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重著陸

超重著陸是指超過機型結構限制最大著陸重量的著陸。機長有權在緊急情況下,超過機型最大著陸重量著陸。準備實施超重著陸時機長應考慮機場和飛機狀況(見《標準操作手冊》)。

著陸後,飛行組應將超重著陸情況詳細填寫《飛行記錄本》並通報機務工程部。如機長認為或機載設備顯示該次超重著陸的接地撞擊超過2.0G,該飛機再次起飛前機務人員必須對飛機結構進行受力檢查,否則不得放行。如接地的撞擊負荷正常,機務人員可對外部完成一般性安全檢查,即可放行飛機。
注1:使用最大起飛結構限制重量著陸時,過載限制2.0G等於接地撞擊的垂直速率360英尺/分(接地時垂直速率大於360英尺/分時,垂直過載將超過2.0G)。
注2:使用最大著陸結構限制重量著陸時,過載限制2.0G等於接地撞擊的垂直速率600英尺/分(接地時垂直速率大於600英尺/分時,垂直過載將超過2.0G)。
注3:光潔狀態下的最大允許過載限制為2.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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