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耗減

資源耗減

資源耗減又稱自然資源耗減成本,是指由於經濟活動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而發生的自然資源實體數量減少。

在環境經濟綜合核算中,主要存在三種資源耗減的估價方法(Peter Bartelmus,1998),即現值法、淨價格法與使用者成本法。

對資源耗減尤其是對某一特定地區的進一步研究,使資源耗減建立在可靠的資料基礎之上,有利於完善地區巨觀資源耗減核算的理論框架與方法體系,為巨觀環境會計學體系的構建提供必要的基礎準備,從而充實資源環境會計學科的知識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源耗減
  • 外文名:Resource depletion
  • 又稱:自然資源耗減成本
  • 定義:資源在經濟活動中被利用消耗價值
  • 估價方法現值法、淨價格法與使用者成本法
  • 涉及體系:國民經濟核算體系
概念,內容,估價方法,研究意義,

概念

資源耗減又稱自然資源耗減成本,是指在經濟活動中被利用消耗的資源的價值。根據自然資源的特徵,有些自然資源具有一次消耗性質,如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部分可再生的森林資源(用材林)和北方及西部的水資源,這些資源的使用為資源耗減成本,具有中間消耗的性質。有些自然資源具有多次消耗性,如土地資源、部分可再生的森林資源(特用林、防護林等)和南方的水資源,這些資源多次消耗的使用類似於固定資產使用的性質,其資源耗減具有“固定資產折舊”的性質。

內容

美國環境經濟學家弗里曼在《環境與資源價值的測算》一文中,曾就環境成本提出過一個言簡意賅的定義。他指出,所謂環境成本是指環境狀態發生變異的經濟測度。在這裡,“變異”一詞的使用,顯然不是指環境狀態的量變而是指質變,即環境質量降級或惡化。從理論界將資源耗減和環境退化分別看作是數量耗損和質量耗損角度考慮問題,也不難理解只有環境退化而不是資源耗減的經濟測度,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環境成本。
從某種特殊意義上說,資源耗減是一種經濟現象而不是一種環境現象。如果我們必須將其理解或轉化為環境現象的話,它也應該是一種環境收益而不是一種環境成本。其實,從核算邏輯看,即使在現實生活中,對自然資源發生了過度利用,也應將其作為經濟產品或經濟福利的增加因素而不是扣除因素來處理。因為,如果我們在核算中必須考慮資源價值的話,那么經濟系統對資源的利用的確增加了產品的內在價值。至於由於資源過度使用所帶來的環境變異惡果,應作為環境退化核算而不是作為資源耗減核算的對象和內容。兩個因素一加一減,如實地反映經濟系統與環境系統之間的聯繫及其數量關係。其中的道理並不複雜,例如電廠在發電時還製造污染,我們決不會因它製造污染而不計算其產值。只有在電廠計算產值後,才談得上進行環境因素的調整問題。相反,EDP核算對資源耗減的處理方式,不僅給人們留下只要動用資源就會發生環境退化的錯誤印象,而且它所體現的核算邏輯與現實邏輯互不吻合,甚至犯有環境成本重複扣除之嫌。

估價方法

在環境經濟綜合核算中,主要存在三種資源耗減的估價方法(Peter Bartelmus,1998),即現值法、淨價格法與使用者成本法。三種方法比較來看:
①從淨現值法的思想來看,自然資源同固定資本一樣,根據資本價值的減少來提取相應的折耗成本,其基本假設是:市場是完美的,資本可以被再投資並獲得期望同報。從實踐上來看,資本開採企業的淨回報容易取得,但自然資源的期初期末價值由於諸多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很難準確計算,而資金的再投資假設似乎對自然資源來說也並不適用。因而淨現值法與實際情況並不符合,在實踐中也很少套用。
②淨價格法基於Hotelling租金假設,即在完美市場競爭條件下,由於可耗竭資源增長的稀缺,資源的淨價值也會上升,其上升的速率等於投資的機會成本(市場利率),即折現率。淨價格法利用的仍然是淨現值法的思想,是在淨現值法基礎上的進一步發展,該方法認為自然資源在核算期內的耗減等於核算期的開採量與期初淨價格的乘積。這種方法大大簡化了資源耗減價值的計算,簡單易行,在各國的巨觀環境會計核算中被廣泛採用。但是其前提假設往純與現實不符,並且沒有區分自然資源的耗減與回報,所以只能是對自然資源耗減成本的粗略估計。
③前述兩種方法的基本思想是資本保持,即對自然資本進行虛擬重置,而按照收入的弱可持續性(Weak IncomeSustainability)標準,自然資源由於開採被使用後,自然資本的補償價值應當能夠獲得同樣的收入,那么遵循收入保持原則,可以進一步引入收入保持基礎的自然資本耗減估價方法,即使用者成本法。EI Serafy(1989)提出了使用者成本法,Hartwick等人(J993,2001)對此方法進行了進一步的闡述。
自然資源耗減的估值是自然資源存量估值的進一步延伸與發展。自然資源作為一國國民財富的組成部分,與經濟活動聯繫密切(或直接使用,或間接依賴)。在巨觀環境核算中,認為自然資源與國民核算體系中的固定資本具有相同的性質,對自然資源的耗減與固定資本消耗可以採用相同的原則對待。對於生產性固定資本來說,要核算當前固定資本的損耗(折舊),以便到期時對固定資本進行重置。對於自然資源來說,雖然可耗竭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其重置成本不可能得到(或者說這部分自然資本無法重置),但可以與固定資本一樣計算耗減。基於以上思路,自然資源的耗減是可以計算的,並可由此計算出經資源耗減調整的國內生產淨值(EDP)。
自然資源耗減的估價是巨觀環境會計的核心問題之一,也是計算綠色GDP或綠色NDP的關鍵步驟。

研究意義

對資源耗減來說,尤其是對某一特定地區的資源進一步研究,使資源耗減建立在可靠的資料基礎之上,有利於完善地區巨觀資源耗減核算的理論框架與方法體系,為巨觀環境會計學體系的構建提供必要的基礎準備,從而充實資源環境會計學科的知識體系。巨觀環境會計中的自然資源耗減核算是當前巨觀環境經濟核算研究的重點問題,探討自然資源核算估價的理論與方法,並把自然資源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SNA),對於推動資源的集約開採與可持續利用,推進自然資源資產化管理,也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通過對自然資源耗減費用的測算,有利於推動資源開採企業的評價與考核;有利於推動資源開採地區資源收益分配、資源核算體系以及資源稅費體系制度的創新與完善,從而試圖為發展與完善相關資源會計準則提出合理建議,進一步促進微觀與巨觀相互協調統一的資源會計核算框架體系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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