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操作規程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操作規程

為加強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最佳化納稅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和《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程。主管國稅機關應以信息化為依託,最佳化整合現有徵管資源,合理設定辦稅視窗,受理車購稅納稅申報,稅票列印,稅款收取和檔案管理等項工作。並按照相互銜接、相互制約、便捷有效的原則,設定相關崗位,崗位設定可一人多崗也可一崗多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操作規程
  • 皖國稅發:〔2008〕76號
  • 成文日期:2009年02月05日
  • 單位: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皖國稅發〔2008〕76號
成文日期:2009年02月05日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操作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流轉稅處)。
二○○八年六月三日

具體內容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徵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最佳化納稅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和《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以信息化為依託,最佳化整合現有徵管資源,合理設定辦稅視窗,受理車
購稅納稅申報,稅票列印,稅款收取和檔案管理等項工作。並按照相互銜接、相互制約、便捷有效的原則,設定相關崗位,崗位設定可一人多崗也可一崗多人。
第三條 車購稅辦稅視窗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定驗車崗、審核錄入崗、稅票列印崗、收款打證崗、檔案管理崗、會統核算崗、綜合業務管理崗。其中,驗車崗、審核錄入崗、稅票列印崗、收款打證崗、檔案管理崗為前台崗位,會統核算崗、綜合業務管理崗為後台崗位。各崗位職責如下:
(一)驗車崗: 負責實地查驗納稅車輛,確定車型和配置。驗車崗應實行雙人上崗。
(二)審核錄入崗:負責對納稅人提供的納稅申報資料以及附列資料進行審核;錄入《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的相關信息。
(三)稅票列印崗:負責列印《稅收通用繳款書》或《稅收通用完稅證》,交納稅人繳納稅款。
(四)收款打證崗:負責對已確認繳納稅款的申報車輛列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並及時向檔案管理崗移交車購稅檔案資料。
(五)檔案管理崗:負責對已經辦理車購稅征、免(減)稅手續的應稅車輛,按照“一車一檔”的原則,收集、整理相關納稅資料,建立車購稅檔案;辦理完稅證明補發、換髮以及車購稅檔案的轉籍、過戶、變更、查詢、補建、報廢、註銷等業務。
(六)會統核算崗:負責車購稅各種票證管理;在綜合徵管軟體中進行車購稅收入的入庫銷號、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車購稅稅款匯總、與金庫對帳、生成、審核稅收會統報表等業務。
(七)綜合業務管理崗:負責對免(減)、退稅申請的審批;本轄區車輛價格信息的採集與上報(備案);負責對車購稅徵收管理系統生成的車購稅數據進行統計分析;車購稅徵收管理系統代碼、配置、規則等內容的設定、管理和本級稅務機關操作人員許可權的分配和管理。
第四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並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一)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二)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購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機車證明書》。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 車購稅徵稅業務流程為:受理納稅申報,實地驗車,確定車型和配置,錄入申報資料(或讀入二維條碼信息),確定計稅價格,開具繳稅憑證(稅收通用完稅證或稅收通用繳款書),確認收款,發放完稅證明,建立徵稅車輛檔案。
本流程涉及驗車崗、審核錄入崗、稅票列印崗、收款打證崗和檔案管理崗。
驗車崗:實地查驗車輛型號、配置、發動機號、車輛識別號等與納稅人提供的車輛合格證明的相關內容是否相符;實地驗車確定申報車輛的車型和配置後,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的接收人欄內註明並簽字,將資料傳遞給審核錄入崗。
審核錄入崗:接收納稅人提供的納稅申報資料,審核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通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審核無誤的,根據驗車崗傳遞來的車輛車型、配置信息,確定計稅價格,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上籤章並註明受理日期後,在車購稅征管系統中錄入(或讀入)納稅申報表信息,並傳遞給稅票列印崗。
稅票列印崗:對審核錄入崗傳遞來的申報信息進行覆核,覆核有錯誤的,將信息退回審核錄入崗。覆核無誤的,列印《稅收通用繳款書》或《稅收通用完稅證》,交納稅人繳納稅款,並將信息傳遞給收款打證崗。
收款打證崗:將《稅收通用完稅證》或納稅人繳納稅款後取得的加蓋銀行收訖章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收據聯與開票信息進行比對;將稅票列印崗傳來的電子申報信息與納稅人提供的紙質資料進行比對。比對不符,將信息回退稅票列印崗;比對相符,在車購稅征管系統中確認收款,為納稅人列印、發放完稅證明,並在完稅證明徵稅欄加蓋車購稅徵稅專用章。同時,將信息傳遞給檔案管理崗。
檔案管理崗:接收收款打證崗傳遞來的信息,收集、整理納稅人提供的紙質納稅資料,列印檔案袋,按照《安徽省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建立車購稅徵稅車輛檔案,並在車購稅征管系統中做歸檔處理。
第六條 納稅人辦理車購稅免(減)稅申報時,應分別下列情況提供資料:
(一)留學人員回國服務,購買1輛國產小汽車申請免稅應提供:
1.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大使館或領事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宣傳文化部)出具的留學證明;
2.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
3.海關核發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小汽車準購單》;
4.《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5.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6.《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7.《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8.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的1輛小汽車申請免稅應提供:
