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玩忽職守罪

軍人玩忽職守罪,指揮人員或值班、值勤人員在履行職責時, 馬虎草率,疏忽大意,嚴重不負責任,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的規定,對該罪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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