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階級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資產階級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資產階級改良派為了實現民主與法治、推翻封建專制而進行的法律層面上的思考與設計。 從法律思想的發展角度來看,改良派對於建立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認識和論述,都比早期資產階級改良派有明顯的進展,對於促民主反封建起到了積極作用。然而由於時代與階級的限制,仍然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在當時的中國並不能真正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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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後期中國反映民族資產階級上層利益、主張變法維新的一個進步派別的法律思想。為了改變清王朝的腐朽統治,拯救日益嚴重的民族危機,資產階級改良派鼓吹變法圖強,批判封建生產方式與封建專制制度,提出發展民族資本主義的經濟綱領與實行資產階級君主立憲政體的政治改革綱領,並且相應地提出了具有較明顯的資產階級色彩的法律主張,希望通過爭取清王朝某些上層統治者的支持,進行自上而下的改革,用資本主義的法律制度代替封建法律制度。他們還以西方資產階級的進化論、天賦人權論、社會契約論及分權論來論證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優越性與採用西法的必要性。資產階級改良派法律思想的出現,標誌著中國近代法律思想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在資產階級改良派中,在法律思想上比較豐富或比較具有特色的有康有為、譚嗣同(1865~1898)、嚴復、梁啓超等人。
中法戰爭前後,早期資產階級改良派的代表人物,如王韜、薛福成,陳熾、鄭觀應等人,在闡述采西學、制洋器、振興商務、以工商立國、開展商戰的發展資本主義經濟的思想時,也開始涉及政治、法律改革的議題。他們在政治方面主張立議院,實行“君民共主”(即君主立憲);在法律方面則提出立憲法,定商律,研究國際公法,簡化律例司法,參照西律,修訂刑法及建立近代資產階級法學教育等主張。此外,對於洋務派的迷信國際公法及不平等條約中的領事裁判權的條款,也有所譏議。此時,他們還只限於就某些局部的、具體的問題提出改革要求,還沒有形成較系統的法律改革主張,也沒有進行多少理論上的論述。
中日甲午戰爭(1894)後,資產階級改良派開始作為一種新的社會力量登上歷史舞台,並發動了變法維新的政治運動。在這個階段,他們更尖銳地抨擊舊制度,更明確地要求採用西方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而且力圖運用西方資產階級的政治、法律學說來加以論證。在戊戌變法(1898)前後,他們不僅較尖銳地揭露與批判封建刑獄的黑暗,而且著重地從反綱常、反專制的角度去鞭撻舊的法律制度。
嚴復指責秦以後的帝王都是“大盜竊國”,揭露他們擔心其竊國行為會遭到民眾的反對,便制定了各種律令來防止人民的反抗,於是“法與令,蝟毛而起”。而這些法律,絕大多數都是破壞民力、民才、民德的。梁啓超則譴責專制君主為了防民,使法禁日繁,嚴重地壓抑了臣民的才智,法律從防弊的工具反而變成製造弊端的因素。譚嗣同也揭露封建刑律是專制帝王統治臣民的工具,並且發出“衝決君主之網羅”、“衝決倫常之網羅”的呼聲,表現出更激烈的反綱常、反專制的思想。
他們以西方資產階級法學理論來闡明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優越性和變法的必要性:①主張法律應因時變革。康有為、譚嗣同、嚴復、梁啓超等人都具有進化論的觀點,並以之論證變法的必然性。譚嗣同根據對自然科學的概括,提出世界“變化”、“日新”的觀念。他指出:“天地以日新,生物無一瞬不新也。”因此反對守舊,主張變革進步。康有為根據“物新則壯,舊則老”的觀點,也認為“法久則弊”,“無百年不弊之法”。梁啓超則說:“法何以必變?凡在天地之間莫不變……變者,古今之公理。”他們強調變法,實際上就是要求全面採行西方資本主義制度。 ②宣傳“天賦人權”的法律觀。他們認為西方的法律制度優於中國,是因為西方注意保護“天賦人權”。嚴復指出,自由是天賦的人權,在西方各國的一切“刑禁章條”,都是為保護人的自由權,即天賦人權而設。康有為則認為要到達“大同”之世,應從明男女平等獨立的天賦人權開始。③讚賞“社會契約論”。他們還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西方資產階級自然法學派的“社會契約論”的觀點。譚嗣同、梁啓超、嚴復等都以之解釋法律現象。梁啓超在某種程度上是贊同J.-J.盧梭關於法律起源於契約的理論的。他指出,由契約形成的法律,是真正公正美善的法律,這也是西方法律優於中國舊法之處。④要求法律應合乎“公意”,認為真正出於“公意”的,方可謂之法律。為此,立法權應歸“國民之多數”。在這一方面,西方法律制度也優於中國舊法。總之,他們認為西方的法律制度體現了“公”的精神,從而能起到促進國家富強的作用。因此,中國舊法律制度必須改革。
資產階級改良派的這些言論,反映了資產階級希望能制定體現本階級的利益與意志的法律的要求。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他們主張以資本主義法律制度取代封建法律制度,用資產階級的法律觀去批判封建法律觀,不失為一種歷史的進步。
他們還提出了在中國仿行西方法律制度的具體主張與措施:①行“三權鼎立之制”。為建立君主立憲政體,他們都主張實行三權分立。譚嗣同說:“西國於議事辦事,分別最嚴。議院議事者也;官府辦事者也。各不相侵,亦不偏重。明示大公,陰互牽制,治法之最善而無弊者也。”康有為更認為實行三權鼎立之制,是西方各國得以富強的重要原因,他一再上書清廷,要求中國也應開國會,立憲法,實行三權分立。②建立立法機構。康有為在多次上書中,都提出設議院或開國會的要求,而在設立議院之前,籌備變法之時,他又建議設立包括法律局在內的“制度局”,以主持變法與負責起草新法律。譚嗣同也主張設議院,而在開議院之前,則主張先立“學會”,在其中設“章程學”,擔負起研究與起草法律、章程之職。③採行西律。他們首先要求採擇萬國律例,制定憲法。以為有了憲法,就有了一切法度之根源,就有了一個君民同受其治的法律,實行三權分立就有了法律的保障,從而就可變君主專制政體為君主立憲政體。他們還主張參照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來制定中國原來所無的民法、商法、舶則、訟律、軍律等;至於刑法,中國雖已有之,他們仍主張參酌英、美、德、法、日諸國的法律,重新修定。
為了編纂與施行新法律,他們又主張仿照西方建立新的法學教育機構,提倡重視法學的研究。譚嗣同建議在新學堂中設立法律專門之學,以培養熟悉新法的人才。梁啓超又進而提出中國社會要文明進步,宜講求法律之學。嚴復、梁啓超還做了許多介紹西方資產階級法學理論的工作,通過論著和譯書將西方法學介紹到中國來。
在19世紀末的中國,資產階級改良派的法律思想具有反封建及促進民主思潮發展的作用。但是,這一派別的法律思想仍存在著重大的錯誤和局限性。譬如,他們要求改變君主專制,但又主張保留君主政體;主張開議院,行憲法,但又認為民智未開,民德未新而不能立刻實行;希望建立資產階級的政治與法律制度,卻又反對用革命手段去實現,而把希望寄託於清王朝的某些上層統治者、特別是光緒皇帝身上。當20世紀初年出現新的革命形勢時,他們仍然頑固反對革命,堅持保皇立憲。康有為、梁啓超等逐步由進步而倒退而反動,資產階級改良主義思潮,隨時間、條件的轉移也失去了原有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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