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向紅(內蒙古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趙向紅(內蒙古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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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向紅,女,蒙古族,1963年4月出生,內蒙古化德人,1981年3月參加工作,1993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察哈爾右翼中旗旗委書記。

2019年8月30日上午,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趙向紅貪污、受賄一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向紅
  • 國籍:中國
  • 民族:蒙古族
  • 出生地:內蒙古化德
  • 出生日期:1963年4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1.03——1983.12,內蒙古自治區化德縣糧庫職工;
1983.12——1992.12,內蒙古自治區化德縣法院幹事(其間:1985.09——1988.07,在內蒙古廣播電視大學法律專業學習);
1992.12——1996.08,內蒙古自治區化德縣物價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
1996.08——1998.11,內蒙古自治區化德縣婦聯主席;
1998.11——2001.02,內蒙古自治區化德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1.02——2001.10,內蒙古自治區化德縣政府副縣長;
2001.10——2007.03,內蒙古自治區商都縣委副書記(其間:2004.08——2006.12,在中央黨校函授法律專業本科班學習;2006.04——2006.10,在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掛職任區長助理);
2007.03——2009.01,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委組織部副部長;
2009.01——2009.03,內蒙古自治區察右中旗旗委副書記、政府代旗長;
2009.03——2013.01,內蒙古自治區察右中旗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
2013.01——2016.01,內蒙古自治區察右中旗旗委書記;
2016.01——2017.12,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政協副主席(不駐會)、黨組成員,察右中旗旗委書記(其間:2017.03——2017.05,在中央黨校學習);
2017.12——2018.01,內蒙古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政協副主席,察右中旗旗委書記;
2018.01——2018.11,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察右中旗旗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9月6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察哈爾右翼中旗旗委書記趙向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1月21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察右中旗原旗委書記趙向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趙向紅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長期占用他人車輛,趙向紅的配偶利用其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錢財;違反工作紀律,對察右中旗套取專項資金用於其他支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趙向紅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套取公款,涉嫌貪污罪;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取財物,涉嫌受賄罪。
趙向紅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黨性原則弱化,將國家賦予的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趙向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

依法逮捕

2018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察右中旗原旗委書記趙向紅(副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趙向紅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察右中旗原旗委書記趙向紅(副廳級)涉嫌貪污、受賄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向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向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向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擔任察右中旗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7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察右中旗旗委原書記趙向紅涉嫌貪污、受賄案。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向紅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向紅在先後擔任烏蘭察布市察右中旗政府旗長、旗委副書記、旗委書記期間,於2011年至2013年,夥同他人套取公款購買房產,數額特別巨大;趙向紅於2010年至2012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趙向紅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趙向紅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趙向紅進行了最後陳述。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8月30日上午,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察哈爾右翼中旗旗委原書記趙向紅貪污、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趙向紅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對趙向紅貪污及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向紅在擔任察右中旗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旗委書記期間,夥同時任察右中旗財政局局長劉永寬,套取公款392.8萬元購買兩套房產及兩個車位,支付裝修和家具款項。趙向紅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幣總計280萬元及房產1套(價值227.5294萬元)。
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向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用公款為自己購買房產並進行裝修和購置家具,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數額特別巨大,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趙向紅利用其擔任領導幹部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趙向紅在接受調查期間,如實供述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符合坦白的構成要件。被告人趙向紅積極主動退贓,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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