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羈押

超期羈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時限的一種違法行為。超期羈押不僅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違背法制理念,褻讀法律尊嚴,嚴重損害了公安司法機關在人民民眾中的良好形象。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對超期羈押現象予以堅決的糾正和根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超期羈押
  • 外文名:Overdue detention
  • 含義:依法被刑事拘留
  • 後果:嚴重損害了公安司法機關在
  • 種類形式: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種類形式,羈押原因,杜絕根除,存在分析,解決辦法,

種類形式

關押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超期羈押可分為兩種類型:(一)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羈押主要有:
超期羈押超期羈押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後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抗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
(二)變相的超期羈押(“虛超”,實際未超期)主要有:
1.不認真執行有關換押制度容易出現超期羈押。
2.辦案單位所認定的有別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與關押的不一致,由於未及時溝通信息而出現超期羈押。
3.由於辦案單位與羈押場所在相互銜接工作上出現脫節而導致超期羈押。

羈押原因

刑法
(一)傳統的辦案方式和傳統訴訟價值觀根深蒂固,是造成超期羈押的思想根源。在中國古代無超期羈押的概念,封建法律統治者隨意羈押違規者。現在,有的辦案人員在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時,憑感覺、按習慣、照經驗、陷入“以押代審”的怪圈之中,超期羈押現象在所難免。還有辦案人員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的關係認識不清,價值取向錯誤,“重實體、輕程式”,只要所收集的證據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受時間所限制,隨意延長羈押期限
(二)辦案人員業務素質低,無時效意識或意識差,是造成超期羈押的主要原因。有些辦案人員,對出現的超期羈押情況,往往以案件複雜、證據收集工作量大、難度大、耗時間長等“客觀原因”來掩飾和迴避。說到底,這是辦案人員業務素質低、責任不強、執法水平不高的表現,執法隨意性大,不會靈活運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把羈押作為唯一的法律手段來運用。
(三)缺乏相應懲誡制度,是超期羈押難以杜絕和根除的重要原因。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立法、司法解釋沒有關於超期羈押所帶來刑事訴訟方面法律後果的規定,對造成超期羈押的辦案人員更無明確的法律約束,更無一條具體、明確的對造成超期羈押負責的人員在行政法律、執法責任、法律後果方面的規定。相關規定在這方面的欠缺,就會使素質低、辦案能力差、無責任心的辦案人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四)與當前的執法環境也有關係。目前普遍的辦案觀念是“重實體、輕程式”,辦案人員心裡認為是在追求實體的正義,並無私心報復,更無侵犯他人人權意識,因此在內心並沒有遣責感。有的認為,只要刑事程式的結果沒有錯誤,訴訟活動過程不可太計較,這種觀念不可避免會在辦案中出現超期羈押。有的政法機關給基層單位下打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標,罰沒款指標等,使基層辦案人員疲於應付,一此案件因片面追求罰沒款、保證金而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五)公、檢、法部門在刑事訴訟銜接上配合不夠,是造成超期羈押又一原因。根據刑事訴法規定,不同性質和不同訴訟程式的刑事案件由不同的司法機關管轄,辦理具體案件還要具體到辦案部門人員。這些辦案部門和人員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執法尺度和執法水平的差異,以及相互間銜接配合問題,雖然法律中對辦理案件的程式和期限都作了嚴格的規定,但實際工作中還發生個別違反規定和案件移交銜接脫節的問題,以至出現超期羈押。
超期羈押超期羈押

