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證券欺詐監管法律問題研究

跨國證券欺詐監管法律問題研究是由萬先運著,邵沙平指導的一篇國際法類論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跨國證券欺詐監管法律問題研究
  • 作者:萬先運
  • 導師:邵沙平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萬先運著
導師
邵沙平指導
學科專業
國際法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武漢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7
關鍵字
證券交易 詐欺 證券監管 證券法 國際法

內容簡介

隨著通訊計算機技術飛速發展、全球投資多元化趨勢不斷加強及一國公司到國際資本市場的籌資能力不斷提升,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證券市場正在迅速發展,日益走向國際化。 證券市場國際化是指一國的證券市場完全對外開放,外國投資者可以在該國證券市場進行證券投資,外國公司可以利用該國證券市場籌集資金,外國證券經營機構及專業服務機構也可在該國證券市場進行證券經營、服務活動;同時,本國公司也可利用外國證券市場籌集資金,本國證券經營、服務機構也可參與外國證券市場的經營、服務活動。證券市場國際化實質上是資本以證券為媒介在國際間流動,它是融資證券化和資本市場全球一體化的必然結果。
它表現為各國證券市場日趨統一,包括區域證券市場的統一化、各國證券市場的運作的趨同化;有關證券的國際性組織機構不斷湧現,如國際證券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交易所聯盟;各國公司為搶占海外市場跨國進行兼併、更大範圍推動了跨國證券發行與交易;大量跨國證券新品種急劇產生。 證券市場的全球化在加快資本的流動、增加融資渠道、降低了籌資成本、分散投資風險的同時也使虛假陳述、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等證券欺詐行為越來越頻繁地跨越管轄邊界而出現在境內外市場。由於一個國家(地區)的證券欺詐監管法律制度是以地域為主,只具有有限的域外權力,對跨國證券欺詐行為進行監管存在許多障礙。
但如果過分擴大某一國和地區法律的域外適用範圍,往往又會遭致其他國家的反對,而且在適用時會遇到諸多不便,不可能取得多大的成功。因此,需要各國證券監管部門在信息、證據和執行措施等方面進行協助和合作,通過雙邊和多邊途徑,交流信息、協調行動、防範風險、控制跨國證券欺詐行為,以促進國際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本文以證券欺詐監管的國內法律制度為基礎,重點研究跨國證券欺詐的單邊監管、雙邊合作監管、區域性合作監管和全球性合作監管法律制度。全文共分七,約16萬字。
第一章是對跨國證券欺詐監管法律問題概述。本章首先對證券欺詐的基本法律問題作了探討。在闡述證券欺詐的概念後,指出跨國證券欺詐是具有涉外因素的證券欺詐,它超出一國的範圍,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有聯繫,也就是跨國性或跨境性的證券欺詐。從嚴格意義上說,它是國內法上的一種證券欺詐行為,屬於國內法管轄範疇。基於這種考慮,對跨國證券欺詐類型的劃分,仍沿用國內法上通用的劃分方法,即將證券欺詐行為劃分為內幕交易、虛假陳述、市場操縱和欺詐客戶這四種類型。 其次,闡述證券欺詐監管的理論基礎,認為證券市場失靈理論構成證券欺詐監管的經濟學基礎,法律不完備理論則構成證券欺詐監管的法律基礎。而證券市場的國際化使得有關證券欺詐活動帶有跨國性特徵,傳統的以地域為中心的證券欺詐監管法律制度對跨國性證券欺詐的監管顯得“捉襟見肘”,過度擴張本國證券法的域外適用又往往招致其他國家的反對。因此,在現代條件下,單靠一國的監管已難以解決證券市場國際化所引發的跨國證券欺詐問題,它需要各國證券監管機構通過雙邊和多邊途徑,在信息、證據和執行措施等方面進行協助和合作,共同打擊跨國證券欺詐行為。
第二章介紹了美、英、日及中國香港地區和中國台灣地區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和虛假陳述等主要證券欺詐行為進行監管的具體法律規定。
第三章研究了跨國證券欺詐的單邊監管法律問題。在本章中,主要以美國的法律實踐為主探討了單邊監管跨國證券欺詐,重點探討了域外管轄權問題和域外調查取證問題。美國法院對跨國證券欺詐的管轄權可分為對事管轄權和對人管轄權。對事管轄權是美國法院對原告的訴求進行審判的權力。美國在審理跨國證券欺詐案件中發展出確立對事管轄權的兩個準則,即“效果準則”和“行為”準則。依據效果準則,欺詐行為若發生在美國以外,但如果該欺詐行為對美國證券市場或美國投資者有負面影響,那么美國法院對此欺詐行為有管轄權。而行為準則是以域內發生的行為和域外效果作為行使管轄權的根據。對人管轄權是基於美國憲法所規定的正當程式條款,將證券法的域外適用限定於特定的被告。它要求作為非美國居民的被告與美國建立“最低聯繫”而有目的地(purposefully)利用了美國的司法保護。實際上,美國法院確立的對事管轄權和對人管轄權都過度地擴大美國證券法的域外適用,侵犯他國的主權而遭到其他國家的反對和抵制。
第四章研究了跨國證券欺詐監管的雙邊合作問題。由於單邊監管必然要擴大本國證券法律制度的域外適用,從而會與其他國家的證券法律發生衝突,引起其他國家的反感。在這種情況下,有關國家採取聯合行為,利用雙邊或多邊方式實現對跨國證券欺詐的全面制裁。雙邊合作方式主要是“司法互助條約”和“諒解備忘錄”。論文闡述了司法互助條約和諒解備忘錄的內容,並對通過司法互助條約和諒解備忘錄進行合作監管進行了評析。
第五章是以歐盟為中心研究了跨國證券欺詐監管的區域性合作制度。重點研究了歐盟理事會懲治證券欺詐的兩個重要的指令,即1988年《協調內幕交易規範指令》和2003年《反市場濫用指令》。這兩個指令對於各成員國有關證券法律及其相關規則進行最低限度的協調,在共同水準上確立一套懲治證券欺詐、規範證券發行、上市、交易方面的原則、標準和制度,成為在歐洲單一市場上從事證券活動的基本法律準則。
第六章研究了跨國證券欺詐監管的國際合作問題。本章闡述了作為協調各國證券欺詐監管的主導力量的國際證監會組織在打擊跨國證券欺詐犯罪、促進證券欺詐犯罪懲治的國際合作方面所作的努力,重點分析了國際證監會組織有關證券欺詐監管國際合作的幾個重要建議,並對國際證監會組織有關證券欺詐監管國際合作的規定進行了評析。
第七章分析我國對跨國證券欺詐監管國際合作的現狀,指出我國對跨國證券欺詐監管國際合作所存在的不足,並對加強我國對跨國證券欺詐監管國際合作提出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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