的政策、法規。轉業軍官、復員幹部、退役士兵、軍隊離退休幹部、殘疾退役軍人、隨軍家屬安置,以及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政策得到落實;軍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兵員數量質量得到保證;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和醫療、住房等保障落實到位,並保證其生活水平與當地民眾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現役軍人、殘疾退役軍人及其家屬享受優待;加強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和優撫事業單位建設,做到功能突出,作用明顯。軍隊模範執行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遵守民眾紀律,尊重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定期開展擁政愛民教育和民眾紀律檢查,樹立人民軍隊的良好形象。
(六)雙擁活動堅持經常。開展雙擁活動以基層為重點,注重落實,講求實效。年度有計畫,季度有安排,節日有走訪,平時有活動。各項活動主題鮮明,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參與廣泛,具有時代特色和地域特點。健全各項制度,定期檢查總結,推進雙擁工作社會化、經常化、制度化。
(七)軍民共建富有成效。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和培育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深入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軍人道德規範》,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積極參加創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行業、文明社區等活動,在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發揮示範帶頭作用。軍(警)民聯防聯治活動經常開展,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
(八)軍政軍民關係融洽。地方黨委、政府和人民民眾愛護軍隊,尊重軍人,關心部隊建設。部隊尊重地方黨委、政府,熱愛人民,支持地方工作。軍政軍民互相關心,互相愛護,互相支持,親如一家。軍地利益關係得到妥善處理,無重大軍民糾紛。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申報和推薦全國雙擁模範城(縣):發生重大軍民糾紛,在國家和省級雙擁機構、公安部門記錄在案,造成嚴重後果的;雙擁組織機構無工作人員和經費保障的;殘疾退役軍人年度安置任務沒有完成的;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因其他優撫安置政策規定不落實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二條 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依據第十條的規定,提出每屆全國雙擁模範城(縣)評選命名的具體要求。
第三章 命名許可權與程式
第十三條 全國雙擁模範城(縣)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批准,以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民政部、總政治部名義命名。省級雙擁模範城(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和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命名。
第十四條 省級雙擁模範城(縣)由省(自治區)轄市(地區、自治州、盟和直轄市轄區、縣)黨委、政府、軍分區(警備區、人武部)推薦(自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和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批准,同時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五條 省級雙擁模範城(縣)四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況外,應舉行命名大會。具體命名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十六條 全國雙擁模範城(縣)四年命名一次,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按有關規定擇優推薦。被推薦城(縣)應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和每屆命名的具體要求,並獲得省級雙擁模範城(縣)稱號。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推薦全國雙擁模範城(縣),要嚴格標準,聽取當地軍地雙方反映,徵求所在大軍區意見,並將推薦名單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滿,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和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研究同意後,書面向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推薦。
第十八條 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推薦命名的城(縣)進行抽查考核,提出初選意見,將初選名單在中央主要新聞媒體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滿,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辦公會審議,提交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批准後,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民政部、總政治部發布命名決定,並舉行命名大會。
第十九條 對被命名的雙擁模範城(縣),授予獎匾,頒發榮譽證書。
第四章 命名後的管理
第二十條 雙擁模範城(縣)應以命名為新起點,堅持鞏固提高、創新發展的方針,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取得新成績。
第二十一條 全國雙擁模範城(縣)應將年度雙擁工作總結和下年度雙擁工作計畫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每兩年要對轄區內的全國雙擁模範城(縣)進行一次檢查考評,並將檢查考評情況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並送其所在大軍區,作為下一屆評選全國雙擁模範城(縣)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全國雙擁模範城(縣)實行年度抽檢制度。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對全國雙擁模範城(縣)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視情通報抽查情況。
第二十四條 雙擁模範城(縣)的工作無新的進展或出現問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要給予批評幫助,並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 雙擁模範城(縣)出現政策法規不落實或重大軍民糾紛等突出問題,應在及時糾正和妥善處理的同時,將情況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隱情不報或不及時採取解決措施的,給予通報批評;嚴重影響軍政軍民團結和社會穩定的,按命名許可權撤銷其“雙擁模範城(縣)”榮譽稱號,收回獎匾和榮譽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被撤銷“雙擁模範城(縣)”榮譽稱號的,取消其下一屆參加雙擁模範城(縣)評比資格。經過認真整改,符合條件的,可參加以後的雙擁模範城(縣)評比。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2006年頒發的《雙擁模範城(縣)創建命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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