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役全書

賦役全書

《賦役全書》又名《條鞭賦役冊》。明清兩朝記載各地賦役數額的冊籍,是官府公布的徵收賦稅稅則。明代實行“一條鞭法”後編訂,首次篡修約在萬曆十一年(公元1583年)。以一省或一府、一州縣為編制單位,開列地丁原額、逃亡人丁和拋荒田畝數、實征數、起運和存留數、開墾地畝和招來人丁數等。每一州縣發兩部,一部存官衙備查。一部存學宮任士民查閱。清朝順治三年(公元1646年)按照明朝萬曆年間賦額訂定刊行,順治十一年(公元1654年)再加修訂,順治十四年刊行,康熙二十四年(公元1685年)重修,但未刊行。清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再修,將各項雜稅也列人,以後每十年修輯一次,但未按規定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賦役全書
  • 別名:《條鞭賦役冊》
  • 解釋:各省徵收地丁錢糧之總冊
  • 朝代:明代
內容簡介,流傳歷史,

內容簡介

《賦役全書》是各省徵收地丁錢糧之總冊。

流傳歷史

明代實行“一條鞭法”後編訂,首次篡修約在萬曆十一年(公元1583年)。
清朝順治三年(1646)諭戶部,令稽核錢糧之原額,彙編成《賦役全書》,以作征賦之依據。順治十一年復訂正《賦役全書》的編制,全書中先列地丁原額,次荒亡、次實征、再次為起運存留。起運分別列出部、寺倉口;存留詳列款項細數。其新墾之地畝,招徠之人丁,續入冊尾。順治十三年頒示全國,每州縣發給兩本,一本存於有司,一本存於學宮。
康熙二十四年(1685) 重修, 刪繁就簡, 定名《簡明賦役全書》。
雍正十二年(1734) 定, 《賦役全書》每十年修一次,以奏銷現開之條款為式,由布政司刊造,俗稱《新編全書》。每至修輯《賦役全書》之年,各廳、州、縣、衛俟次年奏銷辦竣起限至十二月底止,陸續造送,由該管道、府、直隸州廳匯齊,限六個月送司。布政司酌量抽換,刊刷送戶部。如造送遲延,分別議處。所用工價,動用存公銀五百兩奏咨辦理。
乾隆三十年(1765), 《賦役全書》與《奏銷冊》合而為一,不再重修。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