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收養作為法學術語,涉及收養效力的法律適用問題及國際合作機制。中國於2005年批准《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要求收養國政府履行中央機關職能。2024年8月28日,中國停止國際收養計畫,僅保留血親或繼子女收養例外。政策調整基於國內收養優先原則(占比近九成)及兒童利益最大化理念。跨國收養需符合收養雙方國家法律,涉及公證、認證等程式,中國曾與16國建立收養合作關係。
基本介紹
- 停止時間:2024年8月28日
- 合作國家:16國
- 生效公約:2005年4月27日
- 法律原則:兒童最大利益
- 收養程式:雙方法律
定義與政策調整
法律適用問題
- 收養人屬人法: 海牙公約及多國採用此原則;
- 被收養人屬人法: 泰國、印度等國適用;
- 重疊或分別適用: 瑞典、芬蘭等國採用。
公約主要內容
- 適用永久性父母子女關係收養,被收養人未滿18歲;
- 收養程式適用雙方國家法律;
- 中央機關負責國際合作及確認兒童最佳利益;
- 收養承認終止親生父母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