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志紅(內蒙古刑事犯罪分子)

趙志紅(內蒙古刑事犯罪分子)

趙志紅(1972年-2019年7月30日),男,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永興村人,被外界稱為“微笑殺手”、“殺人狂魔”。1996年04月~2005年07月,趙志紅在呼和浩特、烏蘭察布兩地作案二十餘起,多名女性慘遭強姦殺害,受害者中年齡最幼者僅12歲。

2005年,被稱為“殺人惡魔”的內蒙古系列強姦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其落網後交代的第一起罪行是“4·9”女屍案。04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抗訴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駁回趙志紅的抗訴,維持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01月26日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019年7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罪犯趙志紅執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對其中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17起犯罪事實予以確認;對其中4起犯罪事實不予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志紅
  • 別名:微笑殺手、殺人狂魔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
  • 出生日期:1972年
  • 性別:男
  • 死刑日期:2019年7月30日
人物經歷,早年經歷,犯罪經歷,償命申請,案件審理,案件調查,一審開庭,二審開庭,判處死刑,執行死刑,

人物經歷

早年經歷

趙志紅是家中老二,家裡有大哥和小妹。趙志紅自1996年以來,最先跟隨父親,隨後自己單幹,在工地賣苦力或者做些基礎簡單的技術活兒,也曾偶爾帶領一些同鄉承包工地上的木工活計。
他先後在烏蘭察布、呼和浩特、包頭、鄂爾多斯烏海和寧夏石嘴山等地打零工。“但是,離婚以後,我就把它變賣了。除了每個月給前妻和我們的女兒生活撫養費以及我個人的基本生存消費,剩下所有的錢,我都拿去玩女人了。”
趙志紅愛看書,《知音》、《讀者》、《婚姻與家庭》,無所不看。“但人家也沒別的毛病,還和我生了小孩,所以我自打一開始作案,就覺得很對不起她,總想讓她提出離婚,這樣我心裡好受些。”

犯罪經歷

1996年04月~2005年07月,趙志紅在呼和浩特烏蘭察布兩地往複流竄、大肆作案,10年間盜竊兩起,搶劫、強姦、殺害女性27起,其中6起強姦後殺人未遂,有11名女性慘遭其強姦殺害,最年幼者僅12歲。
公安部畫像專家為他總結的“彎眉、三角眼、小嘴”的面部特徵,十分傳神。巧舌如簧,是他的最大資本,也是他在作惡時比匕首、電話線還要銳利的武器:正是一次次的謊言,讓他得以敲開獨自在家12歲小姑娘的房門,並討來一杯溫暖的茶水,誘騙兩名大學女生、一位國家幹部在曠野或深夜、自覺自愿地上了他的“ 黑車”,在和園長女友張麗“談婚論嫁”的同時又與烏蘭察布分園19歲的幼教霞飛“墜入情網”,還和兩名學生家長“暗結連理”長期姘居。

償命申請

2006年12月05日,趙志紅在看守所內做了一件令人吃驚的事情:他在一張厚厚的衛生紙上寫了一份特殊的申請——“償命申請”。他希望通過這份申請,讓檢察院重視起其所為的“4·9”女屍案。申請全文如下:
尊敬的高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您們好:
我是“2·25”系列殺人案罪犯趙志紅,我於2006年11月28日已開庭審理完畢。其中有1996年04月發生在呼市一毛家屬院公廁殺人案,不知何故,公訴機關在庭審時隻字未提!因此案確實是我所為,且被害人確已死亡!
我在被捕之後,經政府教育,在生命盡頭找回了做人的良知,復甦了人性!本著“自己做事、自己負責”的態度!積極配合政府徹查自己的罪行!現特向貴院申請派專人重新落實、徹查此案!還死者以公道!還冤者以清白!還法律以公正!還世人以明白!讓我沒有遺憾地面對自己的生命結局!
綜上所訴,希望此事能得到貴院領導的關注,並給予批准和大力支持!
特此申請謝謝!
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二中隊十四號罪犯趙志紅2006年12月05日

