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原傑訴籍嗣雁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賈原傑訴籍嗣雁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2014年08月06日在山西省太谷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太民初字第214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8月06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太谷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山西省太谷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太民初字第214號
原告賈原傑。
委託代理人呂小平,太谷縣胡村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籍嗣雁。
被告王鎖花。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太谷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曉東,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楊維勝。
原告賈原傑訴被告籍嗣雁、王鎖花、人保財險太谷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原傑及其委託代理人呂小平,被告籍嗣雁,被告人保財險太谷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楊維勝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鎖花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9月20日17時53分許,原告賈原傑駕駛無號牌“新世紀”牌二輪機車沿108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657KM+750M處時,與前方被告籍嗣雁駕駛的占用非機動車道停放的、排隊準備到太谷縣“中國航天加油站”加油的晉KXXXXX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帶晉KRXXX掛“正康宏泰”牌重型廂式半掛車尾部相撞,造成賈原傑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太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籍嗣雁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受傷後入住太谷縣人民醫院接受治療。被告籍嗣雁的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太谷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由於事故導致原告受傷致殘,使原告肉體和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經濟上蒙受較大損失,為保護其合法權益,故訴於法院要求被告人保財險太谷支公司先在交強險的範圍內賠付,不足部分在商業險內和被告籍嗣雁賠付。
被告籍嗣雁辯稱,對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我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該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太谷支公司主車投有交強險和10萬元的商業險、掛車投有5萬元的商業險,對於原告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在原告住院期間我墊付6000元的醫藥費,原告應當返還給我。
被告王鎖花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答辯。
被告人保財險太谷支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但原告的傷殘等級鑑定過高,我公司要求重新鑑定。被告籍嗣雁的車輛在我公司投有交強險一份,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兩份。對於原告合理有相關證據支持的損失,我公司同意先在交強險的分項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按責任比例在商業險內承擔。根據保險條款,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鑑定費。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20日17時53分許,原告賈原傑駕駛無號牌“新世紀”牌二輪機車沿108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657KM+750M處時,與前方被告籍嗣雁駕駛的占用非機動車道停放的、排隊準備到太谷縣“中國航天加油站”加油的晉KXXXXX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帶晉KRXXX掛“正康宏泰”牌重型廂式半掛車尾部相撞,造成賈原傑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太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事故認定:賈原傑和籍嗣雁承擔本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受傷後入住太谷縣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急性內開放性顱腦損傷、硬膜外血腫、顱骨骨折、右眼視神經挫傷、顱底骨折腦脊液耳漏等。住院53天。期間到山西省眼科醫院和北京同仁醫院檢查,花去醫藥費、檢查費、外購藥等總計51826.77元。被告籍嗣雁墊付醫療費6000元。原告事發前在太谷縣萬興五金鑄造有限公司工作,日平均工資為每天191元。原告住院期間由其母親白春娥陪侍。訴訟前太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託山西省榆次司法鑑定中心對原告賈原傑的傷殘進行鑑定:賈原傑右眼視神經挫傷構成捌級傷殘、顱底骨折腦脊液耳漏構成拾級傷殘。被告人保財險太谷支公司對此鑑定結論有異議,於2014年4月10日向我院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經我院委託山西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重新鑑定,該中心於2014年7月7日作出鑑定結論為:賈原傑的構成捌級傷殘和拾級傷殘各壹處。晉KXXXXX號車-晉KRXXX掛車的登記車主為王鎖花,實際所有人為籍嗣雁。晉KXXXXX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太谷支公司投有一份交強險和限額為1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晉KRXXX掛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太谷支公司投有限額為5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事故發生時均在承保期內。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建議書,出院證、醫藥費票據及清單、交通費票據、鑑定意見書及鑑定費票據、病歷、太谷縣萬興五金鑄造有限公司的工作及停發工資證明和工資發放表,被告籍嗣雁提供的駕駛證、行駛證、保單,購車協定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當庭對質和本院審查,可以採信。
本院認為,太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20130008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原傑與籍嗣雁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本院予以採納。原告受到的傷害事實客觀存在,故對於原告請求賠償的合法部分並有證據佐證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經過庭審可確定的賠償項目和數額為:醫藥費51826.77元、營養費20元/天×53天=1060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50元/天×53天=2650元、陪侍費69.3元/天×53天=3672.9元、誤工費191元/天×77天(事故發生之日至定殘前一日)=14707元、殘疾賠償金6356.6元/年×20年×31%=39410.92元、精神撫慰金15500元(50000元×31%)、交通費1089元、鑑定費1200元,以上總計人民幣131116.59元。原告的醫藥費51826.77元+營養費1060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2650元=55536.77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太谷支公司在交強險的對應醫療費限額內承擔10000元的賠償。超出部分的45536.77元,由於原告賈原傑與被告籍嗣雁在事故中承擔同等的責任,故由被告籍嗣雁承擔50%的責任,即22768.39元。對於被告籍嗣雁應承擔的賠償款由其所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被告人保財險太谷支公司承擔賠償。由於原告其它項目的損失75579.82元未超過交強險的對應限額,故由被告人保財險太谷支公司在交強險對應限額內承擔賠償。被告籍嗣雁墊付的醫藥費6000元,原告賈原傑應從賠償款中給付被告籍嗣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賠償原告賈原傑各項損失人民幣108348.21元(包括被告籍嗣雁墊付的醫藥費的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20元,由被告籍嗣雁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執行時一併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侯兆利
人民陪審員鬍子正
人民陪審員代寶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李俊鵬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