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倍累進稅率

超倍累進稅率

超倍累進稅率是超額累進稅率的一種。也是一種特殊稅率形式,現為個人收入調節稅所採用。它將全國不同類別的工資區劃分四個檔次,對每一個檔次確定一個計稅基數,每月個人綜合收入未超過基數三倍的部分不徵稅,從超過基數三倍的部分起,按不同超倍數額,採用不同的累進稅率計征。課稅對象超過基數的倍數愈多,適用稅率也就愈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超倍累進稅率
  • 對稱:全倍累進稅率
  • 類別累進稅率
  • 適用範圍:金融
要求,特點,

要求

採用這種稅率,先要對課稅對象設計一個計稅基數,作為累進依據。然後將課稅對象的全部數額換算成計稅基數的倍數,並從小到大分為若干級次和級距,分別規定從低到高的稅率。實際徵稅時,納稅人的全部課稅對象數額就按相應級距劃分為若干段,各段分別按相應的稅率計算納稅。

特點

超倍累進稅率的特點在於必須首先確定一個計稅基數。如果把這個基數的一定倍數換算成絕對額,則超倍累進稅率就是超額累進稅率。假定計稅基數為100,超過計稅基數1倍就是200,超過計稅基數2倍就是300。如我國原個人收入調節稅,對月綜合收入的稅率就是採取這種形式。如果把這個基稅基數的一定倍數用遞增率表示,超過計稅基數100%一200%的部分,則超倍累進稅率就是超率累進稅率。可見,超倍累進稅率實際上是超額累進稅率式超率累進稅率的轉化形式。
超倍累進稅率的計稅基數是絕對數時,超倍累進稅率實際上是超額累進稅率,因為可以把遞增倍數換算成遞增額;是相對數時,超倍累進稅率實際上是超率累進稅率,因為可以把遞增倍數換算成遞增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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