杜絕根除

超期羈押,說到底是一個程式違法的問題,程式違法實際上是主觀方面的認識以及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的問題,所以從根本上解決超期羈押的問題是完全可能的。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採取措施:
(一)充分認識超期羈押問題的危害性,轉變思想觀念。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僅影響政法機關執法嚴肅性,妨害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還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一個重要原因。要進一步提高辦案人員對超期羈押的認識,轉變思想觀念,把嚴格、公正執法作為各級政法機關的首要任務來抓。政法機關必須進一步端正執法思想,提高辦案人員依法辦案的自覺性,深入學習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適用法律法規。強化法制觀念,增強程式法的意識,杜絕“重實體、輕程式”的錯誤思想,對法律高度負責,牢固樹立證據意識、時效意識、賠償意識及人權意識。
(二)加強制度建設,規範執法行為,實現各項執法工作的制度化、正規化。一是認真實行換押制度,防止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級辦案機關要認真執行換押制度,尤其是移送單位必須立即將換押證複印件或傳真給看守所,接案單位應在接案後三日內及時到看守所換押;二是對羈押期限實行登記催辦制度,準確掌握每一個被羈押人員的訴訟階段和訴訟期限,將被羈押人員不同訴訟階段的法律手續和羈押期限進行必要的登記,登記必須及時、準確、詳細。催辦制度是對即將超期的案件,由看守所催促辦案單位及時予以辦結或移送的一項制度;三是建立超期羈押處罰辦法,制訂《超期羈押追究責任辦法》,把超期羈押與各政法機關的執法質量考核掛鈎,把依法辦案作為各部門年終工作考評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行獎懲兌現。(三)強化監督制約機制,加大執法臨督力度。一是加強各單位及其內部監督。發揮法制、紀檢監察和看守所監督制約作用,形成辦案部門相互制約機制,杜絕不按規定審批延長羈押期限,防止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檢察機關要加強法律監督,駐所檢察室要充分履行監督職能,對超期羈押的發現一件糾正一件,並定期通報,加大法律監督力度。三是各單位要對被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跟蹤監督,並制定催辦、糾正超期羈押方面的制度和措施,並與紀檢、監察部門協調,從根本上促進辦案人員嚴格依法辦案。
農民被超期羈押農民被超期羈押
(四)加強公、檢、法部門的協調配合。公、檢、法各部門進行刑事訴訟活動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確保有效地執行法律,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共同努力杜絕和根除超期羈押現象,樹立政法機關在人民民眾中的良好形象,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存在分析

超期羈押現象之所以發生,究其原因有很多,不同層次的原因交織在一起共同作用,造成超期羈押問題此消彼長,久治不絕。直接原因在眾多原因中顯而易見,超期羈押因此而直接產生,我們可以較為清晰地對此進行分析和有針對性地加以解決。
1、犯罪嫌疑人數地作案,取證點多線長,作案次數特別多,久查不清。
2、犯罪嫌疑人明確,但證據不足,難以結案。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很容易確定,但調查收集證據困難,阻礙了案件的偵查終結,客觀上也就使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
3、疑難案件向上級請示未能及時地得到答覆。遇到疑難案件,一般都須向上級領導請示。但實際中有些疑難案件各方原因錯綜複雜,牽涉面較多,上級領導未必能及時地作出答覆。這樣案件在訴訟過程中必然受阻,造成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
4、同案犯在逃,在押犯的犯罪事實不清,影響結案。
5、辦案經費不足,影響證據的及時調取,從而無法結案。而有的案件因辦案經費不足,致使證據無法及時得以固定和收集,有的證據甚至因此而滅失。
間接原因對超期羈押的形成不是直接作用,而是間接地影響訴訟程式的各個環節,從而進一步導致超期羈押的形成。
1、未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拘捕犯罪嫌疑人。有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時,為了辦案的方便,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拘捕,這樣從總體上增加了在押犯的人數,客觀上造成超期羈押發生機率的提高。
2、對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重視不夠。在實際案件的辦理當中,案件承辦人對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往往不太重視,他們更多地是比較重視如何打擊懲罰犯罪,如何收集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採取何種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應當如何定罪量刑,而對犯罪嫌疑人受羈押期限是否超期往往沒有給以足夠的關注,普遍認為這不是什麼大問題,不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這樣就造成了超期羈押的突出存在。
3、對辦案期限的法律規定之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和制約機制。法律對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的辦案期限都有明確的規定,這是保證訴訟程式暢通的重要條件之一,但在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對執行辦案期限的嚴格性和自覺性還有待提高,從而為超期羈押現象的產生帶來了間接的推動作用。造成此種現象的原因在於對於執行辦案期限規定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和制約機制。目前所能採取的措施僅限於司法意見和建議,沒有完備的制約手段,這樣就使得辦案人員容易產生“寧超不放”的思想,促使了超期羈押現象的繁殖。
此外,影響超期羈押形成的根本原因是較為深層的,它並不直接作用於超期羈押這一現象的形成過程,而是較複雜和根本性地影響著訴訟程式的正常進行,從而促使超期羈押的形成。
1、重實體、輕程式的思想雖有所改進,但仍然存在。在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普遍較為關注實體法,對犯罪嫌疑人從偵查到審判的整個訴訟過程中所涉及的實體問題較為重視,尤其是在定罪量刑上,辦案人員一般都儘量避免錯案現象發生。而超期羈押這一程式性的問題普遍不受重視,辦案人員一般認為,犯罪嫌疑人多關押幾天不算什麼問題,最終羈押期限還可折抵宣判刑期。這樣,超期羈押現象的產生就有了較為肥沃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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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些錯誤的執法觀念還在影響著人們,使得辦案人員只重視打擊懲罰犯罪,而忽視了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法律缺乏完備的保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規定,造成被侵犯者無適當的救濟途徑,同時,執法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也往往得不到實質性的處理。在這種條件下,超期羈押這種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現象就必然不會受到足夠的關注。

