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獻雉

路人獻雉

楚人有擔山雉者。路人問曰:“何鳥也?”擔雉者欺之曰:“鳳凰也。”路人曰:“我聞有鳳凰,今直見之。汝販之乎?”曰:“然。”買以十金,弗與;請加倍,乃與之。將欲獻楚王,經宿而鳥死。路人不遑惜金,惟恨不得以獻楚王。國人傳之,鹹以為真鳳凰。貴欲以獻之,遂聞楚王。楚王感其欲獻於己,召而厚賜之,過於買鳥之金十倍。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路人獻雉
  • 作品別名:楚鳳稱珍
  • 創作年代:約前360~前280
  • 作品出處:《尹文子·大道上》節選
  • 作者:尹文
譯文,注釋,內容梗概,作者簡介,

譯文

從前有個用扁擔挑著山中野雞的楚人。有個路過的人問他:“這是什麼鳥?”擔著野雞的人欺騙他說:“這是一隻鳳凰。”路過的人說:“我聽說有鳳凰,現在恰巧看見了。你能把它賣給我嗎?”擔野雞的人說:“好的。”路人想用十金買下“鳳凰”,挑擔人不給他;路人再請求用雙倍的價錢,挑擔人才把“鳳凰”賣給他。路人想將“鳳凰”獻給楚王,隔了一夜鳳凰卻死了。路人不可惜金錢,只遺憾不能夠把鳳凰獻給楚王。楚國里的人紛紛傳布這件事,都認為那是只真鳳凰,且路人真的想要貢獻鳳凰給楚王。這事被楚王聽到了。楚王被路人想要把“鳳凰”獻給自己的行為而感動,召來路人並重重地賞賜他,賞錢比買野雞的價錢多十倍。

注釋

1.雉:俗稱“野雞”
2.直:同“值”,恰巧
3.經宿:經過一夜。
4.不遑:來不及。
5.貴:讚賞。
6.聞:下級向國君報告叫聞。
7.擔:用肩膀挑
8.何:為什麼
9.恨:遺憾,不滿意
10.販:賣
11.然:是的
12.弗:同“下”
13.與:給
14.乃:才
15.惟:只
16.恨:遺憾
17.鹹:都
18.厚:重重地
19.得:能夠
20.遂:於是;就。

內容梗概

楚人有擔山雉者。路人問曰:“何鳥也?”擔雉者欺之曰:“鳳凰也。”路人曰:“我聞有鳳凰,今直見之。汝販之乎?”曰:“然。”買以十金,弗與;請加倍,乃與之。將欲獻楚王,經宿而鳥死。路人不遑惜金,惟恨不得以獻楚王。國人傳之,鹹以為真鳳凰。貴欲以獻之,遂聞楚王。楚王感其欲獻於己,召而厚賜之,過於買鳥之金十倍。

作者簡介

尹文(約前360~前280),戰國時期齊國人。與宋鈃齊名,宋尹學派的代表人物。流傳於世者唯《尹文子》一書。
《漢書·藝文志》著錄《尹文子》一卷,列為“名家”,已佚。今本《尹文子》分《大道上》和《大道下》兩篇,語錄與故事混雜,各段自成起訖,主要論述法術和形名。其思想特徵以名家為主,綜合道法,亦不排斥儒墨。自道以至名,由名而至法,上承老子,下啟荀子、韓非。
《尹文子》指出:“仁義禮樂名法刑賞,凡此八者,五帝三王治世之術也。”然此八者皆具有兩重性,“用得其道則天下治,失其道則天下亂”。欲要得其道而不失其道,便須以法為準,而以法為準的前提則是正名,“名正而法順”。由此出發,書中對名的邏輯分類提出了一種新的說法:“名有三科,法有四程。一曰命物之名,方圓白黑是也;二曰毀譽之名,善惡貴賤是也;三曰況謂之名,賢愚愛憎是也。一曰不變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齊俗之法,能鄙同異是也;三曰治眾之法,慶賞刑罰是也;四曰平準之法,律度權量是也。”這裡名法並提,表現了戰國時期形名學的特點。而其對對語言的指稱與內涵關係的思考,頗值得玩味,為研究中國邏輯思想史者所重視。
《尹文子》善於運用寓言說理,趣味盎然。如莊裡有丈人,名其長子曰盜,少子曰毆。長子外出,他在後追呼其名,吏聞而遽捕盜;他又急呼少子,吏遂毆盜幾致死。此則笑話生動地說明了正名的重要性。類似的故事還有不少,拋開讓人猶如霧裡看花般的“道”、“名”、“形”,看看古人的調皮之處,也是一得。
《尹文子》的主要版本有明《子匯》本、《諸子集成》本。新注本有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出版的厲時熙《尹文子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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