1.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
2.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
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5.《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和《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提供海關的《征免稅證明》;
6.《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7.《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8.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購置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申請免稅應提供:
1.《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3.車輛合格證明;
4.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1套;
5.《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6.《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7.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購置農用三輪車申請免稅應提供:
1.《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3.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4.《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5.《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6.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其他車輛需要免稅應提供:
1.《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3.車輛合格證明;
4.國務院或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5.《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6.《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7.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車購稅免(減)稅業務流程為:受理納稅申報,實地驗車,確定車型和配置,錄入申報資料(或讀入二維條碼信息),受理免稅申請,免稅審批,發放完稅證明,建立免(減)稅車輛檔案。
本流程涉及驗車崗、審核錄入崗、綜合業務管理崗、收款打證崗和檔案管理崗。
驗車崗:實地查驗車輛型號、配置、發動機號、車輛識別號等與納稅人提供的車輛合格證明的相關內容是否相符;對列入《免稅圖冊》設有固定裝置的免稅車輛,實地查驗車輛與《免稅圖冊》是否相符;實地驗車確定申報車輛的車型和配置後,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的接收人欄內註明並簽字,將資料傳遞給審核錄入崗。
審核錄入崗:接收納稅人提供的納稅申報資料,審核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和《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申報車輛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通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審核無誤的,接收驗車崗傳遞來車輛車型、配置信息,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上籤章並註明受理日期後,在車購稅征管系統中錄入(或讀入)納稅申報表信息、辦理免稅申請並傳遞給綜合業務管理崗。
綜合業務管理崗:對審核錄入崗傳遞來的免稅申請進行審核,確定是否屬於免(減)稅範圍。經審核符合免稅條件的,在《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上籤字,將信息傳遞給收款打證崗;不符合免稅條件的,將信息退回審核錄入崗。
收款打證崗:為納稅人列印、發放完稅證明,並在完稅證明免稅欄加蓋車購稅徵稅專用章,同時,將信息傳遞給檔案管理崗。
檔案管理崗:接收收款打證崗傳遞來的信息,收集、整理納稅人提供的納稅資料,列印檔案袋,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建立車購稅免(減)稅車輛檔案,並在車購稅征管系統中做歸檔處理。
第八條 納稅人申請辦理退稅時,應分別下列情況提供資料。
(一)未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應提供:
1.《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
2.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
3.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副本;
4.車輛合格證明原件。
(二)已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應提供:
1.《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
2.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註銷車輛號牌證明;
3.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
4.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
(三)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徵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主管國稅機關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的《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或免稅檔案,辦理退稅,納稅人應提供:
1.《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
2.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
第九條 車購稅退稅業務流程為:受理退稅申請,調取車輛檔案,退稅審批,確認退稅原因及金額,退還稅款,建立退稅車輛檔案。
本流程涉及檔案管理崗、會統核算崗、綜合業務管理崗。
檔案管理崗:受理納稅人提出的退稅申請,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調取車輛檔案,並將退稅申請傳遞給綜合業務管理崗;接收綜合業務管理崗退稅審批意見後,將退稅數據傳送給會統核算崗;退稅後,接收會統核算崗傳遞的信息,並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車購稅退稅檔案,並在車購稅征管系統中做歸檔處理。
