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行業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為了創新資產評估行業監管方式,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財政部隨機抽查工作細則》(財監〔2016〕3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細則。

資產評估行業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創新資產評估行業監管方式,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財政部隨機抽查工作細則》(財監〔2016〕3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是指財政部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資產評估行業執法檢查時,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並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的活動。
第三條 財政部依法對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和資產評估協會實施監督檢查時,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資產評估行業隨機抽查工作堅持規範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五條 財政部依據《資產評估法》制定資產評估行業執法檢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六條 抽查事項清單要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對象、抽查內容、抽查比例和頻次、抽查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財政部根據資產評估行業執法檢查工作需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發生立、改、廢等變化時,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雙隨機抽查的實施
第八條 財政部建立統一的隨機抽查信息平台,建立和維護檢查對象名錄庫。
隨機抽查監管對象名錄庫依據監管對象變動情況,動態調整。
第九條 財政部建立資產評估行業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人員名錄庫根據人員變動和工作需要,動態調整。
第十條 每年開展資產評估行業執法檢查前,應通過隨機抽查信息平台的隨機抽查功能,隨機確定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隨機抽取過程應全程記錄,實現責任可追溯。
第十一條 隨機抽查可採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併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檢查對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頻次。對一定時期內已被抽查過的檢查對象,應避免重複抽查。
第十二條 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時,如果存在應予迴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執行檢查時,應重新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三條 實施資產評估行業執法檢查時,應嚴格遵守《資產評估法》、《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檢查工作辦法》和相關檢查工作規則的要求。
第十四條 開展執法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並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應至少有兩名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檢查組組長應由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擔任。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五條 檢查組在實施資產評估行業檢查前,應當編制資產評估行業檢查工作方案,一般應於3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對象送達檢查通知書。
第十六條 實施資產評估行業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和摘錄,編制資產評估行業檢查工作底稿,並由被檢查對象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七條 檢查工作結束前,檢查組應當就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被檢查對象存在的問題等事項書面徵求被檢查對象的意見。被檢查對象自收到書面徵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八條 檢查組應於檢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資產管理司提交資產評估行業書面檢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准提交資產評估行業檢查報告的時間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檢查組在提交資產評估行業檢查報告時,還應當一併提交行政處理、處罰建議或者移送處理建議以及資產評估行業檢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十九條 資產評估行業檢查應當建立健全覆核制度,指定內部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對檢查組提交的資產評估行業檢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予以覆核。
第二十條 財政部依法做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後,應當將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章 隨機抽查事項公開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行業檢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錄入監管信息平台,並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隨機確定的檢查對象應錄入監管信息平台;對不涉密的檢查對象名單,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做出處理處罰;對不屬於財政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依法依紀移送其他部門處理;處理處罰及移送信息錄入監管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況下,應將處理處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監管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結果和處理處罰情況和各業務司局共享,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下載:
資產評估行業隨機抽查工作細則(財資[2016]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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