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利退一賠三案

賓利退一賠三案

2014年下半年,貴州車主楊某購置一台價值550萬元的進口賓利汽車。使用該車近兩年後,楊某通過網路查詢到車輛曾有兩次處理記錄,認為經銷商銷售的是一台經大修的問題車,給其造成巨大損失,遂提起訴訟,要求經銷商賠償三倍購車款1650萬元,並返還購車款及車輛購置稅近600萬元。

2017年10月,一審法院認定經銷商未向消費者告知處理情況,構成欺詐,判決經銷商“退一賠三”。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賓利退一賠三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關於“退一賠三”的判決,酌定經銷商賠償購車者11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賓利退一賠三案
  • 案件發生時間:2014年下半年
  • 案件來源:問題車
  • 案件結果:判決經銷商“退一賠三”
案件經過,案件結果,一審判決,被告抗訴,審理查明,最高法改判,社會影響,

案件經過

2014年6月24日,楊先生與新貴興汽車公司簽訂銷售契約,約定購買一台賓利慕尚汽車(型號MULSANNE V8C5 ),售價550萬元,車輛購置稅470085.47元。新貴興汽車公司於2014年10月將車輛交付給楊先生。該車是由大眾汽車車銷售公司從英國全新進口的。2016年,楊先生對車輛進行保養時發現,該車交車之前有過維修記錄,但經銷商並未告知他。楊先生懷疑這是輛問題車,將新貴興汽車公司、大眾汽車銷售公司訴至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新貴興汽車公司退還購車款550萬元、車輛購置稅470085.47元,總計5970085.47元。新貴興汽車公司支付車輛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650萬元。大眾汽車銷售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賓利退一賠三案賓利退一賠三案
2017年10月,一審法院認定經銷商未向消費者告知處理情況,構成欺詐,判決經銷商“退一賠三”。
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迴法庭對該案作出二審終審判決,法院認定被告行為不構成“欺詐”,賠償1650萬元的一審判決被撤銷,從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角度酌定被告賠償原告11萬元,同時原告負擔31.1萬元訴訟費。

案件結果

一審判決

貴州省高院查明,2014年7月30日,新貴興汽車公司進行車輛移交檢查時發現,車輛左前門下有漆面損傷,便通過拋光打蠟清除了漆面損傷。同年10月8日,因汽車右後窗簾存在異響,新貴興汽車公司更換了窗簾總成。這兩次維修操作均記載於車輛的維修記錄中。
貴州省高院審理認為,案涉車輛於2014年7月30日和2014年10月8日進行過瑕疵處理和維修,可認定新貴興汽車公司在車輛交付前故意隱瞞了車輛的前述問題,剝奪了楊先生知情權和選擇權,構成欺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新貴興汽車公司應承擔購車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而大眾汽車銷售公司並非《銷售契約》的銷售方,未直接對楊代寶進行銷售及服務,因此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7年10月16日,貴州省高院一審判決新貴興汽車公司返還楊先生購車款385萬元,車輛購置稅470085.47元,支付楊先生車輛賠償金1650萬元。
新貴興汽車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被告抗訴

案件宣判後,經銷商抗訴至位於重慶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迴法庭。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和中國消費者協會分別向法庭表達了觀點。中國汽車流通協會認為,新車交付前檢查程式(俗稱PDI)是行業通行慣例。獲廠家授權的經銷商交車前對發現的輕微問題,以廠家的規範和標準進行處理,視為廠家的行為,其目的是保證向消費者提供一輛合格的新車。本案賓利車的油漆拋光打蠟和窗簾更換屬PDI程式。為進一步規範PDI程式,協會已於2017年出台了相應的規範。中國消費者協會則稱,該規範不能約束消費者。PDI程式不告知消費者,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構成欺詐,應判決退還車輛,以整車售價為基礎三倍賠償消費者。

審理查明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經銷商交車前曾對車門一處油漆瑕疵進行拋光打蠟,但不涉及鈑金和噴漆,並對窗簾以進口原裝配件進行了更換,兩次處理記錄均由經銷商上傳至相關網路。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楊某關於車漆拋光打蠟和窗簾更換屬於“大修”、該車屬問題車的主張,與公眾對於“大修”的合理認知明顯不符。該車輛進口手續齊全,未被他人使用,經銷商提供的車輛符合契約約定。楊某所稱的“巨大損失”並無任何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窗簾不屬於車輛的重要部件,但因涉及到配件的更換,配件價值並非顯著偏低,即使更換的是進口原裝件,經銷商仍應如實告知。同時,因問題顯然輕微,明顯不危及車輛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未給楊某的日常用車造成不利影響,不影響楊某的財產利益。經銷商簽訂契約時該車尚未到店,不知曉輕微問題的存在,處理後即主動記載並上傳了信息,並無隱瞞的主觀故意。

最高法改判

綜合上述事實,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經銷商不構成欺詐,不應判決“退一賠三”。但因經銷商未以更直接、更明確、更便捷的方式告知消費者相關信息,一定程度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兼顧對消費者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的保護,以及對經營者即時記載並上傳信息這一行為的鼓勵和引導,最高人民法院酌定經銷商向消費者賠償11萬元。

社會影響

2015年以來,中國汽車銷售欺詐類案件數量漸多。對於顯然輕微的問題如未予告知,在要么“退一賠三”、要么不予賠償這兩種裁判路徑之外,該案判決提供了另一種解決路徑。其處理結果對消費者知情權的合理保護、行業的有序發展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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