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新尉

趙新尉

趙新尉,男,漢族,1957年7月18日出生於山西省靜樂縣,住烏魯木齊市寶山路和楓雅居小區。大學學歷,1975年11月參加工作,1984年8月入黨。原系新疆日報社黨委書記、總編輯、副社長,曾任喀什地委委員、地委宣傳部部長、疏附縣委書記。

2015年5月28日違紀被查。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日,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15年12月7日被提起公訴。2016年6月28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新尉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西省靜樂縣
  • 出生日期:1957-07-18
  • 性別:男
  • 居住地:烏魯木齊市寶山路和楓雅居小區
人物履歷,分管工作,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強制措施,免去職務,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6年08月至1996年10月,任喀什地委辦公室正科級秘書、副主任、主任;
1996年10月至2000年12月,任喀什地區行署秘書長;
2000年12月至2005年02月,任疏附縣縣委書記;
2005年02月至2005年03月,任喀什地委委員;
2005年03月至2011年01月,任喀什地委委員、宣傳部部長;
2011年01月至2015年04月,任新疆日報社黨委書記、總編輯、副社長。

分管工作

2011年1月27日起至案發,任新疆日報社黨委委員、書記、總編輯、副社長一職,主持報社全面工作,全面負責編務工作。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5月28日,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新疆日報社原黨委書記、總編輯、副社長趙新尉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強制措施

2015年8月6日因涉嫌嚴重違紀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免去職務

2015年9月18日,政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鑒於新疆日報社原黨委書記、總編輯、副社長趙新尉涉嫌嚴重違紀。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二十九條“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如果嚴重違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或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分別依據情節給予警告處分,或撤銷其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資格”的規定,決定:撤銷趙新尉政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一屆委員會委員資格。

依法雙開

2015年11月1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對新疆日報社原黨委書記、總編輯、副社長趙新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趙新尉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妄議中央和自治區黨委的重大工作方針、決策和決定,公開發表反對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關於新疆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論;故意作出與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新聞工作部署相違背的決定;在反對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宗教極端主義等重大原則問題上,言行不能與中央和自治區黨委保持一致;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偽造證據、訂立攻守同盟。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揮霍浪費公共財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人事調動、退休、選拔任用及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嚴重違反工作紀律,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對本單位內設機構私設“小金庫”行為不制止、不查處;不按照預算核撥國家財政資金,將預算款挪作他用。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違法犯罪。
趙新尉身為黨的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趙新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以烏市檢刑二訴(2015)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新尉犯受賄罪,於2015年12月7日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新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191.8114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提請該院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判處。

一審宣判

2016年6月28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趙新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清。)二、被告人趙新尉犯罪所得已扣押現金人民幣22萬元及扣押贓物佳能照相機、鏡頭予以沒收,不足部分165.8874元繼續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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