綜合業務管理崗:對退稅申請進行審批,根據納稅人的退稅理由確定退稅金額後,將退稅申請表傳遞給檔案管理崗。
會統核算崗:接收檔案管理崗傳遞的已審批信息,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將稅款退還納稅人;退稅後,將已退稅信息傳遞給檔案管理崗。
第十條 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換(補)辦業務,應分別下列情況提供資料:
(一)未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應提供:
1.《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
2. 車輛合格證明原件;
3. 在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二)已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應提供:
1.《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
2.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3.在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第十一條 車購稅換(補)完稅證明業務流程為:受理申請,調取車輛檔案,確認換(補)理由,換補審核,列印完稅證明,資料歸檔。
本流程涉及檔案管理崗、收款打證崗。
檔案管理崗:受理納稅人提出的換(補)申請,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調取車輛檔案,對納稅人的換(補)理由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後,將信息傳遞到收款打證崗,並在接收收款打證崗傳回的信息後,做歸檔處理。
收款打證崗:列印完稅證明,將信息傳遞給檔案管理崗歸檔。
第十二條 過戶是指車輛登記註冊地未變而車主發生變動。變更是指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經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批准的車主名稱、車輛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VIN,車架號碼)等發生變更。納稅人辦理過戶、變更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
(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複印件;
(三)《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
第十三條 車購稅過戶、變更業務流程為:受理過戶、變更申請,調取車輛檔案,錄入過戶、變更內容,過戶、變更審核,列印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列印完稅證明,資料歸檔。
本流程涉及檔案管理崗、收款打證崗。
檔案管理崗:受理過戶、變更申請,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調取車輛檔案,錄入過戶、變更內容並對納稅人的過戶、變更理由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將信息傳遞給收款打證崗。
收款打證崗:列印完稅證明,將信息傳遞給檔案管理崗歸檔。
第十四條 轉籍是指同一車輛的登記註冊地發生變動的情形,包括轉出和轉入兩種業務。
(一)納稅人辦理檔案轉出應提供以下資料:
1.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車輛轉出證明材料;
2.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
3.《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
(二)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檔案轉入應提供以下資料:
1.轉出地主管國稅機關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2.轉出地主管國稅機關發出的檔案轉移通知書和檔案;
3.機動車行駛證原件、複印件;
4.《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
第十五條 車購稅檔案轉出業務流程為:受理車輛轉出申請,調取車輛檔案,確認轉入地稅務機關,轉籍審核,列印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列印轉移通知書及轉移清單,確認轉出。本業務只涉及檔案管理崗。
第十六條 車購稅檔案轉入業務流程為:受理車輛轉入申請,錄入轉入車輛信息,轉入檔案審核,列印完稅證明,資料歸檔。
本流程涉及檔案管理崗和收款打證崗。
檔案管理崗:受理車輛轉入申請,錄入新的納稅人信息,對轉入的車輛信息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將車輛信息傳遞給收款打證崗。
收款打證崗:接收檔案管理崗傳遞的信息,列印完稅證明,並將信息傳遞給檔案管理崗歸檔。
第十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價格信息備案業務流程為:實地驗車,確定車型和配置,錄入車輛生產企業、車型、配置、車輛價格等信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確定該車的暫定最低計稅價格。
本流程涉及驗車崗、審核錄入崗、綜合業務管理崗。
驗車崗:實地查驗車輛型號和配置,並傳遞給審核錄入崗。
審核錄入崗:接收驗車崗傳遞的車型和配置信息,錄入車輛生產企業、車型、配置、價格等信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提出該車暫定的最低計稅價格,並將信息傳遞給綜合業務管理崗。
綜合業務管理崗:對審核錄入崗傳遞來的信息進行審核,確定該車的暫定最低計稅價格。
第十八條 車購稅價格信息採集管理業務流程為:車輛價格信息採集,上報,核定,下發。
車輛價格信息採集由主管國稅機關按期對本轄區車輛生產企業所生產的車輛有關信息進行採集,並填寫《車輛購置稅車輛(國產)價格信息採集表》,逐級匯總上報市國稅局、省國稅局、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並下發各地執行。
第十九條 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業務流程為:數據採集,數據上報,數據清分,審核處理。
車購稅辦稅視窗在受理納稅申報時,應採集車輛識別代碼和異常發票信息;每月末省局匯總全省採集的數據後,上傳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對上報數據進行清分,並將清分結果下發省級國稅機關,省級國稅機關再將數據清分到機動車輛生產和銷售企業的主管國稅機關。
機動車輛生產和銷售企業的主管國稅機關利用清分的數據對機動車生產和銷售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審核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程從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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