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票回收條款

鐵道部客服中心網站訊息,鐵道部公布了修改《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的內容,修改後的新規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分一直存在爭議的條款,在此次修訂後已被刪除。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最早是在1997年12月1日起頒布實施的,此次集中修改是為了更好地適應鐵路旅客運輸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車票回收條款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內容:《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
  • 實行時間:2010年12月1日起
背景,修改情況,

背景

之前在關於旅客出站車票被回收的問題上,就一直備受質疑,“你把車票回收了,我們怎么報銷?”有律師分析“車票本身就是契約,即使旅客出站,車站也無權回收旅客車票”。記者在新規中看到,修改後的規章此款已被刪除。即刪除“車站對已使用完畢的車票應回收。旅客需報銷時,應事先聲明,站、車將銷角的車票交旅客作為報銷憑證。但學生票不給報銷憑證。”

修改情況

規定修改前,原先身高1.1-1.4m的兒童可購買兒童票,修改後的新規將購買兒童票的標準提高了10厘米,新規規定:“承運人一般不接受兒童單獨旅行。隨同成年人旅行,身高1.2-1.5m的兒童,享受半價客票、加快票和空調票(簡稱兒童票)。超過1.5m時應買全價票。”
增3種情況不能買學生票
前不能購買學生票的情況共有3種:
1.學校所在地有學生父或母其中一方;
2.學生休學、復學、轉學、退學;
3.學生往返於學校與實習地點。
新規中又新增了3種不能購買學生票的情況:
1.學生證未按時辦理學校註冊的;
2.學生證優惠乘車區間更改但未加蓋學校公章的;
3.沒有“學生火車票優惠卡”、“學生火車票優惠卡”不能識別或者與學生證記載不一致的。
學生票報銷應補差額
對於此前一直備受爭議的“車票回收無法報銷”的問題,此次新規也做了相應的調整。新規刪除了“出站人員的車票和團體旅客證應收回。旅客要報銷憑證時,硬紙卡片式車票應把右端發到站名撕下,將有日期、票價的一端交給旅客。”和“學生票不給報銷憑證。如持學生票要求報銷時,應補收全價票價與學生減價票價差額,核收手續費。”的規定。
新規擴大了傷殘軍人證和警察傷殘證的有效證件發證部門,規定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革命傷殘軍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傷殘證’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頒發的統一式樣。”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由國家有關部門頒發。”
改簽普通車票須在開車前
新規規定,“每件物品……重量不超過20千克”改為“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厘米,桿狀物品不超過200厘米,但乘坐動車組列車不超過130厘米;重量不超過20千克”。
另外對比老規則,之前普通車在開車兩小時後都可改簽,但新規修改為“改簽車票須在開車之前”。但坐動車的旅客改乘當日其他動車時,當天都能改簽。
新規增加了低票價旅客不能在高票價車廂停留的限制,具體規定為:“除特殊情況並經列車長同意的外,持低票價席別車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價席別的車廂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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