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主義法律文化

資本主義法律文化適應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要求,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理論的統稱。在反封建專製法律文化的鬥爭中產生,在鞏固資產階級統治的過程中形成。17世紀,新興資產階級為了擺脫封建主義制度的束縛,針對封建社會的人身依附等級特權、君主專制,提出“人生而平等”,“天賦人權”,人身自由、財產自由、貿易自由、契約自由以及言論、著述,出版自由等口號。圍繞這一基本政治法律思想,在資產階級革命初期和資產階級取得政權之後,資產階級法學家、社會學家、闡述了一系列的理論和主張,從反對用神的觀點而主張用人的眼光看待國家和法律問題的荷蘭學者格老秀斯等人創立的“古典自然法”,“社會契約論”到反對王權至上的英國洛克對“君權神授”、“世襲主義”的批判,從法國啟蒙學者孟德斯烤、盧梭等人的反對專制主義,鼓吹“三權分立”、人民主權”到德國的康德、黑格爾的法哲學。這些理論和主張的核心問題是批判封建主義制度,從而論證資本主義制度的進步性和合理性。資產階級法律思想和理論的指導下建立了資立階級法律制度,其特點是:(1)全面建立法制,人們的一切活動都化為法定權利義務。(2)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保證人身自由。(3)刑罰一般取消殘廢刑、肉刑,實行剝奪自由。(4)法的干預領域廣泛社會化,儘管資產階級法律文化有階級局限性,但是,它取代封建法律文化,是人類法律文化史上的一個巨大進步。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建設中對資產階級法律、文化應該批判地繼承,如反映商品經濟發展規律的法律制度、反映勞動人民鬥爭成果的權利法規、法治統治的基本經驗和法律技術以及反封建的法制原則、理論等,可以為社會主義國家所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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