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院

軍事法院

軍事法院是有的國家稱“軍事法庭”。行使軍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中國的軍事法院是國家設立在軍隊中的審判機關,是屬於軍隊建制的專門人民法院。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大軍區級單位軍事法院,集團軍級、軍級單位軍事法院。各級軍事法院設在同級政治機關,依法設院長一人,副院長、審判員、書記員若干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軍事法院通過審判軍職人員的犯罪案件,懲辦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秩序和軍隊秩序,保護國家軍事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保護軍隊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軍隊現代化、正規化和革命化建設的順利進行。軍事法院同時還兼管軍隊司法行政工作,並受法務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在軍事刑事訴訟中,軍事法院的主要職權是:對軍事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判;同時,直接受理屬於自己管轄的自訴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事法院
  • 外文名:MILITARY COURT
  • 屬於:國家設立在軍隊中的審判機關
  • 性質:專門的機關
成立歷史,設定分級,具體職責,任務,管轄範圍,權利行使,案件受理,審核程式,審理案件,

成立歷史

中國人民解放軍創建初期,在中國工農紅軍中就設有軍法機構。1931年9月1日,鄂豫皖區蘇維埃政府頒布過《革命軍事法庭暫行條例》。1932年2月1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統一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軍事裁判所暫行組織條例》規定,紅軍各級部隊及地方武裝指揮部,組織軍事裁判所,審理紅軍中的刑事案件。抗日戰爭時期,軍事裁判所改為軍法處。1939年,八路軍政治部頒布的《軍法處工作條例草案》規定,軍法處建立在各師、旅、軍區、軍分區及後方留守處政治部內。1955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根據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將全軍各級軍法處改為軍事法院,納入國家審判機關的體系。

設定分級

中國的軍事法院分三級設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是軍內的最高審級,其職權是:
  1. 審判正師職以上人員犯罪的第一審案件;
  2. 審判涉外刑事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案件以及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其他第一審刑事案件;
  4. 負擔二審、死刑覆核、再審的審判任務。
大軍區級單位的軍事法院為第二級。大軍區、軍兵種軍事法院包括各大軍區軍事法院、海軍軍事法院、空軍軍事法院、解放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解放軍總直屬隊第二軍事法院(1997年經中央軍委批准設立)等。但沒有設立二炮部隊軍事法院。這是中級層次的軍事法院,其職權是:
  1. 審判副師職和團職人員犯罪的第一審案件;
  2. 審判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級軍事法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案件;
  3. 負擔抗訴、抗訴案件的審判。
兵團級單位的軍事法院為第三級。基層軍事法院包括陸軍軍級單位軍事法院,各省軍區軍事法院,海軍艦隊軍事法院,大軍區空軍軍事法院,在京直屬部隊軍事法院等,其職權是:
  1. 審判正營職以下人員犯罪,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第一審案件;
  2. 上級軍事法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負責,其他各級軍事法院對本級政治機關負責。各級軍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監督,下級軍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軍事法院監督。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具體職責

任務

軍事法院的任務是:審判現役軍人、軍隊在編職工的刑事案件和依照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案件,懲辦危害國家和損害國防能力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以保衛祖國安全,維護國家法制和軍隊秩序,鞏固部隊戰鬥力,保護軍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和國家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軍事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軍隊人員忠於社會主義祖國,恪守職責,自覺地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軍事法規。

管轄範圍

軍事法院作為專門人民法院,是國家設立在軍隊中的審判機關。根據國家司法權統一行使的原則,軍事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或授權確定管轄範圍,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下履行審判職責。對此,《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執行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對軍事法院的管轄範圍作出了具體規定,軍事法院對軍內人員犯罪的案件依法行使審判權,軍內人員主要包括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等。谷俊山作為軍隊現役幹部,軍事檢察院向有管轄權的軍事法院提起公訴,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權利行使

軍事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在審判活動中,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等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實行公開審判、辯護、迴避、合議、兩審終審、死刑覆核、審判監督等制度和程式,並與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國家法律。

案件受理

根據總政治部1986年頒發的《關於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所列案件的管轄範圍的通知》,軍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 遺棄傷員案;
  2. 虐待俘虜案。
即這兩類軍人的職務犯罪,不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不由軍事檢察院公訴,由軍事法院直接辦案。

審核程式

檢察院提起公訴,軍事法院在七日內審查完畢決定受理後,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將起訴書副本在開庭十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根據審理工作需要,合議庭可以召開庭前會議,對迴避、證人出庭等程式問題徵求控辯雙方意見。按照訴訟法規定,案件開庭審理要有法庭調查、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等必經程式。如果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比較多,開庭或持續數天。此外,或因公訴機關提出補充偵查、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以及被告人身體原因無法出庭等事由,導致案件延期或中止審理。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經上一級軍事法院批准,還可以延長三個月審限。
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軍事秘密作為國家秘密的重要內容,關係國家安全,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此類案件,符合國際司法慣例。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因道德、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的理由,可不使記者和公眾出席全部或部分審判,但任何判決都應公開宣布。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與之基本一致。對於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應噹噹庭公布不公開的理由。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判決一律公開宣告。

審理案件

2014年3月31日,軍事檢察院就解放軍總後勤部原副部長谷俊山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犯罪案向軍事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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