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效力

軍事法效力是軍事法的生效範圍。即軍事法律規範對什麼人、在什麼地方和什麼時間發生效力。(1)對人的效力,即軍事法對什麼人生效。一般來說,在軍事法律規範生效區域內所有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都應適用。對於在軍事上具有特定權利義務的公民是否適用,應由具體軍事法律、法規作出規定。(2)空間效力,即軍事法在什麼地方生效。根據軍事法制定的機關不同,其適用的空間效力也不同。一般來講,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中央軍委、國務院制定的軍事法律、法規等,適用於全國。由各大軍區制定的軍事規章,適用於本軍區所轄範圍。由各軍兵種制定的軍事規章,適用於本軍兵種管轄的範圍。

(3)時間效力,即軍事法何時生效和終止的效力。軍事法的生效時間主要有兩種情況:其一,自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其二,法律明確規定生效時間,依法定時間生效。軍事法的終止時間有三種情況:其一,法律本身自行規定有效時間,到時限屆滿又無延期規定,即自行停止生效;其二,隨著新法的頒布/舊的相應法規便失去效力;其三,頒布特別決議、命令將舊法廢除。軍事法涉及法的溯及力問題的基本原則是:新法律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律的刑罰輕於舊法時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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