解決辦法

偵查機關
探究了超期羈押的產生原因,為防止超期羈押現象的產生,本文以下從解決問題的角度出發,作一對策性和方法性的探討。
(一)切實轉變觀念,注重實體法的同時務必將程式法等量齊觀,從而對超期羈押現象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只有從思想上提高了認識,才能在行動上加以貫徹落實執行,才能有效地自覺杜絕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
(二)要嚴格執行刑訴法關於拘留、逮捕的規定,不夠條件的堅決不捕,減少在押人數。這雖然只是一個表層性的解決方法,但也能有效地減少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
(三)提高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兩種法定強制措施的實用性。為此,必須強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強制性,提高它的利用率,使一些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以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方式被採取強制措施。對羈押期限已近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改變強制措施,靈活運用。
(四)強化監督手段。應加大對羈押期限的監督,將監所部門的單一監督改變為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監所檢察監督等部門的共同監督,充分發揮偵查監督部門和審判監督部門的職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的各個訴訟階段得到有效的監督。
在加強監督的實現過程中,必須創建和增強相應的處罰管理機制,這樣才能使監督不致流於形式。1、把糾正超期羈押納入檢察機關的辦案責任制中,和其它辦案責任制一起執行、落實,一起考核;2、對超期限辦案的承辦人員提出批評教育,超期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處理,對失察或失職的部門負責人或主管領導情節嚴重的也應給予相應的處理;3、對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被糾正後仍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收押單位既看守所應當有權依法定程式對被嚴重超期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變強制措施或予以釋放,並且有權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責任的相關部門或人員予以處理。
(五)嚴格執行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的註明制度。在犯罪嫌疑人逮捕證上註明被羈押的期限,過期則自行失效。案件從一機關移送到另一機關,受案機關用換押證繼續依法關押犯罪嫌疑人,在換押證上,註明本機關的羈押執行期限。看守所則依據以上逮捕證、換押證、批准延長羈押決定書、延期審理決定書上註明的羈押期限嚴格執行,對犯罪嫌疑人實行期限內羈押,到期則予以放人。
超期羈押與人權超期羈押與人權
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是司法公正的具體體現,是建立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因此,切實解決超期羈押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應引起各級司法機關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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