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華定

趙華定

趙華定,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中共黨員。曾任江蘇揚州市邗江區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2014年6月8日,因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2016年8月23日,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

2017年8月23日,江蘇高院二審裁定:抗訴人趙華定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華定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7-03-04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依法逮捕,一審宣判,終審裁定,

人物履歷

2000年至2014年間,先後擔任:
揚州市邗江縣建委主任,
揚州市邗江區建設局局長,
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中共揚州市邗江區區委常委兼蔣王片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組長,
濱江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揚州市邗江區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被告人趙華定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2016年8月23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趙華定犯受賄罪一案,作出(2014)揚刑二初字第00009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趙華定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被告人趙華定受賄所得二百七十三點八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原審被告人趙華定不服,提出抗訴。

終審裁定

2017年9月22日發布於中國裁判文書網站、落款日期是2017年8月23日的《248趙華定受賄罪二審刑事判決書》裁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抗訴人趙華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抗訴人趙華定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較重的同種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其認罪態度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一審判決認定抗訴人趙華定以明顯低於市場價購買房屋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依法予以糾正。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當庭發表的對抗訴人趙華定以明顯低於市場價購買房屋以外的全案其餘事實和證據的意見,與事實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揚刑二初字第00009號刑事判決。
二、抗訴人趙華定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三、受賄贓款人民幣二百四十七萬八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已扣押在案的282.5萬元及3000元購物卡,其中247.8萬元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其餘部分折抵財產刑)。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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