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關於發布《國境口岸衛生處理監督管理辦法》的公告

質檢總局關於發布《國境口岸衛生處理監督管理辦法》的公告,為規範國境口岸衛生處理工作,保障衛生處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實施,防止傳染病、醫學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傳入、傳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質檢總局關於發布《國境口岸衛生處理監督管理辦法》的公告
  • 資料來源:通知.政府
  • 實質:國境口岸衛生處理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質檢總局
質檢總局關於發布《國境口岸衛生處理監督管理辦法》的公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保護口岸衛生安全和公眾生命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衛生處理是指為控制、殺滅、消除對人體有害的因子而實施的消毒、除鼠、除蟲、除污等衛生措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出入境交通工具、貨櫃、貨物(包括廢舊物品、廢舊交通工具等)、行李、郵包、屍體、骸骨以及國境口岸區域等實施衛生處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國境口岸衛生處理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衛生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過程監管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實施衛生處理:
1. 質檢總局發布的公告和通報等檔案中有明確要求的;
2. 發現存在與人類健康有關的醫學媒介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質的交通工具、貨櫃、貨物、行李、郵包等物品的;
3.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實施衛生處理的。
第六條 需要實施衛生處理時,檢驗檢疫部門向當事人出具《檢疫處理通知書》,內容應當包括衛生處理的原因、對象、數(重)量、方式等。各種檢疫對象的衛生處理指征和衛生處理方式見附屬檔案1,《檢疫處理通知書》的基本項目和填寫要求見附屬檔案2。
第七條 企業或代理報檢單位應當委託具有有效資質的衛生處理單位實施衛生處理。
第八條 實施衛生處理前,受委託的衛生處理單位應當根據不同類型的處理任務準備相關的人員、藥品、器械以及防護用品等,並提出具體的實施方案報當地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第九條 衛生處理單位應當按照經檢驗檢疫部門備案的實施方案實施衛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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