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收養

跨國收養作為法學術語,涉及收養效力的法律適用問題及國際合作機制。中國於2005年批准《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要求收養國政府履行中央機關職能。2024年8月28日,中國停止國際收養計畫,僅保留血親或繼子女收養例外。政策調整基於國內收養優先原則(占比近九成)及兒童利益最大化理念。跨國收養需符合收養雙方國家法律,涉及公證、認證等程式,中國曾與16國建立收養合作關係。

基本介紹

  • 停止時間:2024年8月28日 
  • 合作國家:16國 
  • 生效公約:2005年4月27日 
  • 法律原則:兒童最大利益  
  • 收養程式:雙方法律 
定義與政策調整,法律適用問題,公約主要內容,程式要件,

定義與政策調整

跨國收養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具有不同國籍,需滿足收養國和被收養人所在國法律要求。中國政府於2024年8月28日停止向國外送養兒童,僅允許外國公民收養血親或繼子女。此舉基於國內孤兒數量減少(2023年降至14.4萬)及國內收養意願增強。

法律適用問題

收養效力法律適用主張包括:
  1. 收養人屬人法: 海牙公約及多國採用此原則;
  2. 被收養人屬人法: 泰國、印度等國適用;
  3. 重疊或分別適用: 瑞典、芬蘭等國採用。

公約主要內容

《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規定:
  1. 適用永久性父母子女關係收養,被收養人未滿18歲;
  2. 收養程式適用雙方國家法律;
  3. 中央機關負責國際合作及確認兒童最佳利益;
  4. 收養承認終止親生父母關係。

程式要件

外國人在華收養需提交經公證、認證的申請書、婚姻證明等材料。收養登記在民政部門完成,費用用於改善兒童養育條件。收養需符合中國及收養人所在國法律,衝突時由政府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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