案件審理

案件調查

2005年,內蒙古系列強姦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其本人交代,自己才是1996年“4.9”女屍案的“真兇”,而非已被執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圖。由於牽扯到“呼格案”,趙志紅在一審被判死刑後,始終未開庭二審。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趙志紅曾寫下“償命申請”,願意為該案負責。
趙志紅被抓那年,其母親劉愛女從公安局的警察那裡知道了兒子強姦殺人犯了罪,從此,在她的眼裡兒子趙志紅“就是個壞人”。劉愛女曾對法晚記者說,如果案子錯了,願意向兩受害人父母道歉。2014年12月15日,當獲知呼格吉勒圖被改判無罪的訊息後,劉愛女通過電話,向呼格的母親表達了歉意,說了聲“對不起”。
2014年12月15日,在呼格吉勒圖被內蒙古高院宣布為“無罪”後,內蒙古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16日發布訊息稱,該案另一“主角”趙志紅被呼和浩特檢察院依法追加起訴,呼和浩特市中院將擇期開庭審理。訊息指,12月16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經對1996年“4.9”案進行審查,指控趙志紅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

一審開庭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案進行一審。據參與此案開庭的一位司法幹部回憶:公訴機關當庭對趙志紅招認的10起(同一作案現場相鄰時間併案處理)強姦殺人案中的9起提起公訴,唯獨漏掉“4·9”殺人案。趙志紅當場便指出這個問題:“我做的第一起案子就是廁所女屍案,檢察院怎么不公訴,審理中為何也沒有人提呢?”當時庭審現場很尷尬:哪有被告人自己主動攬罪責的?現場多名法警維持秩序,並且在審判長的提示下,阻止趙志紅繼續就此事講更多細節。之後該案繼續開庭,趙志紅當庭被宣判死刑,等待省高院二審。
趙志紅(內蒙古刑事犯罪分子)
“大家都在準備對趙志紅執行死刑的時候,突然程式戛然而止了,二審也停止了開庭……後來才聽說:中央領導的批示傳達到了內蒙古,批示要求對‘4·9’女屍案要重新複查。”之後,二審沒有開庭,趙志紅也被押回看守所。此前,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生晨已表示,趙志紅是不是“4.9”女屍案的真兇,需要通過趙志紅案件的審理依法確認。
2015年1月4日晚,呼格吉勒圖的母親尚愛雲向法晚記者表示,不管真兇是不是趙志紅,呼格吉勒圖沒有殺人是事實,雖然兒子的再審判決結果早就出來,法院也送達了國家賠償相關的決定書,但她和老伴依然想旁聽這次法院審理趙志紅案。“我們就是想親耳聽聽,對於這起案子,趙志紅在法庭上會說些什麼。”尚愛雲說。
2015年1月5日,趙志紅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其中在當天下午,該院不公開審理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罪一案。
趙志紅(內蒙古刑事犯罪分子)
2015年1月7日,經過三天庭審,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被告趙志紅搶劫、盜竊案告一段落。
2015年2月26日,一審法院認為,趙志紅始終供認該起事實,且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屍體鑑定意見、指認現場錄像等證據在案佐證,供證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但是,趙志紅故意殺死被害人後奸屍,構成故意殺人罪,不構成強姦罪。當天上午9時15分許,呼格吉勒圖父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人員和媒體記者共80餘人旁聽了宣判。宣判後,趙志紅當庭表示考慮後決定是否抗訴。
2015年2月9日9時30分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被告人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一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罪並罰,對趙志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3000元,同時判決趙志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總計102768元。

二審開庭

2015年4月14、15日,“呼格吉勒圖案”真兇趙志紅二審結束,法庭未當庭宣判。
2015年4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抗訴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駁回趙志紅的抗訴,維持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法官接納其中一起控罪屬未遂犯罪,但對趙志紅提出有自首、立功情節等辯解不予採納,維持一審裁決。

判處死刑

2019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趙志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執行死刑

2019年7月30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罪犯趙志紅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志紅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等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總計17起,共殺死6人,強行姦淫幼女2人、婦女10人,還多次搶劫、盜竊,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趙志紅還繫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趙志紅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趙志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趙志紅宣告並送達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
答記者問
2019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負責人就趙志紅死刑覆核一案答記者問表示,第一、二審裁判認定被告人趙志紅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事實21起。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對其中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17起犯罪事實予以確認;對其中4起犯罪事實不予確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